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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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静海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MB16643359/2020-0029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静海政发[2009] 58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静海政发[2009] 58 号

 

关于印发《静海县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静海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9年8月14日第1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静海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统一指挥,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适用于本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政府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对本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2)预防为主,强化监测。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信息监测,强化预警分析,提高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及时消除诱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因素。
    (3)依法处置,确保稳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确保社会稳定。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充分依靠群众,积极运用教育的方法、疏导的手段,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
    1.5 分类分级
    1.5.1 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1.5.2 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以下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县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相关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有关部门、相关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4)一般突发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调度个别部门、相关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要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横向”要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纵向”要延伸到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社区、学校、企事业等单位。
    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以下六类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发布施行。
    (2)专项应急预案。是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按职责协同处置某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由有关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应急保障预案。是针对涉及全局性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行动而制定的保障行动计划,一般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施行。
    (4)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各部门为应对以各自部门为主处置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施行。
    (5)基层应急预案。是指乡镇、街道及居(村)委会、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和发布施行。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和单位组织大型活动时,应对有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制定和发布施行。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是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市政府机关、市各部委办局、驻静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领导全县各部门和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分析总结全县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县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和常务副县长担任,委员由负责全县公安、武装、政法、宣传、工业、安全、文教、农业、城建、环保等方面的县级领导、县政府办主任担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园区和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县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和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县应急委员会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内,加挂静海县应急指挥中心牌子(简称县应急指挥中心)。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应急委员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静海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预案启动建议;按照县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事件调查,进行事后评估;向社会发布信息。
    2.3 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分别成立县防汛抗旱、防震抗震、重大动物疫病、安全生产、电力事故、市政公用事业突发公共事件、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稳定防范、人民防空等专项指挥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应对工作。各专项指挥部分别设在各牵头部门办公室,遇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各指挥部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
    2.4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
    县应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统一现场指挥。
    2.5 乡镇(园区)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乡镇(园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6 专家组
    县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技术专家组和法律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并直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应急准备措施
    县应急委员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3.1.1 信息监测
    (1)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网络,在现有气象监测、汛情监测、环保监测、地震监测、疫情监测、交通安全监测等手段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范围,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任务,完善监测设施,提高监测能力。
    (2)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3.1.2 预警系统
    县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整合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上报。依托县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特别是加强气象、防汛、地震、国土资源、环保、火灾、农业、交通、安全生产、城建、公共卫生、公安等专业部门的预警系统建设,加大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等投入。
    3.2 预警分级指标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一一对应。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2)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由各级应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 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
    各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动态、发展趋势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地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县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一般和较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县应急委员会授权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布。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确定的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经县应急委员会授权后,由县应急指挥中心发布。
    预警级别首先由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制定的分预案、专项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报县应急指挥中心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3.5 紧急预警
    (1)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提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的预警建议。
    (2)县应急指挥中心建立与毗邻地区的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可能超出本行政区域时,及时通报情况,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通报相关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预案启动条件
    县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信息监测部门或事发地有源和单位的紧急通报进行分析评估,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报请县应急委员会确定事件级别,制定应急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发布启动命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1 启动预案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县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县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各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县委书记、县长亲自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县应急指挥中心或各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各指挥部负责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负责全权指挥。县应急指挥中心或各指挥部派人到场,指导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整个事件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全权负责处置。
    4.2 信息报告
    (1)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应急管理机构和专项指挥部要立即按照分级标准如实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中心应在事发2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地理位置、现场情况,突发公共事件产生的原因、影响范围、事态性质、前期处置开展情况、造成损失情况、事态发展的趋势以及需要紧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县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将县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各级应急机构要及时掌握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4)突发公共事件中出现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情况时,除按应急程序处置外,由县外事办、台办、民宗办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主管部门,并按规定通报、沟通和协商。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或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4.3 先期处置和分级响应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协调公安、交通、消防、通信和医疗急救等部门的应急队伍开展前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2)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竭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调动相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县应急委员会在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并派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县应急指挥中心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及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县应急指挥中心发出请求,由县委、县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涉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4 指挥与协调
