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海政办发〔2018〕 68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静海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
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静海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12月5日
静海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进一步强化目标、细化措施,切实做好2018-2019年秋冬季(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天津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完成《静海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各项目标任务。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全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62微克/立方米以下,重污染天数控制在10天以内,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4.6%。
(二)基本思路。深入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加快推动产业、能源和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大力推进农村居民散煤清洁能源替代、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全面实施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狠抓环保监管执法,严格督察考核问责,实现秋冬季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按照市统一部署,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2.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不断完善“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加快剩余1570家“散乱污”企业及1436家名单外企业治理进度,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721家企业原址提升、517家企业关停取缔、332家企业搬迁改造、以及1436家名单外企业补办环评。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确保全区钢铁、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在用锅炉稳定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2家工业企业(邹家咀铸造、佳元精密铸造)、2家供热企业(天保爱华、安厦供热)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基本完成钢铁、建材、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照地方标准要求全面实施提标改造,完成全区9家生物质锅炉企业治理或关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30家铸锻企业治理改造。进一步强化天丰、轧三2家钢铁联合企业排放监管。深化工业园区提升改造,2018年12月底前,整合园区(集聚区)2个。
4.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落实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完成陶瓷、有色(含再生金属)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错峰生产措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5.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技术路线,确保完成15万户农村居民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按照市统一部署,将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对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做好无烟型煤招标、供应工作,确保无烟型煤替代全覆盖。其中,采暖期前完成大规模集中配送,采暖期做好零散配煤。突出抓好煤质监管,禁止销售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劣质煤,通过加大抽检频次、强化信息公开、坚决依法查没等手段,保持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的高压态势。全面排查治理全区经营性储煤场地,建档立卡、动态监管。
6.开展锅炉综合整治。持续开展供热、工业和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巩固2017年改燃关停整治成果,确保不反弹,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袋式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静海镇禁止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7.优化运输方式。优化调整货运方式,落实国家要求,坚决调整不合理的运输结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持续推进道路运输工具更新淘汰和运输组织方式转变,研究甩挂运输、无车承运、城市物流绿色配送等领域示范创建措施,有效促进道路货物运输行业节能减排,提高运输效率。
8.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不含垃圾运输车)、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2018年新增公共充电桩146台。按照市统一部署,加快淘汰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四)强化面源污染防控
9.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并定期更新。各类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污染防控措施,控尘措施不到位的,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对全区66个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基本实现土石方作业建筑工地全覆盖,并与市级主管部门联网。对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并同步落实好扬尘防控措施。持续做好道路扫保“以克论净”考核,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10.强化烟花爆竹禁放。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和《静海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落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严格把控烟花爆竹运输,严格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非法运输的坚决依法处理;广泛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强化巡查,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11.严控秸秆等露天焚烧。强化各乡镇、园区、街道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用好用足高架视频,实现科技化监管全覆盖。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执法管控,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全面落实禁止焚烧垃圾、落叶、枯草要求。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秸秆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到2018年底,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宣传引导群众不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等。
(五)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2.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2018年12月底前,对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系族全面开展抽检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
建立健全环保部门检测、公安部门处罚、交通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建立分行业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机制,严格落实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等,向社会通报,责成整改,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以施工工地为重点,推进柴油施工机械和作业机械清洁化,加大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每季度抽查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工地达到50%,攻坚行动期间实现全覆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除涉及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14.强化车用油品尿素监督管理。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公路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开展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实现油品质量监督抽检覆盖率100%,同时对抽检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后处理,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强车用尿素质量监管。对车用尿素生产企业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后处理,对抽检结果进行通报;抽检合格率达到98%。区内高速公路、国省公路沿线加油站点持续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六)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5.全面排查工业炉窑。以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为重点,对照国家要求相关行业及9类工业炉窑类型,紧密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详细管理清单,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16.加大落后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严格执法监管,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窑炉,加大淘汰力度。
17.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2018年12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的标准,完成全区41台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专项整治,对未完成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18.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全区各类工业炉窑须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限值要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七)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在已全面完成全区278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的基础上,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剩余68家一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治理工作,实现全区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业企业配套环保设施全覆盖,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并纳入错峰生产方案。按计划完成餐饮油烟深度治理和机动车维修行业涂漆作业综合治理年度任务。
20.强化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克/升、600克/升、550克/升、550克/升。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2018年12月底前,在生产及流通领域抽检12批次,公开通报抽检结果,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开展后处理。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在全区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已改用水性环保型涂料的基础上,2018年12月底前,全区涉及涂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基本改用水性环保型涂料,其中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
21.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建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国家要求,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2018年12月底前,重点化工企业完成本年度LDAR工作。
22.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违法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
23.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八)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按照市统一部署,协助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根据市通报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25.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按照市统一部署,按期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核实、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九)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6.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重点对钢铁、建材、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期错峰生产;根据采暖期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结合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制定错峰生产方案,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按时将错峰生产方案报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27.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针对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重点用车企业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
(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8.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持续扩大在线监测覆盖范围,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和10蒸吨/小时及以上生物质燃料锅炉,以及2家钢铁联合企业符合自动监测设施安装技术条件烟气排放口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
对照生态环境部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以及排放速率大于2.5千克/小时或风量大于6万立方米/小时的其他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2018年12月底前,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
29.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托国家PM2.5热点网格监管体系,全面实施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工作,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落实属地和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切实提升大气污染监管工作水平。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移送司法机关等强制执法手段,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严肃查处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及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加强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协作,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园区、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做到人员到位、任务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齐心协力抓环境治理的整体合力,确保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要求的各项目标任务有力有序完成。
(二)加强指挥协调。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要加强对攻坚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加大指挥协调力度,严格对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园区、街道)的监督考核,督促治污减排和监管执法责任落地落实。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切实发挥组织协调、指导推动、监督考核的作用,既要守土有责,又要加强协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坚决防止推诿扯皮。
(三)加强执法监管。各乡镇(园区、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创新执法机制和方式,加大打击力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积极做好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和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的配合工作。
(四)加强调度考核。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对各乡镇(园区、街道)、各部门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月考核,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乡镇(园区、街道)和部门下发预警通知函。定期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和综合指数、PM2.5浓度不降反升的乡镇(园区、街道)进行公开约谈;每月对任务进展滞后、专项整治不实、监管处罚不力的相关部门,在全区范围通报批评,累计通报3次的,实施组织问责。充分运用经济奖惩、区域限批、公开约谈、组织追责等措施,严肃查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等情形,以及在秋冬季攻坚行动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方案。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全方位宣传大气污染防治进展和成效,主动发声、专业发声、理性发声。密切关注舆情走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在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信息公开。将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持续按月对各乡镇(园区、街道)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园区、街道)和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2018-2019年秋冬季PM2.5浓度总目标
2.2018-2019年秋冬季各乡镇园区逐月PM2.5指标
3.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任务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