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静海区空气质量考核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静海区空气质量考核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天津市静海区空气质量考核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静海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强化各乡镇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的原则,依据各乡镇园区每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结果,对各乡镇园区政府实施财政奖补或扣减财力措施,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局在扣减各乡镇园区的财力中等额调度,原则上区财政不额外安排资金。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乡镇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方法。按照PM2.5浓度和PM2.5(同比)改善率各占50%权重进行月统计(自2022年1月份开始);含工业园区监测点的乡镇采用乡镇和工业园区的平均值;如遇排名位次数值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根据PM2.5月均浓度确定排名先后,浓度越小排名靠前。
第四条经济奖惩标准。月排名位于第9位至第13位的乡镇园区不予奖惩;排名第8位的乡镇园区,奖补2万元,排名每靠前一位,奖补资金增加2万元;排名第14位的乡镇园区,扣减当年财力2万元,排名每靠后一位,多扣减当年财力2万元。
第五条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每月对各乡镇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排名,核定奖惩资金计划后报区政府审定,年终由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下发的奖惩结果与各乡镇园区办理资金结算。各乡镇园区应按相关规定使用或上缴奖惩资金,并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月度量化问责。
(一)连续2个月/4个月空气质量综合排名进入全区倒三的乡镇园区街道,由区政府领导约谈政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年度空气质量排名后三位的乡镇园区街道,由区政府领导集中公开约谈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二)每月被市级及以上通报污染问题点位数量达到5个/10个/15个,对乡镇街副乡镇长/乡镇长/党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区有关部门参照以上标准,对部门分管副职/行政主要领导/党委(组)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以上纳入量化问责的基础数据由区生态环境局汇总整理,并依据本办法向区政府提出问责建议,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纪委监委监督落实。
第七条18个乡镇、子牙经开区、高新园及合作示范区纳入乡镇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考核,团泊洼基地点位不纳入考核。
第八条依据本办法的考核结果纳入各乡镇园区街道年终绩效考核。如全区未完成市级下达年度任务指标,依据本办法考核结果对相关部门、乡镇园区街道实施问责。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乡镇园区空气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津静海政发〔20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