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静海政办发[2012] 39 号
关于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
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管理,增强公众对气象灾害的防御意识,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负责单位
县应急办、县气象局
二、认证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园区
三、认证条件及标准
(一)满足“六有”标准(有固定场所、有信息设备、有气象信息员、有定期活动、有管理制度、有长效机制)的乡镇(园区)气象信息服务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至少有一名气象协理员,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名气象信息员。
(三)有乡镇(园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一次。
(四)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自动气象站及其它监测设施,并能向县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和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五)有渠道或设备能够接收县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如气象电子显示屏、气象网站、手机短信、大喇叭自动接收气象信息系统、传真、广播、电视等,能与县气象局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渠道和设施,如公众显示屏、乡村广播站、网络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八)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四、认证程序
(一)凡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单位,须填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申请表,并提交本单位基本概况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情况介绍书面材料,报县气象局审核。
(二)县气象局经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县应急办审核。经县气象局审核不合格的,由县气象局指导申报单位进行改进和完善,接受下一次的认证审核。
(三)经书面申报、现场核实、综合评定后,凡具备合格条件的,将被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县应急办、县气象局颁发证书和标志。
(四)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将重新颁发证书,复审不合格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五)取得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达标的单位,在有关政策扶持上给予倾斜。
五、工作要求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制度,是健全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全社会气象灾害应急防御能力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乡镇(园区)要高度重视,把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落到实处,力争2012年12月底前所有乡镇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全面完成。
附件:1、静海县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认证申请表
2、静海县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认证评分表
3、静海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实施意见
4、静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备认证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静海县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表
乡镇(园区) |
| 人 口 |
| 面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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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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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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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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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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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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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准备现状(注:若满足则在□内打√) | ||||||
□ 有气象工作分管领导 | □ 有“部门、镇(街道)、村”三级信息互动机制 | |||||
□ 有气象信息服务站并能发挥作用 | □ 有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气象直通网络电子屏、大喇叭自动接收气象信息系统 | |||||
□乡镇(园区)、村有气象信息员 | □ “信息进村入户”工作取得成效 | |||||
□ 有气象灾害防御处置预案,每年不少于一次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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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1个或以上气象灾害避难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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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气象监测站并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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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园区)申请意见 | ||||||
申请意见:
负责人签名: ( 盖 章 ) | ||||||
调查评估及审核意见 | ||||||
评估意见:
日期:( 盖 章 ) | 审核意见:
日期:( 盖 章 ) |
附件2:
静海县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评分表
乡镇: 年 月 日
项目 | 内 容 | 评审意见 | 得分 |
建立完善的组织机制(15分) | 有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乡镇(园区)防灾减灾工作(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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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一名气象协理员专门承担相关工作;每个村(社区)有一名气象信息员(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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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气象信息服务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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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支基层气象防灾减灾队伍,承担乡镇(园区)气象防灾减灾的有关工作(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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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乡镇气象灾害风险评估(10分) | 全面掌握乡镇(园区)自然环境,包括陡坡、洼地等特殊地理环境,洪涝多险地带、河流和密集住宅区等危险地区(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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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掌握乡镇(园区)社会环境,包括老弱妇孺、儿童、身心障碍者等弱势民众情况,老旧建筑物情况,桥梁、堤防、学校、公园、乡镇活动中心等重要设施情况(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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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掌握乡镇(园区)防灾减灾资源,包括避难场所设施可容纳的人数、现有的设备,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接收设备等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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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居民参与的方式,开展对乡镇(园区)影响较大的若干种气象灾害的隐患调查(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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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乡镇(园区)气象灾害风险图,积极鼓励居民参与风险图编制过程(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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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手段(15分) | 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接收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与气象部门保持通信畅通(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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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及时传播分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如气象电子显示屏、预警大喇叭广播等(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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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通过电话、手机、对讲机、锣鼓、登门入户等方式通知到乡镇(园区)每户居民(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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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10分) | 针对乡镇(园区)气象灾害特点,编制、完善乡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预案明确气象防灾减灾领导小组和应急队伍联系人以及他们的联系方式,对于弱势群体有对应救助措施;明确绘制乡镇(园区)气象灾害避难图,内容包括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点(带)、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安全疏散路径、脆弱人群临时安置场所、消防和医疗设施及指挥中心位置等信息(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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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包括组织指挥、灾害预警及信息传递、灾害自救和互救逃生、转移安置、灾情上报等内容。分析总结演练的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乡镇(园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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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与培训(20分) | 有面向公众的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培训计划(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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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防灾减灾日、世界气象日、科普宣传周等为平台,开展经常性的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活动(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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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学校、广播、宣传栏、橱窗、安全提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公共场所或设施,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和避险自救技能(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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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对辖区居民进行气象防灾减灾培训,与其他乡镇(园区)开展乡镇(园区)气象灾害防御经验交流(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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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印制分发乡镇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材料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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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群众气象防灾减灾意识与技能 (15分) | 群众清楚乡镇(园区)内各类灾害风险及其分布(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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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知晓本乡镇(园区)的避难场所和行走路线(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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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知晓气象预警信号所表示的含义(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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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掌握气象防灾减灾自救互救基本方法与技能,包括不同场合(家里、室外、学校等)、不同气象灾害(洪水、冰雹、龙卷、地质灾害等)发生后,懂得如何逃生自救、互帮互救等基本技能(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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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积极主动参加包括宣传、培训、防灾演练、风险隐患点排查、灾害风险区划图的编制等活动(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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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防灾减灾工作制度(15分) | 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包括相关人员的日常管理、气象防灾减灾设施的维护管理等(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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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两卡发放制度。