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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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转发工商静海分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增量及做大做强四十项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MB16643359/2020-0036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静海政办发[2010] 27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静海政办发[2010] 27 号

 

转发工商静海分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增量
及做大做强四十项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工商静海分局制定的《关于促进市场主体增量及做大做强四十项措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关于促进市场主体增量及做大
做强四十项措施

    为进一步扩大我县市场主体总量,促进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创业,扩大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津政办发〔2010〕32号”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制定以下实施措施:
    一、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分局登记注册人员采取帮办、领办等方式,支持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申请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
    (二)对我县各乡镇、村设立的农贸市场,在征得同级政府部门同意后,允许使用区县以下行政区划地名作为字号,如天津市“王口”农贸市场。
    (三)允许外向型企业使用"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市场"、"国际贸易交易"等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用语。
    (四)支持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制,经查询不重名的,允许保留原有名称,后缀组织形式。
    (五)放宽各类经济功能区内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内的企业,企业名称可以在行政区划后缀以经济功能区名称,即:行政区划+经济功能区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
    二、放宽住所限制
    (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场所作为企业住所。
    (七)允许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为辖区内企业出具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所出证明,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可直接核定为“XX(经济功能)区XX路XX号、XX(经济功能)区XX层XX号”。
    (八)允许利用各类经济功能区、闲置场所创设集中办公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房地产业、新金融或者投资类、基金类、创意类等现代高端服务业。申请利用集中办公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在营业执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栏内缀以"集中办公区"字样。
    (九)允许利用住宅房屋从事设计、咨询、软件开发以及广告策划等技术含量高、从业人数少、与客户之间以网络或电话为主要沟通方式的服务行业,申请人持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协议以及所在地居委会(业委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证件,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十)允许利用临时性闲置场地和空地开办早市、夜市等临时性市场。允许利用沿街棚亭从事报刊、烟草、食杂等经营活动,申请人持县市容园林、公安交管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需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十一)利用上述各类场所从事经营,其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且相关部门已核发许可证(件)的,工商登记部门即依照相关许可证(件)核定的经营地址核定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并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三、放宽经营范围
    (十二)凡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新兴行业或项目,不涉及许可项目的,可依申请人申请,按照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流程,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各种证照。
    (十三)对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原则上依申请人申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登记,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核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对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的,登记机关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经营范围核定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审批的,自主经营。”
    (十四)本着生产经营场所与经营范围相适应和非禁即可的原则,企业经营范围可关联延伸和跨行业核定。
在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与经营范围的主要经营项目相匹配的情况下,工业、商业、科技、服务业等企业经营范围可关联延伸和跨行业核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特殊行业企业除外),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和主要经营项目的限制。如,商业、服务业企业可以申请从事生产加工项目;生产企业也可以申请从事商业项目的经营。
