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静海县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静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12年5月8日县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静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静海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1.4.3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乡镇政府(园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1.4.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相关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县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各乡镇政府(园区)和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和管辖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1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为加强对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成立静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简称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下设的指挥部办公室以及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具体承担综合调度、后勤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等工作。
总指挥: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县卫生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
成员:县卫生局、发改委、建委、商务委、科委、市容园林委、财政局、民政局、交通局、林业局、环保局、教育局、文广局、体育局、新闻中心、信息中心、人力社保局、安监局、公安分局、检验检疫局、工商分局、畜牧水产发展中心、食药监分局、红十字会、人民武装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局长担任。
2.1.2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职责
2.1.2.1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2.1.2.2向县政府、市卫生局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2.1.2.3对乡镇政府(园区),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2.4对乡镇政府(园区),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2.5加强与市有关委局和相关区县的联系和沟通,掌握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2.1.2.6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2.1.2.7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2.1.3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发改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改善应急基础设施条件,组织落实建设资金,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体系。
建委:协助做好辖区建筑工地及其外来民工的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督查各项防控制度的落实,专人负责各建筑工地外来人员的身体状况、外出登记、民工驻地及重点部位的督查工作;一旦发现施工人员出现传染病、中毒症状等,立即通报疾控部门,并立即进行对施工现场的消毒和有关人员的隔离。必要时,建立建委、各建筑工地、卫生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例会制度,及时沟通信息,果断处置有关防控问题。
商务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须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科委:协助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市容园林委: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搞好城区日常保洁管理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地域的清洁工作,做好重点路段水洗压尘工作。督查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做好全区垃圾转运站的内外环境卫生和消毒,做到生活垃圾集中清运,日产日清;全天候开放转运站并增加运输车辆,及时接纳重点区域的生活垃圾,避免生活垃圾堆存。搞好全区环卫公厕清掏、刷保、消毒工作。及时处理群众热线反映的问题。严格管理道路污染,重点做好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消毒工作,防止蚊、蝇、蟑螂和老鼠传染病菌。
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捐赠资金的分配、拨付,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管理和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助信息的发布工作;协调做好传染病死亡病例尸体处理和殡葬等工作。
交通局: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和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进行传播;根据疫情处理需要,负责交通工具消毒,督促客运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协助做好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运送。
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环保局: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监管医疗卫生部门对医疗废水、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监控医疗废水、固体废弃物处理方式和最终走向,记录废水、固体废弃物产量、处理量、排放量并上报;督查医疗机构对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焚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等工作。
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文广局和体育局:加强文化娱乐和体育运动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宣传有关防病知识,确保场所消毒、空气流通等措施的落实。
新闻中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实施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审核制度,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道,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疫病预防控制措施;开办医疗卫生宣传栏目,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能力。
信息中心: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协助建设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与天津市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和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证疫情信息的传输畅通。
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落实工作。
安监局:负责协调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责令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检验检疫局: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工商分局:依法加强对市场传染病疫情防控物资经营单位主体资格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畜共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食药监分局:负责协调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督促药品、医药试剂的储备,根据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提供药品生产和储备信息。
县红十字会:负责实施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并依法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人民武装部:协调驻静部队完成营区内的疫情处置任务;协调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县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
2.2.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2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2.2.3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2.2.4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2.2.5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2.2.6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2.2.7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是:
2.3.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2.3.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3.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3.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2.3.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3.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2.4.2 县卫生监督所:在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开展饮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开展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防控。
2.4.3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和特别重大(I)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3.1.1发生腺鼠疫,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3.1.2其他省市已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本县存在传入可能,但未发现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
3.1.3发生霍乱,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1.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3.1.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3.1.6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3.2.1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周边省市及地区疫情上升。
3.2.21周内霍乱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
3.2.31周内在县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2.4在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2.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3.2.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3.2.7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3.2.8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3.3.1局部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发生局部暴发。
3.3.2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我县,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3.3.3霍乱在我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
3.3.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3.3.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其他区(县)。
3.3.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3.3.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3.3.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3.3.9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1~2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21~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3.3.10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3.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3.4.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3.4.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区(县),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4.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3.4.4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消灭传染病。
3.4.5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200人以上,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 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 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3.4.6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局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县政府和市卫生局备案。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县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县卫生局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4.2 预警
