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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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转发天津市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MB16643359/2020-0031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静海政办发[2010] 38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静海政办发[2010] 38 号

关于转发天津市加强流动人口服务

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关于《天津市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流办[2010]7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天津市加强流动人口服务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作为我国北方经济中心和国际化港口大都市,天津对环渤海地区乃至全国的经济辐射能力和吸引力与日俱增,人口规模将呈现聚集效应,我市流动人口总量将呈现快速增加趋势,流入规模扩大,社会参与程度加深,维护自身权益,分享改革成果的要求明显增强。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有效途径。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改进和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指导原则。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要确立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服务管理合力。要确立公平对待的原则,对流动人口在发展规划、福利保障、公共设施、社会服务等方面一视同仁,统筹考虑,逐步落实市民化待遇。要确立服务至上的原则,摒弃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施亲情化服务、人性化管理。要确立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形成社会化服务管理的新格局。 
    2.工作目标。新形势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制度基本形成,构建起完善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网络;惠及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维权机制不断健全,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项法规和制度完备,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建立跨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信息化应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落实“以房管人、以证管人、以业管人”,提高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水平,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措施 
    3.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进社区。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在继续发挥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街乡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作用的基础上,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前移、服务管理力量下沉,积极构建流动人口社区服务和管理平台,推广西青区村级流动人口登记服务站的经验,2010年6月底前在全市每个居民社区和村镇建立流动人口登记服务站,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全覆盖。根据居民社区和村镇的实际情况,流动人口登记服务站可单独设置,也可与居(村)委会、社区(农村)警务室合署办公,统一悬挂流动人口登记服务站标牌。流动人口登记服务站承担暂住户籍登记、办理《暂住证》、信息采集、计划生育、代征税费、调解纠纷、宣传教育、劳务中介以及帮助解决子女入学等社会职能。流动人口登记服务站为居(村)委会下设机构,由居(村)委会主任任站长,公安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任副站长,并根据本地区经济条件和工作任务,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 
    4.落实“以房管人”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创新租赁房屋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能。建立和完善租赁房屋登记备案制度,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全市租赁房屋情况,并与公安机关建立租赁房屋信息交换机制,实现对房屋租赁的动态管理。各区县房管部门要建立房屋租赁中心,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房屋租赁信息。要按照“以房控税、以税管房、以房管人”的工作思路,继续加强租赁房屋税收征管制度,全面落实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措施,强化房屋出租人核查承租人暂住证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责任。要进一步加大对租赁房屋违法活动的处罚力度,对不履行治安责任的房屋出租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落实“以业管人”工作机制。要全面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责任,全面推行融治安防范、矛盾调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为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在有条件的成建制用工企业,逐步推行公寓式、集宿式等新型管理模式。用工单位和经营业主在招聘流动人口时,必须查验《暂住证》,不得招聘无《暂住证》的流动人口。招聘流动人口2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和成建制劳务团体,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口登记、证件发放、教育培训等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6.落实“以证管人”工作机制。加强流动人口暂住户籍登记工作,对在来津3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及时进行暂住户籍登记,对其中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发放《暂住证》。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市民化服务管理,赋予《暂住证》更多的社会服务管理内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调研,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与本市居民“同城待遇”。要提高居住证的使用效力和法律地位,各有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义务教育、卫生防疫、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城市福利、租住房屋等权益事务时,须核查《暂住证》,对无《暂住证》人员不予办理有关权益事务,2010年9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出台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7.加强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系统建设。要加快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城市数字化管理水平。公安机关要按照“完整、准确、鲜活”的要求,加强流动人口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增加采集指纹信息,实行指纹信化管理,加强信息研判,提升实战应用水平。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拓宽流动人口各类信息采集渠道、创新采集模式,不断提高信息采集率和采集质量。要整合各部门流动人口信息资源,按照“统一规划、统工标准、联合共建、数据共享”的原则,建立跨系统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实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计划生育、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卫生防疫、房租租赁、税收征管等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共享,提高综合管理效能。 
    8.健全完善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体系。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做好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基础的流动人口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力度,坚决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认真解决流动人口社会保障问题,用工单位要依法为流动人口缴纳养老、医疗、工商、失业、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社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流动人口公共服务范围、改善服务条件,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市民化待遇。 
    9.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各区县、各部门和招聘流动人口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进一步发挥户籍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在继续做好蓝印户口、人才引进落户、企业员工落户,以及流动人口荣获劳动模范称号、获得发明专利、技能大赛优胜批准鼓励性落户的同时,逐步放宽流动人口户籍准入条件。要继续清理和取消针对流动人口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限制,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局面。要强化劳动人事执法力度,重点检查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流动人口权益的违法行为。 
    10.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改进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治安管理长效机制,变突击清理清查为常态化管理。研究建立预警信息通报机制、重大刑事案件倒查机制,加强对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规律性的研究,提高治安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强化对违法犯罪高危人群的管控,严厉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涉黑涉恶犯罪以及带有明显区域性特点和职业特点的团伙犯罪,及时发现和掌握流动人口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活动。 
    三、工作保障 
    11.修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法规。市政府法制办、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安局要按照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要求,201 0年年底前完成《天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工作,规范政府各部门职责任务、服务范围,确定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治安责任和处罚依据。2 01 1年要将原有的政府规章升格为地方法规,提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天津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条例》,实现流动人口服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12.加强市级和区县流动人口管理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市级和各区县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发挥作用。要围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部门,落实到责任人。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工作经费,要纳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金额保障。 
    13.统一建立综合协管员队伍。按照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本着精干、效能的原则,统一建立流动人口综合协管员队伍。目前部分地区试点已经取得良好效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流动人口情况,参照每500名流动人口配备1名的标准,配备综合协管员,协助政府各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综合协管员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统一招录,统一培训。2010年上半年启动,力争到2011年全市建立起5000人左右的综合协管员队伍。 
    14.落实各部门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房管、建委、工商、税务、财政、司法、宣传、综治、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流动人口各项服务管理工作。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和情况通报制度,实现管理工作无缝对接。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考核,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促进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15.落实信息化建设和协管员队伍经费保障。对公安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改造、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经费和基础公安机关信急采集设备经费,由市公安局提出预算,市财政解决。协管员队伍经费保障,由各区县财政纳入预算解决。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流动人口 服务管理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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