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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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静海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MB16643359/2020-0238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静海政办发〔2017〕 44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期满失效
有   效  性 :
失效


津静海政办发〔2017〕 44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静海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静海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4日

静海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地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津政发〔2014〕22号)和《静海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静海政发〔2014〕31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

Ⅱ级(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Ⅲ级(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Ⅳ级(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2)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森林火灾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城区内发生的林木火灾应对工作,由静海消防支队、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委负责。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静海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主管林业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武装部副部长、农委主任和林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担任。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区政府关于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开展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动扑救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研究解决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监督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等。

2.2 办事机构

2.2.1区指挥部下设静海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主管森林防火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执行,协调处理森林防火重大事项,组织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农委:负责安排部署农村森林防火工作,做好全区农村群众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森林火灾和火灾扑救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全区森林防火规划编制,协调推动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区建委、交通局: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大、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森林防火及逃生避险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区市容园林委:负责城市绿化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维护火场秩序,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消防车、指挥车、救护车等顺利进入火场;负责组织有关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保障救助工作,做好伤残人员和烈士评定审核、抚恤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指挥部意见,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卫计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新闻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发布经市指挥部核定的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情况。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区域天气实况、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开展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服务。

武装部:负责组织调动各乡镇武装部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静海消防支队:负责森林火灾现场的扑救及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控制火源,营救受害人员,保护森林资源,把火灾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2.4 乡镇、园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各乡镇、园区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5 扑救指挥

2.5.1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乡镇、园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跨乡镇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乡镇、园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组织实施。

2.5.2 乡镇、园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5.3 视情况成立区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兼任前线总指挥,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线指挥部应设立以下工作组,分别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1)扑救指挥组:由武装部、静海消防支队、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各乡镇、园区及森林防火专业队组成。负责火场调度,标绘火场态势,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扑救措施,检查验收火场。

(2)综合协调组:由区农委、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区气象局、公安分局组成。负责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通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析研究火场区域气象、地理等信息,为决策指挥提供意见、建议;承办区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应急保障组:由区农委、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组成。负责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4)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组成。负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和舆论指导工作。

(5)救护安置组:由区卫计委、区民政局、公安分局组成。负责组织伤病员救护和灾民安置工作;负责维护火场秩序,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消防车、指挥车、救护车等顺利进入火场。

区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组组成进行调整。

2.5.4 公安消防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区指挥部和火灾发生地区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

2.5.5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6 专家组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与决策建议。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远程监控、高山望、地面巡护等形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3.1.2 气象服务

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依据森林火险等级及可能发展趋势将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其中,红色、橙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关系见附则。

3.2.2 预警发布

预警发布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进行天气和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形成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属地区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区、市指挥部办公室。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预警发布单位应将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博、短信、小区广播等渠道向社会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2.3 预警响应

(1)红色预警

市指挥部召集指挥部工作会议,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派出工作组深入预警区域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组织消防、武警等扑救力量视情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准备。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延长望监测时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对重要部位严防死守;各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橙色预警

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区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各相关单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加大森林防火巡护、望监测力度;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黄色预警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加强森林防火巡护、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各有关单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4)蓝色预警

各有关单位密切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号发布和防火宣传;加强火源管理。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乡镇、园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发现森林火灾后,立即核实情况迅速上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办公室,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在火情发生20分钟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火灾处置结束后45分钟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对于情况复杂或当天难以勘察现场的,先上报简要材料,详细情况待调查结束后上报。

4.1.2 对已上报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区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天7时、16时和20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扑救进展情况。发生人员伤亡情况应及时报告简要情况,并在3日内上报专题报告。

4.2 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4.3 响应等级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本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四级应急响应:

4.3.1 Ⅳ级响应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发生在敏感时段或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响应措施如下:

(1)乡镇、园区、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组织协调本地或相邻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

(2)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Ⅲ级响应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2)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 乡镇、园区、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报告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请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在森林火灾发生时,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区域天气实况、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为前线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根据需要,择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3 Ⅱ级响应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2)对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3)24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场情况。

(2)市指挥部总指挥立即赶赴火场,成立前线指挥部。设立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视火灾情况,请求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派航空消防飞机支援。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4.3.4 Ⅰ级响应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实际需要,市指挥部请求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派专业力量和飞机施行跨省区域支援扑火。

(2)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工作组情况,由市指挥部组织落实相关保障工作。

4.4 处置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市指挥部、区指挥部和属地乡镇、园区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报请区政府组织协调驻津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乡镇、园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提出的申请,区指挥部可调动其他乡镇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选择驻地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区、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3)救治伤员

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实施现场医疗救治,并迅速将受伤人员转送医院治疗。

(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扑火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5 信息发布

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及其动态信息由市指挥部发布,较大、一般森林火灾及其动态信息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森林火灾信息和传言。

4.6 应急结束

4.6.1 森林火灾扑灭后,扑火人员继续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6.2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负责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组织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安抚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2 火灾评估

一般森林火灾,由事发地乡镇、园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办公室。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林业中心在规定时限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规定时限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5.3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区民政局、事发地乡镇、园区组织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全面进行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扑救力量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消防队伍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应急消防队伍主要由消防部队、驻静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组成。其中消防部队30人,由静海消防支队负责,驻静部队和民兵预备役100人,由区武装部负责。

要做好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各扑火队伍要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区和乡镇、园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讯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讯畅通。

6.3 向导保障

当地乡镇、园区组织熟悉地形的人员,负责在通往火灾现场的主要路口布置向导,引领扑火队伍顺利到达火灾现场。

6.4 物资保障

区和乡镇、园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辖区内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及装备。

6.5 资金保障

区和乡镇、园区应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和乡镇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7 培训与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和乡镇、园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有计划地开展森林防火培训和实战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熟悉应急预案,密切协同配合,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2 各乡镇、园区、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3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1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关系

森林火险等级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预警信号颜色

低度危险

不易燃烧

不易蔓延

中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

蓝色

较高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

黄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

橙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红色

  注:一级森林火险仅发布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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