    按照《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具体情况,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处置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1)事件属地乡镇政府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县应急委员会发出请求,由县应急委员会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
    (2)如果预测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本县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以县政府的名义,按有关规定协调县人民武装部以及驻静部队给予增援。
    (3)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应急委员会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请求市应急委员会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4.1 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
    由县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县应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县应急委员会主任迅速赶赴现场,摸清情况,一线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员会直接指挥时,县应急委员会主任任执行总指挥,积极配合市应急委员会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专家组同时启动并参与应急工作,做好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落实执行市政府的重大处置措施。
    4.4.2 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
    由县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县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县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带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由县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专家组同时启动并参与应急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4.4.3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
    由县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县应急委员会副主任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县领导带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由分管县领导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抓好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4.5 紧急状态
    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4.6 信息发布
    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精神,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
    (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县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县委宣传部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把握宣传导向,配合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及灾情报告,经县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3)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必须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对涉外、涉及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等重大问题的新闻报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
    (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放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内外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7 应急终止
    县应急委员会、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已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1)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由事件处置主要责任部门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拟请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统一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命令,宣布停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各责任部门和单位接到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后,按照预案规定,在指定时限内,就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尽快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县应急委员会。
    (3)应急结束情况要及时通知到参与事件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1)县民政局和有关乡镇在县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灾民的安置和生活救助,确保受灾(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死亡人员遗属抚恤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2)公安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和灾民集聚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负责救灾物资的安全保卫工作。 
    (3)县卫生局负责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医疗急救、卫生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管工作。在灾民聚集的生活场所设置医疗卫生站。
    (4)县市容委与有关乡镇负责灾害事故现场垃圾物的清理,做好灾民生活垃圾日常处理工作。
    (5)县消防大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火灾扑救,并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品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县安监局、工业经委、环保局负责化学、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品泄漏、爆炸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环境危害范围。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各种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县工委、安监、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对危险品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县气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评估和影响评价工作,提供各种有关的气象信息。
    (7)县建委、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交通局、水利局、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铁通公司、电信公司、水务公司、燃气公司等部门负责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修复工作。
    (8)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力量,做好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9)县教育局、有关乡镇政府负责安排受害灾民子女的上学问题,防止因灾辍学。
    (10)县发改委、商务委、农经委、工业经委、财政局等部门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恢复生产、商贸活动,做好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分配工作,满足灾民生产、生活需要。
    (11)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灾民,保证社区稳定,要服从县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用,开展送温暖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增强自信。
    (12)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灾民,恢复重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抢险救灾的宣传工作,介绍、推广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的经验,鼓舞斗志战胜灾难。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对在抢险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5.2 调查与评估
    (1)对较大级别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7日内向县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县应急委员会要在宣布应急结束后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
    (2)县应急指挥中心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核查小组,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委员会。
    (3)县应急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进行书面汇报。
    5.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县政府给予援助的,由事件发单位提出请求,县直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需请求市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
    5.4 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
    (2)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作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要加强与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捐款捐物。
    (3)捐赠的突发公共事件救灾资金实行全县统一管理,经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县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4)司法部门对受害群众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并负责对社会救助和捐赠活动全过程实行司法监督。审计部门负责灾害救助资金日常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5)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征用补偿制度,对抢险救灾征用的车辆、机械工具、人员等要给予适当补偿。
    (6)保险公司要发挥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各类危害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种类,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6 应急保障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基础设施、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交通、通信及科技支撑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队伍保障
    (1)以公安、消防、医疗救护队伍等为依托,由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和救援技术专家、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县应急救援队,配备搜寻、救生、救护、通信、防毒护身等特种设备,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应急救援及遇险人员的搜寻与救护等任务。各应急救援队伍报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2)年满18岁的公民具有应急救援的责任和义务,依托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和村街、社区等基层单位,建立形式多样的应急志愿者队伍,发挥志愿者队伍在科普宣传、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3)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政府按照预案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跨地区请求应急救援队伍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
