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海政人〔2016〕 16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天津静海区电力设施保护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电力设施建设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静海地区电力设施建设及保护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静海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一)静海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玉刚
副组长:吴德军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林成芬 区发改委
成 员:陈少刚 区规划局
刘卫兵 公安静海分局
古建华 区建委
朱奎元 区交通局
王彦和 区综合执法局
李卫国 区安监局
刘才武 区农委
信松印 区工业经委
刘 庆 区市容园林委
孙 立 区水务局
陈继江 区市场监管局
刘俊才 区新闻中心
申 军 区供电公司
18个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林成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何志强兼任。若遇人事变动,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发生变动的,由接任该职务的同志自行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1)协调相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内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2)协调相关部门预防和打击本区区域内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违法犯罪行为。
(3)组织协调开展清理排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工作。
(4)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5)依法履行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职责,监督电力设施产权人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依法公告电力设施保护区。
(6)依法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定期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协调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电力设施的监督管理、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
(2)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我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度,并监督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3)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的部门向领导小组提出问责意见。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发改委职责:
(1)宣传、贯彻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监督电力设施产权人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依法公告电力设施保护区。
(3)制止、查处违反《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法》的行为,依法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属地特高压线路线下违法行为进行协调、治理。
(4)负责组织规划、土地、电力企业等部门审批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兴建构筑物等活动。
(5)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群众护线组织。
2.区安监局职责
(1)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检查工作。
(2)组织实施、检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履职情况、监督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3.公安静海分局职责
(1)负责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加大侦破力度,对案件频发地区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依法查处 非法收购、冶炼电力器材的违法行为,与电力企业共同建立健全警企联合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机制。
(2)结合侦破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涉电违法案件,做好《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参与电力企业保护和重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
4.区市场监管局职责
(1)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进行管理,加大对废旧物品点的清理整顿、打击收赃、消赃行为、堵塞消赃渠道。
(2)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区建委职责
(1)在组织城镇建设施工时,注意地下电缆和配电设施的安全。加强对施工队伍建设、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对施工单位进行电力设施保护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及时处理违章问题。
(2)对违章施工、违法损坏电力设施、违法占用电力通道、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及时制止,依法实施处罚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6.区规划局职责
(1)在落实城市建设的整体布局时,积极与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沟通,充分考虑到与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
(2)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规划及其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域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7.区市容和园林委职责
(1)支持和配合电力部门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依法修剪和协助有关建设单位进行砍伐,对因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安全通道进行砍伐时,按有关法规协助电力部门实施。
(2)在统筹制定造林绿化时,与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联系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注意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安排种植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
8.国土资源分局职责
在电力设施周边审批农民建房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时,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等相关要求,严格把好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用地关,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不得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9.区交通局职责
在规划区、乡、村公路项目时,按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注意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在规定的范围内,不能危及电力线路的安全。对确因建设需要,需要迁移电力设施的,应按照《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与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联系,协调解决。
10.区新闻中心职责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协同配合电力部门开辟专栏或专题对全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做得好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对破坏电力设施的不法行为进行曝光。
11.区供电公司(电力设施产权人)职责
(1)负责组织、监督各单位做好电力设施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
(2)设立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的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3)对存在重大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隐患,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形成报告,向领导小组和政府相关部门汇报;
(4)负责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统计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外力破坏事故的详细信息。
(5)发现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立即加以制止,并向当事单位(人)发送《安全隐患告知书》(见附件)限期整改。共同防范和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6)负责配合政府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电力设施破坏案件的侦破工作;
(7)负责对外协调处置重大外部隐患,并监督、检查和考核。针对拒不整改的安全隐患,报备政府相关部门。
(8)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12.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组织,设置群众护线员。
群众护线员职责:
1、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2、对所分管区域内的电力设施进行巡查,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3、发现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电力部门,保护现场并对行为人进行监控。
4、对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及时向当地部门报告。
5、向电力线路沿线群众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案件。
(三)工作流程
电力设施保护:由国网天津静海供电有限公司排查隐患后上报进行备案。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备案后,转区发改委进行协调。
三、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坚决查处和制止破坏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二)对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电力设施遭受损害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