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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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71289628XG/2020-0040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静海政办发〔2014〕 39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静海政办发〔2014〕 39 号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

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村级事务规范管理工作推动以来,县有关部门及乡镇围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从实际情况看部分村街的“三资”管理还存在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支出随意及履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切实解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集体“三资”的范围
  意见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和控制的资金、资产、资源的统称。其中:
  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固定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库存物资等流动资产和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耕地、荒地、水面、建设用地等自然资源。
  二、建立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责,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理事,按制度办事。
  (一)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按照“六步决策法”实施,并实行“六联签”制度。重大事项开支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章,报经村党组织书记和村主任审批同意并签字,经乡镇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乡镇服务站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和规定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各村应当结合勤政廉政目标承诺的制定,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全年收支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规定将财务活动情况,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涉及全体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支出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至少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科学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5、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耕地、荒地、水面、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机动地、荒地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竞价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竞价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村“两委”提出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在本村范围实施。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明确部门职责
  县农委要切实承担起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组织推动的责任;县监察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县民政局要认真推进村级组织履行民主议事程序,落实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农经部门要加大对农村集体“三资”审计检查工作力度,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县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二)强化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切实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职责,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调研,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县农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党委政府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考核。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村“两委”班子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三)健全完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体系
  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乡镇要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要健全乡镇农村合作经营管理站,充实农村合作经营管理部门人员力量,同时加大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建设力度,选好配强“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人员,配齐工作所需软硬件。
  (四)加强宣传教育
  要加大宣传力度,将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向农民群众讲清楚,引导农民群众形成依法依规、民主监督的社会氛围。要加大培训力度,把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和操作规范纳入基层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培训的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培训。
  四、对村“两委”班子成员的纪律要求
  (一)禁止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2、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3、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及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4、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5、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二)禁止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2、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3、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4、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5、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追究乡镇具体责任人责任。
  (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农村基层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各乡镇和各村级组织要围绕各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意见,抓好工作推动和落实,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序规范,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为全县发展大局保驾护航。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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