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海政发〔2020〕13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国土资源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裁执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国土资源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没收、恢复原状等执行难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协商,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裁执分离”,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案件,实行审查裁定与组织实施在法律主体上相分离,即人民法院负责对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行政决定裁定准予执行并交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制度。
第二条 “裁执分离”适用于以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一)集体土地征收中责令交出土地及房屋拆迁裁决案件;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没收、恢复土地原状等行政处罚案件;
(三)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协商一致后同意实施“裁执分离”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当在裁定中明确具体组织实施的主体:
(一)对罚款等涉及金钱给付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作为义务的行政处罚事项,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二)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事项,由违法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三)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和没收建筑物的行政处罚事项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被执行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五日内将强制执行文书移送单、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执行标的物详细情况(包括图斑、图纸、建筑物图片等执行相关信息)等一并送达实施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一般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执行完毕,并在强制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执行结果报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 对恢复土地原状的强制执行,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环保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处置意见,指导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并对恢复土地原状执行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恢复结果进行验收。
第六条 行政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必要时可由采取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先行垫付,执行完毕后向被执行人追偿。
第七条 综合执法、公安、水利、农业、消防、电力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应与实施机关密切配合,确保强制执行顺利实施。
第八条 实施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与实际标的物不符等问题,不能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无异议的继续执行,有异议的依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人民法院裁定确定的实施机关无权实施强制执行行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组织实施行为超出人民法院裁定确定的范围或组织实施过程违法给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条 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员无理阻挠组织实施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 《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二)项适用。
强制执行文书移送单
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作出的(201X)津国土房静海监XX号《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中的第X项处罚事项,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审查准予强制执行,交由你单位组织实施。你单位应自收到该移送单五日内向被执行人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告知书》,并于六十日内执行完毕。
附:1.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
2.违法占地相关材料。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
(盖 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第二联交乡镇政府或街道办。)
附件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
行政强制执行告知书
津 区 街(乡、镇)法字 号
(被执行人或单位)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作出的(201X)津国土房静海监XX号《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中第X项处罚事项,经静海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我单位组织实施。
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告知,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法院裁定执行具体内容)
……
逾期仍未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所需费用由你(单位)负担。如你(单位)拒不支付,本机关仍将于强制措施实施后向你(单位)追偿。
***镇人民政府(乡、街道)
(盖 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