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静海政发[2008] 44 号
关于印发静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静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9月28日县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参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静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9月28日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十五届静海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政发〔2008〕14号),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全力落实县委九次党代会作出的部署,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紧紧抓住主要矛盾突破发展瓶颈,保持发展思路的连续性,树立更高标准,追求更高水平,推动工作落实。继续实施“工业强县、生态立县、文化兴县”战略,大力推进重点区域开发建设,增强政府的执行力,真正把战略部署落到实处。着力抓好修路、种树、上项目,组织实施好确定的重点工程、重要工作和重大工业项目。坚持好与快的辩证统一,把又好又快统一于发展的全过程,既要以更好的质量提升发展水平,又要以更快的速度扩充经济总量,实现好字优先,好中求快、又好又快。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同步推进社会事业,着力改善民计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开创静海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新局面,把我县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天津西南部经济文化中心。
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七、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八、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常务副县长除分管工作外,协助县长负责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在县长出国访问期间代行县长职务。
十、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所分管的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一、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分工,一位县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开静海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县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
十二、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主任、局长按照确定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十三、县审计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五、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统筹区域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六、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市场运行机制和制度。
十七、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研究制定本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
十八、依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体系规划建设,健全信息通报、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舆论引导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整合应急资源,抓好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强化源头管理,进一步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九、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努力提供高水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一、全县城乡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二、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认定和专业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进行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以及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议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定,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六、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符合本县的实际情况。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
二十七、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承办。
二十八、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结果直接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它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县人民政府实行行政责任问责制度。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对部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的重点是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章 工作秩序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工作重点,每季度制定工作计划。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制订本部门的年度和半年工作计划,并将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同时可根据需要抄送有关部门。
三十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做好工作安排。
三十八、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要认真落实督办制度,对工作不力的,适时作出通报,维护政令畅通,促进决策落实。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长列席,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武装部领导同志和县委有关部委以及各人民团体、新闻媒体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县委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
(二)研究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县级财政预算。
(三)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研究需要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研究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县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
(七)研究和讨论县人民政府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人民武装部、县监察局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可安排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乡镇长列席;可以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同志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三、根据工作需要,县长、副县长和县长助理可不定期召开由两个以上部门参加的县长办公会议,研究推进某一方面的工作,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出席人员。
四十四、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各副县长、县长助理的提议和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后报县长确定。会议要充分准备,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问题,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要事先搞好协调。会议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一般情况下至少在3个工作日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政府各类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也可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的报道须报县长审定。
四十六、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主办部门要牵头做好筹备工作。
四十八、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业会议,研究、协调、部署各项业务工作,一般不得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由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自行安排,并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专业会议一般不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控制会议规模。除正常例会外,能不开则不开,能少开则少开,能小范围开的就不要扩大范围,可降低规格召开的就不要高规格召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邀请国家部委和外省市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活动,必须提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津政发[2001]30号)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公文办理质量的考评工作。
五十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收件、登记,依据公文内容分发办理,按照公文审批程序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对涉及两个以上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分管的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外省市、外商、企业等给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涉及政务的函件,应先转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令、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重要文件,由县长或者副县长签发。
五十三、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主任或副主任核转县长、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签发。副县长、县长助理签发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副县长、县长助理分管工作的公文,应经有关副县长、县长助理审核同意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审核后,送县长签发,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为减少重复审批,公文在拟办过程中已经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办文过程中又无重大改动的,可不再重复报有关领导同志审核,由主管副县长、县长助理签发。
五十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可以代县人民政府行文。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或办公室主任签发,也可委托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发。属于县人民政府机关内部事务的办公室公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五、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审批请示性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不在时,可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主送写县人民政府,并将公文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材料,必须以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个人的名义并签字署名。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不得多头报送。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内部承办文件实行实名制,文件、材料的起草人、核稿人必须签署本人姓名。文件的承办要实行会办制,凡涉及分管部门较多的事项,承办人要主动协调、实行会办。要提高办文质量和办文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
五十八、凡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需要部门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不可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县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性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进行协调或裁定。
五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县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凡不符合《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津政发[2001]30号)等有关规定的,退回报文单位重办。因报文单位不按规定办文,造成误时误事的,由报文单位负责;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责任。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各类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
六十、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普发性公文,应及时公开。
第十章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六十一、为保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出席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外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一般不参加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剪彩、首发式、各类庆典等事务性活动。要切实改进会风,开短会,讲短话,注重实效,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陪会。
六十二、无特殊情况需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以个人名义为本县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也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题词,需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三、要进一步改进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县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和参加一般专业性会议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控制。
六十四、外事出访和国内考察要确属工作需要,有实际内容;要有计划性,尽量减少顺访,缩短出访时间。
副县长、县长助理的外事出访,由县外事部门报经市外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正副职及相当职级干部出国(境)考察,要严格遵照《关于印发<静海县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程序>的通知》(静党办发〔2005〕32号)和《关于转发市委办公厅<关于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的通知>的通知》(静党办发[2006]21号)执行。
六十五、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港、澳、华侨客人,由县外事办公室统一协调,报有关县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经贸界外国和港澳人士,由县外经贸委协调后,报有关县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县对台办审核,报有关县领导同志批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给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事会见的宣传报道,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一章 请示报告制度
六十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每半年和全年的任务完成情况;县人民政府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本部门职权以外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遇有紧急重大情况、突发事件等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对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疫情等方面的紧急重大情况,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七、副县长、县助理出差超过两天、出国考察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县长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静。
六十八、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出差、出国考察或休假,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由委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因公外出回静后,需本人书面或口头向主管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销假并汇报情况,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需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
六十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静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县长、副县长和县长助理报告。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七十、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开阔视野。县人民政府定期安排知识讲座,讲座内容围绕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认真学习。
七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进一步树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讲实话、办实事、察实情,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便民。
七十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七十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七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印发 通知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