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出的预警,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其中蓝色预警由县卫生局评估后作出。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政府及县卫生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责任报告单位
4.3.1.1.1县卫生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4.3.1.1.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4.3.1.1.3乡镇人民政府(园区)。
4.3.1.1.4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
4.3.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个体医生负责向县卫生局报告情况。县卫生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应急信息员负责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情况。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1小时。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1小时内尽快向县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卫生局应视情况及时向周边县区卫生局通报信息。
4.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置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专用系统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网络直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应急反应及疫情处置
应急反应启动程序: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及危害程度向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建议报告。同意后,由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分级反应和疫情处置措施。
5.1 疫情分级反应
5.1.1 Ⅰ级反应
Ⅰ级疫情发生后,县卫生应急指挥部领导全县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具体组织执行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紧急动员,全力采取各项防治措施,防范疫情蔓延。
5.1.2 Ⅱ级反应
Ⅱ级疫情发生后,县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保障并督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指挥部办公室具体组织执行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卫生专业体系和各部门、各乡镇村街根据工作要求,全面采取各项防治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避免和减少伤亡。必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5.1.2.1由县卫生局邀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员指导,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下一步预防控制疫情的建议。根据县政府和市卫生局的决定,全力以赴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5.1.2.2由县卫生局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建议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依法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控制措施,如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5.1.3 Ⅲ级反应
Ⅲ级疫情发生后,在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部办公室开始日常运转,各专门工作组人员上岗,并按职责组织开展各项疫情防控工作,乡镇村街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必要时,由县卫生局邀请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员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5.1.4 Ⅳ级反应
Ⅳ级疫情发生后,在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下,卫生专业体系立即运转,县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乡镇村街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组织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5.2 疫情报告及处置程序
5.2.1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可疑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对报告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掌握以下信息:
5.2.1.1报告单位名称、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并记录报告时间。
5.2.1.2发生传染病疫情的地点、单位及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5.2.1.3疫情发生人数、发病时间、临床症状及各项辅助检查情况、住院及治疗情况、临床诊断印象。
5.2.1.4是否到过可疑地区、是否接触过可疑食品、可疑水源、有无类似症状患者接触史;有无人群聚集性。
5.2.1.5报告人暂留置的可疑食品、水及病人吐泻物。
5.2.1.6其他有价值的疫情信息。
5.2.2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5.2.3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做好报告工作的同时,应组织疫情处置工作组赴现场进一步开展疫情调查控制工作:
5.2.3.1确定是否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
5.2.3.2判断疫情性质、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
5.2.3.3确定病因、危险因素和高危人群。
5.2.3.4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继续蔓延。
5.3 疫情控制
本预案启动后,各相关组织领导体系、卫生专业体系和各部门、各乡镇村街,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疫情处置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清传染来源、污染程度,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5.3.1 流调、消杀和采样人员作好个人防护,防护要求参照卫生部相应的防护指导原则。
5.3.2 按卫生部有关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疫点或疫区自然、社会特征、传染病病例个案调查(一般情况、发病和就诊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暴露因素和密切接触者情况、转归等)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5.3.3 根椐病人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X线检查情况及发病程度,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作出判断,并提出控制措施。
5.3.4 对于甲类传染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并按规定做好消毒工作(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及处置参照卫生部相应的标准和原则)。对出现异常临床表现,应到就近医院的专科(发热)门诊隔离治疗,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5.3.5 对相应的病人和疑似病人采集标本进行检测,及时出具报告,具体要求参照相关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
具体病种的疫情控制技术规范参照相应病种防治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5.4 疫情监测
5.4.1 监测点设立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特点,在常规传染病监测点基础上提出增设或调整监测点的方案,经县卫生局评估、确认后实施。
5.4.2 监测内容和方法
(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特点,制定或参照相应的监测技术方案,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2)各监测点根据监测技术方案进行监测报告。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监测点上报的监测信息,及时报县卫生局和上级有关机构。
5.4.3 疫情动态跟踪监测
5.4.3.1病人情况动态报告
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疫情涉及的传染病病例后,每日向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必要时请县卫生局专家组及上级专家组会诊。
5.4.3.2疫情进展情况监测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每日收集疫情进展情况监测报表,监测内容包括:新增病人数,减少(含治愈和死亡)病人数,新增/新减疫点及留验点数,新增/新减隔离留验人数,投入防病人员数,使用消杀药品量等。监测报表经统计汇总后报告县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5 健康宣教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公众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病意识和防病能力。
对已经发生疫情的地区,当地乡镇村街、医疗机构及相关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重点加强针对性的传染病防治健康宣教,并加强对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能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主动接受检查、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实施隔离、留观等措施。
5.6 应急终止
根据相应传染病的疫情控制技术要求,如末例传染病病例治愈且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结束应急反应的书面报告,按相关规定结束本次应急反应。
5.7 疫情资料的管理和利用
5.7.1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的网络维护工作,对下级通过网络系统上报的传染病病例资料进行审核,发现有缺填或明显错误的地方,应立即予以核实、补充和更正。
5.7.2 县卫生局加强对病例诊治、流调资料的质量控制,卫生专业体系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指定专人负责病例诊治、疫情处置等相关资料的审核、分析、统计、报告工作。
5.7.3 各部门、各机构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形成的各类资料,必须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6 后期处置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2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3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县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建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置、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共享。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县、乡镇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院)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7.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我县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1.4 卫生监督体系
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县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向各乡镇派出卫生监督分机构;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 卫生应急队伍
7.1.5.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7.1.5.2组建方式和种类。县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组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卫生应急队伍,每类队伍各10人左右。卫生应急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临床救治、心理干预、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7.1.5.3管理和培训。县卫生局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
卫生、经贸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质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经贸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2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多方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3 通讯和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4 法律保障
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8.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经常性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8.2 宣传培训
县卫生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新闻、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引导社会舆论,提高全县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自我防护和心理承受能力,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导群众和非政府组织自觉配合和参与政府的应急工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8.3 责任与奖惩
县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死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