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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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加强测绘市场和基础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的规定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71289628XG/2020-0002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静政发[2008]9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加强测绘市场和基础地理信息

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促进我县测绘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基础测绘成果的质量和利用率,发挥我县测绘技术、资源、数据优势,保障我县基础地理信息安全和国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对我县测绘市场管理和基础地理信息管理、保护工作规定如下:

  1、实行测绘单位资质审核制度。所有测绘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县域内测绘工程原则上要委托县土地整理中心测绘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需县外测绘单位进入我县时,须经土地整理中心测绘队确认后报县规划局审核备案。

  2、加强基础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土地整理中心要严格管理好地理信息数据,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外借、外泄,确保地理信息安全。

  3、加强测绘成果保护工作。单位和个人未经土地整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凡未按规定执行的将追究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土地整理中心测绘队要及时做好地理信息的更新工作,确保我县地理信息的现势性。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OO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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