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投诉的原则:坚持“归口办理”的原则,属于哪一个行政投诉机构受理的投诉件,由相应的行政投诉机构负责受理。
受理的投诉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受理的投诉范围:影响机关效能方面的投诉、损害发展环境方面的投诉、损害群众利益方面的投诉。 不予受理以下方面的投诉:投诉事项为历史遗留问题的;信访等有关部门对于投诉事项已受理或办结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作出行政复议、仲裁决定的; 受理投诉的反馈时间:我们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您的问题给予答复。 投诉注意事项:1. 投诉人投诉请留实名并留下真实联系方式等,请详细说明您欲投诉的情况,便于我们有可能主动联系您,给您更及时更准确的答复;
2.我们会有选择地公开您的投诉及处理意见,如果您不想公开,请在投诉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