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静海政发[2008] 41 号
静海县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津政令第3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要确定本机关办公室或其他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先审查,后发布,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在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便民的前提下,对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 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二) 规范性文件。
(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 政府工作报告。
(六)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八)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其他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 县人民政府重大会议报道。
(十五) 县人民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六)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七)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八)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九)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二十) 其他服务事项。
(二十一) 依法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 乡镇人民政府的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二) 政府工作报告。
(三)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四)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六)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七)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八)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九)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十)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十一) 依法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报县政府办公室或者县保密局确定。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下列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和载体: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共查阅室、文汇报、广播、电视、电子信息屏幕、咨询热线以及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其他方式。静海政府公众信息网门户网站(www.tjjh.gov.cn)作为全县政府信息发布的主要渠道,各乡镇、各部门依托静海政府公众信息网门户网站建立二级子网站,完善已经编制完成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指南数据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网上发布、更新制度,实现全县政府公开信息网上导航、查询与检索服务功能;编制静海县人民政府公报(月度)电子版,方便网上索取;建立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及时、准确、权威。
县人民政府依照规定在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县档案馆、县图书馆挂牌设立静海县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各行政机关自政府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以便接受查询。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天宇科技园、子牙环保产业园、房产交易大厅、流动人口服务大厅、劳动就业服务大厅、婚姻登记服务厅、残疾人服务中心等具备网络接入条件的乡镇和部门,统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网络触摸屏,方便公众就近查询;县城区主要广场电子屏纳入县政府办公室管理,接入网络统一发布政府信息;利用县城部分重要路段公交候车亭和部分单位门前公开栏统一发布政府公开信息;县政府办公室和具备条件的部门统一开通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接受群众电话咨询、申请和查询。
第十一条 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各类服务大厅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按照《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协同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审批办、县信访办、县人事局、县统计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保密局、县档案局、县文化局、县广电局、文汇报社等部门组成。县监察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县法制办公室协同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行合法性审查;县保密局协同做好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县人事局协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工作;其他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每年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县政府办公室制定考核标准,每年度末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和考核报告。
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行风评议范围,通过设置群众批评建议、投诉举报信箱和电话、开展社会评议等方式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县监察局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各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要保证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设施、人员。
第十六条 静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宇科技园管委会、子牙环保产业园管委会和本县县域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县县域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受县人民政府领导,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评议。
第十七条 本县县域内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邮政、通信、金融、保险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活动,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制定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信息公开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