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明白卡发放给防御责任人、协理员和信息员,气象防灾减灾明白卡发放给百姓群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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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气象防灾减灾检查。定期针对乡镇(园区)隐患监测、应急救护预案、气象灾害风险区划、脆弱人群应急应对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具体改进措施(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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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气象减灾工作档案。建立包含图片和文字的规范、齐全的乡镇气象防灾减灾档案,以便查阅(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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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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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静海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实施意见
为有效提高我县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重要性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各单位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认定的过程,对于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以及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积极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
各乡镇政府(园区)、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应当积极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认证,到2012年底,各乡镇(园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开展面达到100%;全县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开展面力争达到全覆盖。通过三年的努力,到2014年底,全县形成较为完善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御整体水平,切实增强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处置能力。
三、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由县政府应急办与县气象局联合组成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编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并组织成立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专家评估组,指导和推动各单位的认证工作。
四、准确把握认证标准
各单位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乡镇政府(园区)需成立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有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并至少有一名气象协理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需有一名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和至少一名气象信息联络员;
(二)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三)有制度完备、机构健全的气象信息服务站,并有一支基层气象防灾减灾队伍;
(四)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及报警电话,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24小时值班场所;
(五)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县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能与县气象局保持通讯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农村气象预报预警大喇叭、显示屏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五、严格规范认证程序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制订认证工作开展计划,并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凡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认证管理办公室初审,由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专家评估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出具评估意见,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合格的,将被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县应急办、县气象局联合颁发证书和标志。获得认证的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同时,对于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突出成效的集体和个人,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4:
静海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突发性强,破坏力巨大。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静海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重点是对乡(镇)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等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有利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认证对象
第三条 静海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制度的实施对象为乡(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农业行业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重点工业企业、学校、医院、车站、人群密集的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各企事业单位、农业行业实行自愿申报。
(一)静海县行政区域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学校、医院、旅游景点、车站、库区等重要公共单位和场所;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危险度较高的企业等;居民社区、小区、街道、流动人口聚集区等。
(三)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单位。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农业大户等。
(四)气象灾害一般防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认证条件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认证条件。
(一)有满足“六有”标准(有固定场所、有信息设备、有信息员、有定期活动、有管理制度、有长效机制)的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至少有一名气象协理员,每个行政村至少有一名气象信息员。
(三)有乡(镇)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一次。
(四)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自动气象站及其他监测设施,并能向区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和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五)有渠道或设备能够接收区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如气象电子显示屏、气象网站、手机短信、声讯电话、传真、广播、电视等,能与区气象局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渠道和设施,如公众显示屏、乡村广播站、网络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八)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第五条 重点防御单位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发生和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和至少一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一次。
(四)有气象灾情的报告人员,并能向区气象局进行情况通报或数据传输。
(五)有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区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与区气象局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广播设备、预警电子显示屏等)。
(七)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区气象局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八)有面向员工的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农业行业认证条件
(一)有气象警报接收固定渠道或装置,能接收区气象部门的气象预警信息。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分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能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办法或方案。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能在本单位、本行业及时传播分发。
(五)灾害影响期间具有24小时通畅的通信设施和联络方式。
(六)参加区、乡(镇)气象灾害防御或其它气象专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认证机构
第七条 县气象局负责组建静海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专家评估组,负责对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报单位进行初审;由县气象局具体承担认证日常工作与管理,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负责认证审核监督。
第五章 认证程序
第八条 申报方式采用书面申报形式。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申请书可以到静海县气象局领取。申报单位正确填写申报材料后,邮寄到静海县气象局(地址:静海县静海镇南纬一路西段南二排14号,邮编:301600)。
第九条 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填报规范和信息完整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申请表。
(二)本单位基本概况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情况介绍。
第十条 材料初审。静海县气象局专家评估组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若不符合申报要求,由专家评估组提出整改意见并通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材料初审通过后,县气象局指派不少于2名成员的专家评估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调查评估。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由专家评估组签署评估意见,报县气象局审核。
第十二条 认证审核。县气象局会同有关单位,根据专家评估组的评估意见和相关文件要求,派出不少于3名成员的认证考核组,采取听取介绍、实地察看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认证审核。满足认证条件的,将被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若不合格,则由县气象局负责指导申报单位进行改进和完善,接受下一次的认证审核。凡通过认证审核的达标单位,由县应急办和县气象局联合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十三条 认证仪式。对认证达标的单位将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并适时举行证书和标志颁发仪式。
第十四条 认证期限。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将重新颁发证书。复审不合格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六章 认证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应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县应急办、县气象局随时接收组织和个人的反映,如调查确认获得认证的单位不再符合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要求,将吊销认证,并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章 认证复审
第十六条 认证资格自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之日起生效。在认证证书失效前六个月,县气象局将通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重新申请认证。县气象局将本着科学有效的原则,按照最新的评估标准,对其认证单位进行指导。
第八章 认证吊销
第十七条 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在有效期后不再重新申请认证,将吊销认证,收回其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证书和标志,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布。
第九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在财产保险费、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或优先待遇政策。县乡两级政府在拨付救灾经费时优先考虑补助认证达标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认证达标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章 联络方式
第十九条 有关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问题、评论或建议,请联系静海县气象局。
地址:静海县静海镇南纬一路西段南二排14号
邮编:301600
电话:28942224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