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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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规范我县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 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000200715W/2020-000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静海政发[2008] 37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经静海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废止
有   效  性 :
失效

    

关于规范我县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

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县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供热市场行为,满足人民群众对供热需求的迫切愿望,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2004〕18号)文件精神和天津市物价局(津价房地〔2004〕460号)、(津价房地〔2003〕337号)、(津价管〔199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县供热设施及管网建设收费标准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县境内新建和在建项目,热电联产、锅炉房及其它热源。按建筑面积收取供热工程建设费,其收费标准为: 
  1、新建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92元; 
  2、公建项目:每建筑平方米130元。 
  3、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100元。 
  4、县开发区新区供热工程建设费仍按原收费办法执行。 
  二、新建住宅项目及公建项目供热工程建设费包括的工程范围: 
  1、热电联产:自出厂一次线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一次管网、热交换站或热力分配站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站土建及水电配套)。 
  2、锅炉房及其它热源:自供热锅炉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上兰盘(含锅炉房征地拆迁、土建、设备及安装;一次管网、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站土建及水电配套)。 
  三、原有居民成片楼房住宅经批准补建供热工程,接入供热管网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82元供热工程建设费。其工程范围包括热源及热交换站工程,一、二次管线及相关装置等户外供热设施。但因目前热源紧张,2008年暂不考虑原有住宅入网,待热源解决后再做安排。 
  四、供热工程管网、热交换站(热力分配站)设备、锅炉房等户外供热设施归供热单位所有,热交换站(热力分配站)土建部分的产权归用户所有,由供热单位无偿使用,户内供热设施归居民个人所有,供热工程的日常维修管理与更新由供热单位负责,户内供热设施由居民自行维护。 
  五、供热工程建设费由县建委供热办统一收费,存入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该项资金的调配与使用按县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对于在此前应交未交的供热工程建设费,各开发单位必须在2008年9月30日前交齐,逾期不交的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供热工程 收费标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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