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海政办发〔2019〕8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重污染
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3月11日
天津市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1.2 编制依据
1.2.1国家及生态环境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
1.2.2本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8〕65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 预案体系
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乡镇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区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通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人民政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
2.4 专家组及其职责
根据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预警期间,根据我区气象条件、空气质量情况等,发布管控建议。
3 预警
3.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 预警信息的发布
(1)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2)黄色预警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橙色预警经区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黄色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政务网向区政府值班室、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微信、手机短信向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通知区委宣传部,宣传部立即通过区“两台一报”、公众微博、微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提示;
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随时调整,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发布通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的启动
我区严格执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等级及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我区污染特征及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4.3 响应措施
4.3.1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措施
依照本市及我区错峰生产工作要求,采暖季对钢铁、建材、铸造、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行错峰运输措施。
4.3.2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全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30%以上。
(2)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涂料制造业(生产水性涂料或其他排放达到水性涂料水平的工序除外)、家具制造业(使用水性涂料的工序除外)、印刷行业(使用低或无VOCs含量的油墨除外)、塑料制造业等污染排放较大、可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停限主要涉气工序的措施实现减排要求。玻璃制造业要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其他行业按照工业源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稳定达标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4.3.3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全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40%以上。
(2)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涂料制造业(生产水性涂料或其他排放达到水性涂料水平的工序除外)、家具制造业(使用水性涂料的工序除外)、印刷行业(使用低或无VOCs含量的油墨除外)、塑料制造业等污染排放较大、可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停限主要涉气工序的措施实现减排要求。玻璃制造业要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其他行业按照工业源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稳定达标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执行日常限行措施的基础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按单双号行驶(保障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9)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
4.3.4Ⅰ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5)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40%以上。
(2)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涂料制造业(生产水性涂料或其他排放达到水性涂料水平的工序除外)、家具制造业(使用水性涂料的工序除外)、印刷行业(使用低或无VOCs含量的油墨除外)、塑料制造业等污染排放较大、可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可采取停限主要涉气工序的措施实现减排要求。玻璃制造业要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其他行业按照工业源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
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稳定达标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按单双号行驶(保障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除外)。
(9)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
4.4 响应措施的监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区委督查室协助做好此项工作。自预警信息发布后立即对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6︰00前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全区信息后,于当日17︰00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我区响应落实情况。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6 监督管理
6.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6.2 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6.3 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6.4 责任追究
区、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露天烧烤,企业超标排放、违法排污和错峰生产未落实到位等问题要从严从重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7 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落实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中要包括本行政区域错峰生产、一般工业企业分批停产和扬尘源停工的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各责任单位每年4月底、9月底、12月底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统一要求,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将更新的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职责
附件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开发区、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职责
单位 | 职责 |
区发展改革委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指导、督促我区对非电力行业重点减排企业、水泥粉磨站等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
区气象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每12小时发布一次天气变化趋势预报,并与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 |
公安静海分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车辆信息,做好民生保障车辆的正常通行工作。3.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做好车辆限行措施的信息发布工作。 4.与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共同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 5.负责全区鞭炮禁燃工作。 |
区教育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会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
区住建委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扬尘源清单。 3.组织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4.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施工工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
区生态环境局 | 1.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查。 3.编制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4.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各部门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保障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充分发挥监察辅助系统作用,指导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切实用好监察辅助系统。 5.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6.收集分析各单位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8.负责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清单。 3.组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4.组织落实停止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5.牵头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6.组织落实道路保洁措施。 7.严格控制道路等与市容环境整治有关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
区农业农村委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措施。 |
区水务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清单。 3.组织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4.组织落实停止水务建设项目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
区交通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3.负责定期更新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项目清单。 4.组织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5.组织落实停止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6.牵头负责组织落实重点用车企业进出厂区措施。 |
区卫生健康委 | 1.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
区综合执法局 | 1.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控制开发区范围内道路等与市容环境整治有关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3.负责开发区道路运输车辆洒漏、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和餐饮油烟等违法行为巡查管控及查处。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
区土地整理中心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土地整理拆迁扬尘源清单。 3.组织土地整理拆迁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土地整理拆迁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
区委宣传部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协调本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3.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的舆情引导等工作 |
区委督查室 | 1.负责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部门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2.对应急响应措施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及个人,作为问题线索,提供给区委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 1.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预案中要包括本行政区域错峰生产、减产、运输、分批停产企业的措施方案,并包括本行政区域各项施工工地、建设项目等扬尘源清单。 2.落实区级应急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 3.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包括企业停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及餐饮油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