    (十五)变通留商,对申请登记的项目筹建时间长、资金投入大且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企业(项目筹建涉及食品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除外),凭申请人提交的相应承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发经营范围为"XX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定为一年。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开展筹建活动,并在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后,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放宽注册资本缴付和出资方式
    (十六)允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注册资本延期缴付,并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由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到期前30日内实施行政提示,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缴足)出资的,督促其办理减资或注销登记。
    (十七)对已设立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不再审查新增资本货币出资比例(既不审查新增资本货币出资比例,也不审查增资后的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
    (十八)鼓励企业依法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不再审查留存该项公积金的比例。
    五、支持楼宇经济发展
    (十九)支持县及所属各乡镇利用辖区内整幢或部分楼宇开办科技型、创意型园区,允许以园区所聚集的产业特性作为园区企业的行业特点注册。如天津XX加工物流园有限公司、天津XX乐器园有限公司等。
    (二十)支持设立服务楼宇经济的平台,允许为商务楼宇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以所服务的楼宇名称作为企业字号。如天津XX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XX写字楼商务服务中心等。
    (二十一)支持利用商务楼宇发展总部经济,对决定入驻楼宇办公的总部企业,允许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
    (二十二)支持利用商务楼宇创设集中办公区吸引现代服务业、新金融等行业企业入驻,在营业执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栏内缀以"集中办公区"字样。
    (二十三)支持进入商务楼宇办公的企业与其业务关联企业(如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子公司、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基金企业与管理公司等)在同一经营用房内办公。
    (二十四)支持在建商务楼宇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对拟进入楼宇办公的企业,持楼宇业主、管委会或物业公司的有效证明文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册"双地址",即同时将商务楼宇名称和临时经营的地址同时记载营业执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栏内。
    (二十五)支持商务楼宇利用品牌、信誉、地域等优势拉动周边经济,建立以品牌楼宇命名并与周边区域经济配套的特色一条街;支持品牌楼宇将周边良好企业通过特许方式授权经营,逐步形成服务功能完备、资源利用充分、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品牌楼宇效应。
    六、支持网络经济发展
    (二十六)为切实保护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引导网上经营者进行工商登记,并支持其做大做强。
    七、推行行政审批再提速
    (二十七)减少审批环节,在继续做好“一审一核、现场审批”的基础上,对企业许可证备案、营业执照换发等事项实行“一人核准制”。
    (二十八)简化登记手续,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不再要求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二十九)支持国有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简化变更手续。对改变出资人(隶属关系)过程中资产的增(减),涉及注册资本(金)变动的,无须进行资产评估,持《产权变更登记表》等登记要件直接办理登记手续。
    (三十)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对企业设立登记严格实行联合审批工作模式和具体工作流程,企业登记涉及前置许可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涉及前置许可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对县及乡镇重点、重大项目,实行特事特办,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
    (三十一)对股权出质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一小时内办结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三十二)调整、充实工商许可窗口力量,提升许可服务水平。为许可中心工商窗口全部配备业务精、素质高的年轻干部,防止因窗口人员业务不精、素质不强、效率不高而增加申请人的市场准入隐性成本。
    八、注重工商管理与服务的便民、便捷
    (三十三)扩大联合审批范围,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单项变更事项纳入联合审批范畴,按照一窗统一接件、一表统一登记、部门并行办理、依次审批办结、分别发放证照的操作模式,提高审批办理效率。
    (三十四)将合同文本提供、登记信息查询、动产抵押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等工商非许可业务挂靠登记窗口,方便企业。
    (三十五)扩大属地登记范围,在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给工商所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企业由工商所初审帮办制度。
    (三十六)扩大属地年检验照范围,对除注册资本三千万元以上公司制企业以外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年检验照全部由当地工商所就地办理。
    (三十七)充分挖掘工商行政管理资源服务投资创业,为投资者及社会提供反映县域微观经济动态的投资创业信息及决策依据;实施商标战略,支持、帮扶企业申报驰著名商标;支持、指导县个体民营企业协会教育引导会员合法、文明经营,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经济信息服务,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难题。
    (三十八)对县域大型商业项目,在其招商阶段,凡进驻的客商宜登记则登记,宜不登记则暂不登记。
    (三十九)对达到一定条件未能申领到相关证照的,原则上不作为无照取缔的对象,由行业主管部门抓紧进行规范,待取得行政许可后,由工商登记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四十)对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核定经营场所参照本措施执行。

