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海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静海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民政局
静海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要求,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21】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改革内容
从2021年9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三类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直接由乡镇(街道) 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确认和相关管理工作。救助金额在6个月低保标准以下的(含6个月)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及资金发放继续由乡镇(街道) 负责。依托“金民工程”社会救助系统,逐步推行“就近申请、全城协办”。
根据乡镇区域位置和工作情况,确定中旺镇、独流镇、梁头镇、沿庄镇、静海镇、大丰堆镇为静海区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试点乡镇,2022年扩大至全区。
二、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全区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编制社会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及时向财政申请救助资金;负责区级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有关政策制定和培训宣传等工作;
2.负责指导、监督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审核后向市民政提交信息核对有关材料,管理区级核对档案;
3.负责乡镇(街道) 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负责对乡镇(街道)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社会救助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4.负责受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信访举报等工作;
5.负责对乡镇(街道) 审核报备的新增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核查;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和村居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100%入户核查,并做好备案;
6.负责对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的使用进行核对及资金追加拨付工作;负责对超出乡镇(街道) 审核确认权限的临时救助(含救急难)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7.负责对乡镇(街道) 作出确认决定后的特困供养人员及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人员,与乡镇(街道)共同开展自理能力评估;
8.按照市民政部门和区委、区政府要求完成社会救助相关事务。
(二)乡镇(街道)职责
1.乡镇(街道) 统筹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开展,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含经济状况核对)、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统计报表等日常工作,及时将社会救助各项审核确认材料(含新增、变更、注销)报送区民政局备案,同步更新完善数字民政系统社会救助数据,确保社会救助资金按时发放;
2.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咨询、培训;承办社会救助投诉以及信访件的查实、回复;
3.负责对需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临时救助(含救急难)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报送和归档;
4.负责对需要进行自理能力评估的特困供养人员组织申报材料,配合区民政部门开展评估工作;关心关爱特困供养人员;
5.指导村(居)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6.负责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7.按照区民政部门要求完成社会救助相关事务。
(三)村(社区)职责
1.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及时发现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申请社会救助;
2.协助并会同乡镇(街道)开展入户核查和核算家庭收入等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申请审核材料收集上报等工作;
3.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解释和处理群众信访维稳工作;
4.协助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发现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动情况及时报告乡镇(街道);
5.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社会救助公示。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2021年8月10日前)。区民政局充分调研,依据《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结合静海区实际,制定《静海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操作流程,报区政府审定。
(二)培训指导(2021年8月15日前)。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组织乡镇(街道)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工作指导。试点乡镇分别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对村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分步实施(2021年9月1日)
1、在静海镇等6个乡镇进行试点,区民政局全程指导、协调,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督导和帮助,同时及时收集问题和建议,定期召开会议,研判措施方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2、成立静海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互助组,6个试点乡镇分别对接周边区域2到3个乡镇,分享试点工作经验,区民政局组织培训交流和指导,2022年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作为全市重点改革任务,是方便困难群众的重要惠民措施,有利于提高乡镇(街道)服务能力水平,有利于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有利于增强审核时效性。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确保权限下放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工作实效。
(二)建立审核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材料, 由乡镇(街道)按照有关程序确认决定。对有争议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乡镇(街道)应设立由分管领导、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议事协商机构,共同分析研判,提出审批意见,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批确认,每次参会不少于5—7人。
(三)强化工作保障。乡镇(街道)要加强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及时调整充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要依托乡镇(街道)政务服务窗口,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推动“五有”(有经办机构、有经办人员、有工作经费、有办公场所、有完善规章制度)工作目标落实,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
(四)加强监管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区级民政局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新申请的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近亲属备案低保家庭等社会救助事项实行审批前100%入户调查,确保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审核权限下放后规范有序运行。
附件:静海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流程(试行)
附件
静海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优化救助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
1、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符合条件的实际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时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家庭收入、财产、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依法签署委托市、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
3、乡镇(街道)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核对调查
1、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低收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特困人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提请信息核对和情况调查。
2、经信息核对后不符合社会救助认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应下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申请人4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说明的,经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不予确认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书面告知书。
3、经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1人为乡镇干部。入户调查表应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
4、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和经济状况,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本次申请。
三、信息公示
1、完成家庭情况调查后,乡镇(街道)应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审核确认表并及时在村(居)委会的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5天。
2、对公示期间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特困人员可视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重新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或个人,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人员的救助信息要在乡镇街、村(居)两级进行长期公示。
四、审核确认
1、公示、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相关材料,提出确认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送至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分管领导。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2、享受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待遇的,要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3、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4、对确认给予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同时确定低保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及生活补贴等具体保障金额,及时送达确认决定书。书面告知低保、特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该履行报告义务,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5、对确认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应明确供养方式,签订委托照料协议,同时报请区民政部门共同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6、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街道)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资金发放及备案
1、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家庭救助金、补贴资金由区民政局每月通过统发系统足额发放至社会救助对象个人或其委托照料人账户。
2、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将新增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档案、动态管理档案及各项社会救助情况汇总表报区民政局备案。
3、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享受待遇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六、动态管理
1、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根据家庭类别每半年或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其中每月入户走访不得少复审对象的30%。
2、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或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乡镇(街道)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变更或终止救助的意见,明确相应的救助资金增发、减发或停发金额,经全面审查材料后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作出终止或变更决定。
3、决定减发或停发保障金的,乡镇(街道)应书面告知社会救助对象并说明理由。
4、乡镇(街道)负责追缴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有关工作。区民政局对动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流程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