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突发事件医疗
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2017年8月25日静海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5日
天津市静海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
救援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制定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急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健康危害和人员伤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依据《天津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静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事件分级
根据国务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从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2.1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包括天津市在内,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Ⅱ级(重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区县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 Ⅲ级(较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 Ⅳ级(一般)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成立天津市静海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卫计委主任担任。
3.1.2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天津市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区较大及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工作;研究解决本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等。
3.2办事机构
3.2.1区领导小组下设静海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计委主任担任。
3.2.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领导小组的部署,协助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有关工作;起草以区领导小组名义发布的文件;组织、检查、督导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修订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组建设;承办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3成员单位
区发改委:负责按照卫计委提供的相关应急物资计划组织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区科委:组织相关单位适时申报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科技计划项目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公安静海分局: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院内救治以及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调特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特需药品进口审批。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区人力社保局: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公职人员,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抚恤待遇,对其他属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区民政局: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死亡人员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落实相应抚恤待遇。
区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输。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静部队、武警等有关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装备、器材,参与和支援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管控工作。
3.4医疗救援机构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我区各医疗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其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确定区医院作为全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机构,负责全区内化学中毒事件和核事故、辐射事故的现场处理与伤病员救治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区卫计委抽调区医院、区中医医院有关专家组建医疗救援专家组,负责参与制定、修订医疗救治方案,为医疗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对现场医疗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提供技术支持。
3.4.2医疗救援应急队伍
医疗救援专家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抽调各医疗救援机构业务骨干,组建综合性医疗救援应急队伍。
3.5现场医疗救援组织
根据医疗救援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在市和区人民政府及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配合。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2应急响应
按照突发事件级别,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响应级别。
4.2.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伤病员转送和院内救治工作;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区领导小组积极配合做好医疗救援工作。
4.2.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启动Ⅱ级响应,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天津市和区医疗卫生力量,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请国家支援,并及时通报有关省(区、市)。
4.2.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或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报告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本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主要领导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根据需要,请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赶赴事发地区,协助、指导和督导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2.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或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报告后,区卫计委立即启动本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在区人民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分管领导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必要时,请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对医疗救援工作进行指导。
4.3 处置措施
4.3.1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卫计委报告有关情况。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1)场所设置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后,应选择一处距事故中心较近且相对安全、交通便利的地点作为救援营地,设置临时救治场所并用醒目标志标明。
(2)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3)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医院救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②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汇总。
③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④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⑤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指定的医疗机构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3 医疗机构救治
收治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立即开通急救“绿色通道”,组织院内相关专业专家对接收的伤病员进行紧急救治。同时,做好伤病员的统计汇总,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超出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的伤病员,医疗机构要写好病历,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4.3.4 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及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社会动员
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4.5 应急终止
4.5.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国务院或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由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4.5.2 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4.5.3 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由区卫计委提出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卫计委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市卫生计生委。
4.5信息发布
区医疗救援领导小组或区卫计委应根据授权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归口管理、统一发布”的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5 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区卫计委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区医疗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应急救援工作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分别建立不少于20人的院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照区卫计委要求,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协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医疗救援保障工作。
5.2物资保障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区卫计委提出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3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抢救费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所必需的专项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急救机构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4交通运输保障
各医疗救援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区公安、交通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医疗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5信息技术保障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我区急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对各种医疗救援相关信息进行整合,确保医疗救援相关信息在各个相关部门机构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及时准确传递,为应急救援指挥调度提供信息。
5.6 培训和演练
5.6.1 宣传与培训
区卫计委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各乡镇政府组织领导广大群众配合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区卫计委组织开展医疗救援管理人员、医疗救援专业技术人员的卫生应急法律法规和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专业技能培训。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培养一批有知识、有技能、有实践经验、高素质的复合型应急救援人才;培养一批擅长危机管理和危机心理干预的专门人才。
5.6.2 应急演练
区卫计委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演练,要根据事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类别开展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并完善医疗救援应急体系,提高协同处置、快速反应、有效应对的能力。
6 附 则
6.1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预案管理
6.2.1本预案由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2.2本预案由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发布,报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2.3本预案由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并根据医疗救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
6.2.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