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静海县贯彻<天津市治理车辆
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静海县贯彻<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静海县贯彻《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
超载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维护道路交通设施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规定。
本县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企业自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落实、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在本县区域内行驶。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五条 各类货物运输场站、钢铁生产和经营企业、建材经销、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称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货源企业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的,依法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同一货源企业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县政府,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次违法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相关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六条 交通运输经营企业(含车主),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或者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的,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卸载至核定载质量后方可放行上路,拒不卸载的,应当强制其卸去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
同一交通运输经营企业三个月内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超限超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交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一经发现,由质监、工商、公安交管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拼装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驾驶证。对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改装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强制就地拆改,拆改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外省市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县境内。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各入县口联合执法,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强制劝返。
第十条 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恶意聚集、强行闯关或者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县货源企业车辆出入口必须安装称重设备、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
第十二条 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时,根据本规定需要追究货源企业、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或者车辆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企业责任,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处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擅离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警告、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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