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海政发〔2018〕 9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静海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会议决定对《静海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静海政发[2015] 14 号)作如下修改:
原文:“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审核价格作为最终工程结算依据。由上级财政部门指定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决算审计的,县审计局原则上不再进行审计,但建设单位应提供评审结果资料。
建设单位对未经结算审计的工程,累计支付的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原中标价或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85%。经结算审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留存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审计后核减的资金,其核减额全额上交县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核减拨款。
以上涉及施工单位的内容,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修改为:“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对于建设单位已委托上级财政部门指定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决算审计的,区审计局原则上不再进行审计,但建设单位应提供评审结果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本决定自2018年2月5日起实施。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