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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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静海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71289628XG/2020-0058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静海政办发〔2018〕 77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静海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静海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12月28日

 

 

 

静海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功能,对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51号),结合本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钢,围绕扎实推进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静海的实施,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区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乡镇政府、园区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环保、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区湿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1.36万公顷,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着力恢复湿地,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不断增强,切实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制度

(四)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全区湿地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区湿地划分为天津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落实《天津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与管理办法》,为市级重要湿地认定提供依据,并据此发布第一批一般湿地名录并报市林业局备案。农委牵头,国土分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各乡镇街、园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等参与)

(五)落实推进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落实推进湿地管理方面的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研究推进区、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明晰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农委、财政局、国土分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各乡镇街、园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指导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加强对市级重要湿地团泊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成立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加强保护管理,通过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水源保护区等多种方式加强保护,提高湿地保护率。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区、乡(镇、街)、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农委、财政局、国地分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各乡镇街、园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湿地生态红线保护制度

(七)实施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在全区范围内逐级分解落实管控目标,划定纳入湿地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落实具体地块,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质量、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农委、国土分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审批局、环保局、水务局、市容园林委、各乡镇街、园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按照市制定的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落实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评价指标。到2020年,重要湿地水质达标率明显提高,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农委、环保局、水务局、国土分局、规划局、各乡镇街、园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区、乡镇政府对本辖区湿地保护负总责,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农委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分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

四、实行湿地占用和资源利用项目准入制度

(十)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市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农委、国土分局、规划局、审批局、环保局、水务局、各乡镇街、园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建立资源利用项目准入制度,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造成破坏。各乡镇政府、园区要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国土分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农委、各乡镇街、园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湿地保护执法。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遏制各种违法利用和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的监督。(农委、国土分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各乡镇街、园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

(十三)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市和区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农委、财政局、国土分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各乡镇街、园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通过退耕(渔)还湿、退养还滩、建设稻田、排水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恢复被侵占的湿地,在水源、用地、管护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农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分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各乡镇街、园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等参与)

(十五)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方式,合理配置湿地生态用水,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国家和市级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农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分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各乡镇街、园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等参与)

(十六)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优先保证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用水。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和团泊湿地保护区水体置换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水务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委、环保局、各乡镇街、园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等参与)

六、实施湿地生态监测评估制度

(十七)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市级重要湿地由市级部门组织监测评估。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一般湿地的地监测评估。并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农委牵头,国土分局、环保局、水务局、各乡镇街、园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等参与)

(十八)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统筹规划全区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湿地监测评价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环保、水务、农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数据要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农委牵头,国土分局、环保局、水务局、市容园林委、各乡镇街、园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制度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加的湿地保护修复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农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分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各乡镇街、园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等参与)

(二十)加快法制建设。落实《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相关配套政策,完善湿地管理政策与制度体系,使全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进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农委、国土分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局、市容园林委、各乡镇街、园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对湿地保护管理的投入力度,积极落实湿地保护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市级重要湿地保护与修复等项目,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研究制定湿地生态补偿办法,对重要湿地的保护,实行生态补偿。(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国土分局、环保局、水务局、各乡镇街、园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等参与)

(二十二)提升湿地保护科技支撑水平。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技术应用,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的科技推广与示范,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积极开展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湿地保护修复合作,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农委、环保局、水务局、各乡镇街、园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宣传教育。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互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湿地保护意识。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农委、环保局、水务局、各乡镇街、园区、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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