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28日
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量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以上。
1.2 编制依据
1.2.1国家及生态环境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1.2.2本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9〕40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 预案体系
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乡镇政府和园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区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由大气环境科工作人员兼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区应急指挥部决定,通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对各单位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
2.4 专家组及其职责
根据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预警期间,根据我区气象条件、空气质量情况等,发布管控建议;遇污染天气过程(未达到预警级别),根据我区气象条件、空气质量情况等,提出协商减排管控建议。
2.5 企业职责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现场检查。
3 预警
3.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 预警的发布
(1)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严格按照市级通知要求进行发布。
(2)黄色预警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橙色预警经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黄色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
一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政务网向区政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微信、手机短信向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同志及联络员,以及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负责人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由区委宣传部立即通过区“两台一报”、公众微博、微信平台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随时调整,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发布通知。
4 区域应急联动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5.2 响应的启动
静海区严格执行天津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等级及响应措施。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区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我区污染特征及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酌情开展协商减排,加严管控措施,确保应急实效。遇污染天气过程(未达到预警级别),可根据我区气象条件、空气质量情况等,参照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开展重点涉气企业协商减排。
5.3 响应措施
5.3.1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30%以上。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5.3.2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40%以上。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9)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10)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5.3.3Ⅰ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50%以上。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各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9)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10)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5.4 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区委督查室协助做好此项工作。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6︰00前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全区信息后,于当日17︰00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我区响应落实情况。
5.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6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驻区专家组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及时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 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7.3 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7.4 责任追究
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响应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及区有关规定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8 附则
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单位的减排措施清单,要及时更新并组织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源、扬尘源等减排措施清单,要及时更新并组织落实。
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保障实施方案应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9月、12月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更新工作。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静海政办发〔20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