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静海政办发〔2013〕 15 号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城镇化进程中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农村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给人口计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为应对这一进程中人口计生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口计生委文件精神,就我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城镇化进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人户分离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一)人户分离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离开户籍所在地,跨乡镇生活居住的育龄人员。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遵循现居住地、户籍地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
(二)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对居住在本乡镇的人户分离人员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依托住房建立基础信息资料;二是及时调整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变更、婚育节育情况变化的信息底档,实行动态管理;三是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和生育关怀等活动;四是提供免费避孕药具、开展生殖健康服务;五是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六是协助户籍地乡镇落实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工作;七是县人口计生委指派的工作。
(三)户籍地乡镇计生办对户籍在本乡镇的人户分离人员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女方户籍地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进行审核、申报,待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后,发放二孩生育服务证;二是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是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四是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五是国家规定的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报销;六是县人口计生委指派的工作。
(四)充分发挥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及时变更和完善信息,实现户籍地、现居住地人户分离人员基本情况、婚育情况、节育避孕情况、生育服务证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技术服务等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科学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人户分离人员政策内生育子女的,属于本县内跨乡镇的,原则上由居住乡镇进行统计;夫妻双方户口均不在居住乡镇的,由男方户籍所在乡镇进行统计。户籍在本县、居住在外区县的,原则上由本县户籍所在乡镇进行统计。
(六)人户分离人员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属于本县内跨乡镇的,按照“谁认领指标谁征收,谁登记户口谁征收”的原则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情况复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人口计生委会同当事双方乡镇进行个案裁定。
二、落实撤村建居期间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措施
(一)及时准确掌握拆迁区域群众的基础信息。在撤村建居和拆迁安置前,乡镇要指导村完善人口计生工作台帐,登记有关群众特别是育龄妇女在拆迁安置期间的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加强与其临时居住地的协调配合,明确相关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获取和更新人口计生相关信息。
(二)加强撤村建居期间的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在撤村建居地区,已经成立社区组织的,要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之中,建立以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长、楼门栋长为基础的新型社区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体制。正在建立社区组织的,人口计生工作仍由原村委会负责,同时要做好新旧管理体制的有效衔接,落实好过渡期的各项服务管理措施,待社区组织建立后,由社区组织承担起人口计生工作职责。尚未建立社区组织的,人口计生工作仍由原村委会负责,确保撤村建居期间有关工作有序进行。
(三)稳定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人员队伍。在撤村建居期间,对因拆迁等原因造成原村民小组、村协会组织和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缺失的,要重新建立和补充。对原已存在的基层网络队伍,要按照目前各村村民交叉居住的实际进行调整,以保障工作开展。
(四)加强基层宣传服务阵地建设。在撤村建居期间,要积极协调沟通,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总体规划中,加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阵地建设,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三、搞好人口计生工作与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相关政策的衔接
(一)切实维护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按照市县有关文件要求,把维护计生家庭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内容,在“计算和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经济收益”时,充分体现对独生子女家庭的政策优惠,让计生家庭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落实农转非人员生育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口计生委《关于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生育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对城镇化进程中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给予四年生育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仍然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三)落实农转非人员政策外生育的社会抚养费计征规定。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厅发﹝2008﹞20号),凡成建制农转非人员,在农转非前或农转非过渡期内政策外生育的仍然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四、加强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一)密切关注和掌握本乡镇城镇化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及时发现新问题,认真研究新对策,主动争取领导支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措施,完善制度,做好各项工作衔接,确保农村城镇化进程中人口计生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要加强对乡镇村居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使之尽快适应撤村建居后基层群众自治方式和服务管理对象在身份、居住方式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引导他们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的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体制。
(三)要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加强农村城镇化进程中人口计生工作的各项要求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责任制考核评估的导向及促进作用。
20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