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教〔2021〕64号
静海区教育局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
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教育服务中心,教育局各相关科室:
为加强全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营造规范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风险防控措施》《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现就做好全区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2021年两会期间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治理,净化全区校外培训市场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
按照“依法规范、重点整治、全面提高”的工作思路,以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治理为基础,加强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解决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常态化监管
1.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各乡镇教育服务中心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督查检查,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应注重检查效果,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存在的各类问题,按时上报每季度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情况。
2.协调组织联合抽查。在属地政府统筹下,协调市场监管、公安、卫生、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辖区培训机构的办学实际和风险程度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抽查检查,汇总上报检查结果,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违规办学行为,应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3.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大宣传告知力度,及时向家长发放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提醒函,提醒学生和家长提高自我保护和风险责任意识。积极受理投诉举报,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妥善有效予以处置。
4.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模式,督促辖区校外培训机构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公示,并如实填报、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查询与监督。
(二)强化检查结果运用
1.统一信息公示。按照检查、录入、公开的工作程序,由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分别将所查培训机构事项的抽查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
2.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提交教育局及相关部门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处罚结果纳入市教委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评价体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3.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加强与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监管的有效衔接,依据抽查检查结果确定辖区培训机构相应的监管频次和监管措施。
4.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及涉嫌严重失信个人,由区级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防范化解风险联动机制。依据《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津教政办〔2021〕24号)要求,区建立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乡镇教育服务中心也应在属地政府领导下,健全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属地市场监管、公安、卫生等部门的协同配合,畅通信息共享和推送渠道,合力防范化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风险。
(二)公开发布黑白名单。在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基础上,实行黑白名单动态管理。对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经申请注册、审核合格后发布到全国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白名单。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等情况,对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管理混乱的,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违法违规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三)建立办学行为负面清单。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区教育局建立《静海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负面清单(试行)》。各乡镇教育服务中心应督促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有负面清所列行为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积极、不到位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教育局将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将主要信息纳入全国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开展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区教育局将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教育引导、警示震慑作用,对于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形成一定负面影响且具有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并已被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将通过市、区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公开途径予以不定期曝光,达到“教育群众、警示机构”的治理效果。
五、工作要求
强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是积极应对培训市场监管新挑战的重要举措,是稳步推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各校外培训机构是依法办学、规范自律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按照问题自查、责任自担、后果自负的原则,认真深入地开展对照检查和全面整改。
各乡镇教育服务中心要落实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工作。要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合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及群众投诉举报重点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共同营造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附件:静海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负面清单(试行)
天津市静海区教育局
2021年5月24日
静海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负面
清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47号)要求,促进全区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办学,
现制定静海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负面清单如下:
1.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未进行法人登记(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已进行法人登记(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3.民办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教学点)或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教学点),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未取得营业执照;办学地址、举办者、法人等信息变更不按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终止培训活动不及时注销;未按照规定开展年度报告公示,不接受年检;
4.开展学科类培训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其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等未向所在地教育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时间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结束时间晚于20时30分;留书面作业;
5.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将学生培训成绩以各种形式提供给中小学校或在校内、网上对外公布,存在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行为;
6.招生简章、广告未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或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与备案不一致;在中小学校门口散发招生广告;
7.未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依法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
8.未按规定开立学费专用账户;隐瞒真实收费信息,未将收取的全部学费存入专用账户;未在学费专用账户留存最低余额;
9.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向社会公示;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不按规定退费;
10.未依法依规设置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依法进行审计和公布审计结果;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11.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产生恶劣影响;
12.聘用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或将教室出租、出借给在职教师违规办学;聘请无教师资格或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擅自组织传销等违法活动,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渗透宗教内容;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
1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14.擅自改变办学层次、类别、项目,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15.举办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16.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