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原有老住宅楼实施补建集中
供热工程的暂行办法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2004]18号)、(津政发[2007]53号)文件精神和天津市物价局(津价管字[1994]第81号)、(津价房地[2003]337号)、(津价房地[2004]4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静海新城老住宅楼补建集中供热工程制定本办法。
一、老住宅楼需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要向所在区片供热公司提出申请。供热公司受理后,拿出该区片集中供热管网线由、热力站选址意见,经县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一次供热管网建设费仍按过来补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每平方米30元标准收取,不足部分由供热公司承担;二次供热管网(包括热力站、楼梯间供热管道)建设费按照审核后的工程预算均摊到户,费用分摊按建筑面积计算。县财政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预算进行审核。
三、补建供热工程建设费由所在区片供热公司负责收取,静海镇街道居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四、老住宅楼申请补建集中供热的,单位热力站范围内的用热户当年入网率必须达到95%以上方可实施。
五、对于距一次供热管网远、建设规模小的老住宅楼,暂不实施集中供热。
六、由于平房保温条件差,供热温度难以保证,供热管网线由、热力站选址难度大,暂不实施集中供热。
七、由于静海新城东、西城供热模式不同,热源不能切换,造成东城热源不足,今年暂不实施东城老住宅楼补建集中供热工程。热电厂要尽快研究解决东城热源不足问题,确保2010年实施东城老住宅楼补建集中供热工程。
八、供热工程管网、热交换站(热力分配站)设备、锅炉房等户外供热设施归供热公司所有,热交换站(热力分配站)土建部分的产权归用户所有,由供热公司无偿使用,户内供热设施归居民个人所有,供热工程的日常维修管理与更新由供热公司负责,户内供热设施由居民自行维护。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规范我县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静海政发[2008]37号)中原有居民成片楼房补建供热工程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供热工程 补建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