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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2、《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应当包括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搬迁期限、临时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复议和诉讼时效等内容。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0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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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1、《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窗户、阳台安装护栏的,应当按照有关护栏设计安装规范,在同一居住小区、同一路段两侧或者同一幢楼房采用相同颜色和式样,并接受下列房屋经营管理人的管理和监督:

   (一)已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公有房屋,由房屋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售房单位负责;

   (四)其他房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2、《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安装护栏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强制拆除,发生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0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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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强制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1、《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住宅楼房不得开设门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批准住宅楼房开设门脸。”

  2、《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利用住宅楼房开设门脸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仍不恢复原状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强制恢复原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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