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静海政办发[2009]17号
关于继续开展“献爱心助残
捐赠月”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09年5月17日是第十八次“全国助残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精神,经县政府领导同意,以第十九次“全国助残日”为契机,从3月1日至3月31日在全县开展“献爱心助残捐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为残疾人募捐活动。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静单位及乡镇党委、政府,要广泛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献爱心施义举,处级以上干部每人100元,科级干部每人50元,一般职工每人20元,多者不限。除此之外,各单位也要以单位名义捐资(参见附表)。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实施,并于3月底前将捐赠款,连同捐赠名单一并报县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联系电话28943463)。
二、集中进行康复服务。在“献爱心助残捐赠月”期间,县残联要为重度肢体残疾人发放轮椅30辆、为10名贫困残疾人免费做白内障手术、为6名重度肢体残疾人装配假肢,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
三、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好“献爱心助残捐赠月”活动,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残疾人实行扶助,在全县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大督查力度。县政府办对“献爱心助残捐赠月”活动进行督查,对不按时足额上交捐款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捐款任务。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民政 助残捐赠月 活动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