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简体| 繁体

静海区政府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静海区政策文件  >  区政府办公室
名    称 :
关于印发静海县人民政府机关值守应急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MB16643359/2020-0028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静海政办发[2009] 49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静海政办发[2009] 49 号

 

关于印发静海县人民政府机关

值守应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静海县人民政府机关值守应急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规则,尽快制订和完善本乡镇、本部门的《值守应急工作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静海县人民政府机关值守应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和政府机关值守应急工作,进一步规范值班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全县政府系统联系畅通、反应迅速、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第三条 值守应急工作遵循有情必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值守应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保证通信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紧急突发事件情况和动态。
    (二)负责接收和处理有关单位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及时向本级领导和上级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紧急重大情况;协助本级领导和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三)建立值班信息网络,掌握本级领导的主要活动、行踪、联系方式,掌握本级各部门联系电话、领导电话和其他必须掌握的联系电话。
    (四)建立值班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值班工作情况。
    (五)负责安排本级值班工作。
    (六)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值守应急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保证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七)组织值守应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紧急突发事件为我市、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明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第二章 值守应急工作制度

    第六条 县政府设立总值班室,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守应急制度。
    (一)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各乡镇、政府部门值班室主要职责是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二)总值班室实行县级领导带班制,按照县级领导值班工作要求,由县四大机关每天各安排一位县级领导带班。值班人员按照行政办公中心机关值班工作要求,原则上由县委办、政府办处级领导与政府办各科室干部共同轮流担任。各乡镇、政府部门值班人员原则上由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与职能科室干部共同轮流担任。
    (三)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日常值班工作由总值班室承担,政府办统一安排。原则是:上班时间由政府办秘书科负责,其他科室配合;下班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由机关干部轮值负责。各乡镇、政府部门值班室值班工作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安排。值班表每月至少编排一次,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值班:
    1、值班时间按照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通知执行;
    2、各乡镇、各部门值班室提前三天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节假日值班安排表;
    3、节假日期间,加强值班力量,各级领导要轮流到岗带班;
    4、各乡镇、各部门值班室遇连续休假超过5天以上时,在节假日最后一日下午5时前,向县政府总值班室报送节假日值班综合情况。
    (五)县政府总值班室联系电话:68612176、68612060(传真),政务内网网址:User0000。
    第七条 县政府总值班室具体工作职能:
    (一)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负责接收和处理各乡镇、各部门的紧急报告、请示,答复电话查询,处理紧急突发事件、事故信息,办理紧急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应急方案的启动和落实,接待群众来访,通知会议,做好节假日和下班时间的传真收发处理,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置紧急重大事务,承办县政府领导内事活动安排等,以保证县政府与上级党委、政府和各乡镇、各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和政务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值班人员要及时妥善处理紧急文电和紧急突发事件。给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急件要及时拆封办理;对报告紧急重大事件、事故的电话、传真,要认真做好记录,立即与事发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核实后,按照上报值班主任→分管副主任(应急办主任)→主任→县政府有关领导的顺序报告,并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和《工作规程》办理;送领导的急件要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处理来文、来电要按照“迅速、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领导电话指示交办的事项,要认真记录并立即落实,属于相关科室办理范围的要及时转办。
    2、对市级机关、市部门、其他区县和外省市、地区的来电,要认真填写《电话记录》,详细记载来电号码、来电人姓名及要求办理的事项。值班人员将《电话记录》(有传真的附传真件)送办公室领导(或机关值班主任)、主任、政府领导批示,然后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对国家部(委)、省、市厅(局)副厅(司)级以上领导来静海活动的电话,请其办公室或接待单位书面发函,内容包括领导姓名、职务、人数、在静海活动安排情况及接待单位等。
    3、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的电话,查询一般工作事项的,可直接回答或转请相关科室(告之联系电话)予以答复;查询领导家庭电话号码、住址的,请其与相关科室或者领导联络员联系。
    4、做好传真的收发工作,对收到的传真要逐一登记,急件要及时处理,一般性传真交由秘书科签收办理。
    (三)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细致、注重质量、讲求效率、热情服务。
    1、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作息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值班室,更不得脱岗。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当班人员要及时通知下一班人员做好接班工作,下一班人员未到,上一班人员不得离岗。交接手续在值班室履行,交接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接班人员应按时接班,因故未能按时接班的,应向总值班室或分管副主任说明情况。因故不能参与值班的,自行协商后报总值班室,协商不便的,报总值班室进行协调。
    2、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值班记录制度,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簿。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簿上作详细记载,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值班记录簿须编号归档。
    3、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要区分明件和密件,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处理群众来电来访。对涉及上访、投诉的电话,明确告知来电人与县信访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所在乡镇政府办公室联系;对群众来访,及时通知县信访办公室、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派人接待;县行政办公中心门前出现的群众上访、集访,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具体安排办理。
    (五)值班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程序熟练使用并妥善维护值班室的各种设备,如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和损坏,要及时联系维修、更换,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要维护好值班室内的各种生活设备,做好室内清洁卫生。室内设备、物品,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三章 信息报告制度

    第八条 凡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值班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上级值班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起因、事件性质、物资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
    第九条 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第十条 各乡镇值班室和各部门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信息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也可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传递,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总值班室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办报告,各乡镇和部门值班室在事发1小时内向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可参照以上标准和事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下级向本级报告的紧急重大情况的标准和事项。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级别较低,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也要及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前项所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各专项应急预案和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凡本县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均列为较大以上事故。
    第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处理过程中,值班人员应主动与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值班室和事发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及时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完毕,政府职能部门应向本级政府、下级政府应向上级政府报送事故灾害综合处理情况的评估报告,包括:事件简况、事故损失、处置经过、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及经验教训等。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报送工作的同时,要将本部门、本单位在应急管理工作领域开展的各项工作信息,包括宣传推动、培训演练、专题会议、工作制度、来访及考察等内容,以《应急工作简报》的形式通过政务内网报送县政府总值班室,总值班室对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信息进行筛选,并将有价值的信息及时上报市应急办。

第四章 值班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值班队伍建设,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作风纪律过硬,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担任值班工作。各级领导要关心值班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不断改善值班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加强对值班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值班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十七条 值班室须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和有线无线电话等先进通讯设备。同时,要加强维护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机关值班室应配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人员通讯录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预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软件,确保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和政府部门办公室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值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条 县政府对乡镇政府及县政府部门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设立值班室或未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四)上报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依照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县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值守应急 工作规则 通知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