    6.2 经费保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部门和单位,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县财政给予支持。
    (2)县应急指挥中心是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运转枢纽,县财政要在预算安排上为指挥中心正常运转提供经费保障。
    (3)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的管理,重大资金的动用由相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应急委员会审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4)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3 物资装备保障
    (1)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和分级,制定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装备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
    (2)加强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县发改委负责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商务委负责基本生活用品及肉类、食糖、食盐等重要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县工业经委负责掌握县内有关应急物资装备生产企业的状况,建立相应档案,根据需要负责组织企业迅速投入生产。县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应急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油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环保局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消除和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疫苗、消毒药水等防疫药品储备充足;县质监局负责应急物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产品检验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3)规范应急物资装备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建立物资信息管理系统,明确各类物资、器材的储备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县应急委员会统一调拨,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4 基础设施保障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和程度,各乡镇要及时动员征用公园、露天体育场、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特殊需要时在县人防办统一协调下合理使用人防工事,用于受灾群众的紧急避难。各乡镇紧急避难场所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2)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3)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在应急状态下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保障生命线的畅通。同时做好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5 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置机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2)掌握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及专业特长等情况;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1)由交通局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专业保障队伍,制定人员、物资运输和交通设施抢修抢建保障方案,建立交通运输工具数据库,明确交通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了解和掌握全县交通网络分布、等级水平、使用状况等,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运输保障。 
    (2)县交通局要做好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建委、交通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查清救援现场路况,遇有道路受损时,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确保公路运输畅通。 
    (4)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可根据需要征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应急救灾抢险。 
    6.7 治安交通保障 
    (1)公安分局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2)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迅速查清救援现场路况,划定运输路线,必要时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3)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6.8 通信保障 
    (1)建立县应急委员会与县应急指挥中心、各部门和单位之间畅通的通信网,各通讯运营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 
    (2)配置计算机指挥终端、专线电话、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通讯设备,保障指挥机关、事发现场指挥部及其重要部位的正常通讯。 
    (3)通信设备和线路发生事故或遭遇灾害破坏后,各通信运营单位应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尽快排除故障,启动迂回线路或采用应急通讯车,调通应急电话,确保事发现场与县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专项指挥部的有线、无线通讯联系畅通,保证图像监控系统的信号传输通道畅通,通讯网络的安全可靠。事发地乡镇政府要协助做好现场应急通讯的相关保障工作。 
    6.9 科技支撑保障 
    县科技、教育、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由县科委组织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与技术,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提高我县公共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 
    6.10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发单位的请求,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受灾群众生活需要。 
    6.11 信息保障 
    (1)县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县信息中心,将全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单位现有的网络传输、软件、数据库等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立快速、安全、保密性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信息平台。 
    (2)县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体系,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渠道。 
    6.12 社会动员 
    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县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抗灾减灾工作。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动员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所有可以动员的一切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全县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和公众媒体搞好宣传发动,制定社会动员方案,确定范围,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1)综合演练。由县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演练突发公共事件通讯联络、应急反应、现场处置、协调配合和指挥协同等为重点,检验我县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演练针对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种类,选定不同的演练场所。演练结束后及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 
    (2)单项演练。由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具体责任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按照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担负的任务进行演练,检查应急反应、协调配合、现场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组织单项演练的部门或单位要将演练方案报县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对演练进行监督和考察。单项演练结束后15日内以文字形式上报演练总结。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 
    7.2 宣教培训 
    7.2.1 公众宣传 
    (1)日常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和技能,并公布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所启动的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 
    (2)在全县大、中、小学普遍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县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关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定期安排进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题讲座。 
    (3)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的宣传教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县应急指挥中心要针对事件的性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有效的手段开展宣传,向公众公开事件情况,公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方针政策,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消除公众恐惧心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大力宣传介绍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自救互救方法、避难场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有效手段,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模范事迹及时进行报道,营造正面积极的舆论氛围,保持社会的稳定。 
    7.2.2 人员培训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要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培训班,要开设相应的课程,确定考核标准,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及施救组织技能和防护意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组织由有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业务培训。根据不同专业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力量,特别是关键部位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各乡镇要积极组建本区域及社区的各类群众性志愿者队伍,县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群众性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要予以积极指导和专业支持。群众性志愿者队伍要实行有序管理,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参与社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 
    7.3 责任与奖惩 
    7.3.1 责任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监察局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 
    7.3.2 奖励 
    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7.3.3 处罚 
    违反本预案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不服从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5)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违反本预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上报市政府备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具体预案并报县政府备案。 
    县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县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本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9.1 静海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附件一) 
    9.2 静海县应急管理工作体系框架图(附件二) 
    9.3 静海县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附件三)

主题词:安全 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预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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