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海政发〔2017〕 7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静海区乡镇园区空气质量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静海区乡镇园区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已经2017年4月15日静海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21日
静海区乡镇园区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乡镇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的原则,依据各乡镇园区每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结果,对各乡镇园区政府实施财政奖补或扣减财力措施,并在媒体公布奖惩结果。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局在扣减各乡镇园区的财力中等额调度,原则上区财政不额外安排资金。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乡镇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方法。将各乡镇园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由小到大排序形成各乡镇园区空气质量排名。如遇排名位次数值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根据PM2.5和PM10浓度月均值确定排名先后,浓度值较低的排名靠前。 第四条 经济奖惩标准。月度空气质量排名位于第9位至第13位的乡镇园区不予奖惩;排名第8位的乡镇园区,奖补2万元,排名每靠前一位,奖补资金增加2万元;排名第14位的乡镇园区, 扣减当年财力2万元,排名每靠后一位,多扣减当年财力2万元。 第五条 区环保局负责每月对各乡镇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排名,核定奖惩资金计划后报区政府审定,并将考核排名结果函告区财政局。年度终了后,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将上一年度各乡镇园区资金奖惩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并由区财政局按照审定结果与各乡镇园区办理资金结算。各乡镇园区应按相关规定使用或上缴奖惩资金,并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连续3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乡镇园区,由区政府领导约谈乡镇园区主要负责同志。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