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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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县创业带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000200715W/2020-0020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静海政发〔2013〕 70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静海政发〔2013〕 70 号

 

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静海县创业带动就业小额担保

贷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静海县创业带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6日

静海县创业带动就业小额

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总体要求,从增强创业能力和改善创业环境入手,强化政策扶持和融资支持,重点解决创业者资金不足的瓶颈问题,实现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创新、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促和谐、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8】85号)、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区县管理的通知》(津财社【2010】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津银发【2013】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全民创业战略,以城乡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帮扶对象,重点扶持设施农业和高效农业项目,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和农民增收。积极鼓励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落实小额贴息贷款扶持政策,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长:于树民 副县长
  副组长:王台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强兆柱 县财政局局长
      王凤水 县农委主任
   员:杜国志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岳永革 县国资委主任
      张万里 县农委副主任
      田捷泉 天津农商银行静海支行行长
       斌 静海新华村镇银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成人员:主任:王台博,副主任:杜国志、岳永革、张万里,成员:王绍亮、朱学艳、韩乃纯。
  三、 创新工作机制
  为提高服务效率,方便城乡劳动者申领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联合办公,集中会审制度。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公室全权负责具体业务经办,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实现前期审查主体、贷后管理主体和提供担保主体三者统一。在审查、担保程序完成后,由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农委主要领导会签批准,后移交合作银行履行放贷手续。乡镇政府要承担相应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资格审查、土地使用权及财产核实、反担保措施落实等工作。
  四、扩大贷款担保基金规模
  在已有500万元担保基金的基础上,为扩大融资范围,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基金规模,形成1500万元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市、县财政拨付。贷款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由中央财政承担;贷款10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五、 担保机构
  为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将担保机构设在静海县新农村建设担保服务中心,由静海县新农村建设担保服务中心建立贷款基金专门帐户。
  六、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已经创业成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城乡失业人员;经营一年以上,证照齐全,账目健全,收支内容真实且盈利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参加合作社的男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专业合作社成员。
  七、贷款额度、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为1--2年。属于微利项目的全额贴息。对项目发展好,信用好的,经个人申请,在到期还清贷款后,可再申请贷款。
  八、制定《静海县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为尽快启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在广泛的调研和吸取兄弟区县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静海的具体情况,由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农委及合作银行参加,制定《静海县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报请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九、完善经办流程
  1、推荐和考察。有贷款需求的种植户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由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会同所属乡镇农业办公室进行考察,对运营规范,效益稳定,具备反担保条件的种植户,向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公室推荐,并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其他有贷款需求的创业人员,由县人力社保局所属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考察推荐,向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能力测评。由农委牵头,县人力社保局具体实施,乡镇相关部门配合,在贷款期内组织农民专业户开展一次创业技能培训班和创业能力测评。
  3、贷前审查。首先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公室对贷款人资格、条件、反担保等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在此基础上,深入农户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主要有经营状况、家庭成员及财产情况、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和偿还贷款能力等。乡镇政府积极参与,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给予大力配合。
  4、提供贷款担保,落实反担保等有关保证措施。在审查完结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公室履行担保和反担保手续。贷款资料汇总整理后签署意见。
  5、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农委主管领导对贷款人资料进行会审,在贷款审批表上分别签署意见。
  6、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公室将贷款人资料移交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审查后履行放贷手续。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公室将合作银行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分别提供给县农委和乡镇政府。
  7、贷后管理。除流动资金外,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完善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公室协调乡镇政府对借款人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地考察,及时了解贷款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对逾期未还款的落实反担保措施,采取必要手段进行追欠。合作银行要加强贷后管理,按照贷款用途监督贷款使用,对借款人不按贷款用途及计划使用贷款的,合作银行一律拒付,并通知办公室,待办公室审查后恢复或终止贷款。合作银行应通过各种方式向借款人进行催收贷款工作,下达还款通知书。向逾期未按借款合同归还贷款的借款人送达逾期还款通知书。对违约未还款的借款人,及时向办公室通报,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提供借款人及反担保人详细信息。
  全县农村专业合作社建立信用系统,对到期贷款未还的合作社及其成员,今后将不得参与市级合作社评选,不得承担国家、市、县级农业开发项目的建设,不得再享受所有农业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必要时,实行乡镇区域性风险控制措施。
  十、监督与审计
  由县财政部门、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对担保基金和担保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或抽查,切实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健康开展。县监察部门对从事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关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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