工商静海分局关于制定
《促进市场主体增量及做大做强
四十项措施》的说明


    目前,我县正处在实施倍增计划,苦战三年,打造崭新静海的关键时期。4月2日,我局向县委、县政府提交了《关于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增长的意见》,文魁书记作出重要批示并给予充分肯定。为贯彻实施该《意见》,尽最大力量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尽最大力量营造招商、留商、亲商、促商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县市场主体做多、做大、做强,我们制定了《促进市场主体增量及做大做强四十项措施》。
    本措施主要依据2010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津政办发〔2010〕32号”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意见》,并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简化登记程序,提供便捷服务等方面做了较为系统的实施性规定。同时,以制度的形式将促进我县市场主体增量及做大做强的工商政策予以固化,以营造对投资者有吸引力,让投资者安心发展,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良好政策环境,亦是我们制定本实施措施的目的之一。
    本措施包括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放宽住所限制,放宽经营范围,放宽注册资本缴付和出资方式,支持楼宇经济发展,支持网络经济发展,推行行政审批再提速,注重工商管理与服务的便民、便捷等八个方面共四十项实施性规定。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可、非禁即放原则,措施的内容以市场主体准入为重点,并涉及了年检、商标、监管、效率等所有关涉县域经济发展环境的工商相关职能。
    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常规制度,我们在制定过程中,既注重制度的务实、可操作,更注重其前瞻性并体现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为“两城三区六园”建设等提供支撑,如支持总部经济、楼宇经济、网络经济发展等措施,允许企业住所标注“集中办公区”或申请注册“双住所”等,为园区招商引资和企业落户静海提供了极大便利。类似的规定还有企业名称使用、经营范围核定、出资方式及期限、审批再提速等33项。现择要予以说明:
    一、第(一)项关于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申请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事宜,国家工商总局已授权天津市工商局开展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变更受理。这对我县大型企业外拓市场做大做强,无疑是一项政策利好。
    二、第(二)项在允许使用区县以下行政区划地名作为乡镇、村设立的农贸市场字号的同时,规定需征得同级政府部门同意,目的在于合理适度利用行政区划地名资源。
    三、第(六)项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场所作为企业住所,是指在同一法定地址内,经过房间、区域等空间区分,允许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以利于园区及地方乡镇招商。
    四、第(七)项,指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为辖区内企业出具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可以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件办理登记。
    五、第(十三)、(十四)项关于经营范围放宽,一是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可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二是经营范围可关联延伸和跨行业核定,充分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和经营范围自主选择权。
    六、第(十五)项关于“项目筹建照”,是指投资人因项目筹建期长、资金投入大且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许可证(件),而投资人又需要持营业执照办理与筹建相关的前期事务,工商部门依申请核发赋予其主体资格但无经营资格的营业执照。目的在于服务项目建设,变通留商。
    七、第(十九)项主要针对我县“六园”建设,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以“加工物流园”、“北环工业园”、“铸造工业园”、“高档五金制品园”、“乐器工业园”等作为行业特点注册。
    八、第(十九)至(二十六)项,为支持我县商务楼宇建设发展总部经济和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助推性措施。
    九、第(二十七)至(三十二)项是我局推行行政审批再提速,服务县域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而在目前法定程序和审批机制下作出的进一步努力,其中,如第(三十一)项“一小时内办结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等类似规定,其时限已达我局登记程序及效率的自我羁束性极限。
    十、第(三十四)项所指合同文本提供、登记信息查询、动产抵押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等窗口业务,是与企业、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联系密切且需求量大的常规性工商非许可业务,将其挂靠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商登记窗口,旨在整合工商对外服务资源,为企业及社会提供一揽子服务及便利。
    十一、第(三十五)项扩大属地登记范围的规定,和第(三十六)项扩大属地年检验照范围的规定,是结合“小局大所”、“网格化监管”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制体制改革,为向工商所逐步下放登记权限提供制度支撑。对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等逐步实现属地登记、属地监管、属地服务。
    十二、第(三十七)项关于“充分挖掘工商行政管理资源服务投资创业,为投资者及社会提供反映县域微观经济动态的投资创业信息及决策依据”的规定是工商部门利用监管资源服务社会的概括性表述,具体内容是开放性的,包括由分局及工商所依据区域工商管理信息资源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发展报告等,也包括诸如设立“经济气象站”,探索实行依据登记信息发布投资创业形势指导等可行性举措。
    十三、第(三十八)项关于“对县域大型商业项目,在其招商阶段,凡进驻的客商宜登记则登记,宜不登记则暂不登记”的规定具有明确的指向,即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县域大型商业项目,且在招商阶段。本项规定旨在扶持县域在建或改建的大型商业项目建设。
    十四、第(三十九)项关于对无照经营处理的规定,是从“轻查处、重规范”,“变无照为有照”,催生市场主体等角度出发,对无照经营不再一律予以取缔,对达到一定条件但未能申领到相关证照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抓紧规范,待取得行政许可后,由工商登记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十五、特别要说明的是,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意见》,本措施第(十六)项至第(十八)项关于放宽注册资本缴付和出资方式的规定,一定意义上突破了有关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对办理公司注册和增资,促进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本措施由分局促进市场主体增量及做大做强办公室负责起草,2010年5月12日经分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下发各科所执行。


主题词:工商 市场 措施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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