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测绘市场和基础地理信息
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促进我县测绘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基础测绘成果的质量和利用率,发挥我县测绘技术、资源、数据优势,保障我县基础地理信息安全和国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对我县测绘市场管理和基础地理信息管理、保护工作规定如下:
1、实行测绘单位资质审核制度。所有测绘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县域内测绘工程原则上要委托县土地整理中心测绘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需县外测绘单位进入我县时,须经土地整理中心测绘队确认后报县规划局审核备案。
2、加强基础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土地整理中心要严格管理好地理信息数据,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外借、外泄,确保地理信息安全。
3、加强测绘成果保护工作。单位和个人未经土地整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凡未按规定执行的将追究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土地整理中心测绘队要及时做好地理信息的更新工作,确保我县地理信息的现势性。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