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静海区民政局法治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民政普法责任,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法治培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民政各项工作,安排和落实法治教育培训各项任务,促进全局各项工作进展;
(二)突出重点,服务执法。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常用的法律法规和执法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内容,以行政执法分管领导,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为重点对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
(三)求实创新,与时俱进。把握工作人员对法治教育培训的根本需求,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形式,提高法治教育培训工作效率;
(四)结合实际,分类指导。根据不同时期、不同人员、不同任务,确定法治教育培训的内容,制定培训计划,提高法治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四条 法治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及与民政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二)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通用法律法规;
(三)国家、市相关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文件;
(四)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第五条 全局法治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课、法治讲座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统筹推进与《静海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相互融合、相互兼顾、相互促进,推动学法经常化,每年举办集中法治教育培训不少于4次。
第七条 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应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本部门人员参加局统一安排的法治培训活动。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