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静海政办发〔2013〕 23 号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禁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违法
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为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切实提高农业产出效益,我县大力实施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可以说,发展势头总体上是好的,但期间个别村街或个人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违规超标建设冷库、办公管理用房、饭店、硬化道路等,破坏了耕地,形成了违占违建。这些违法行为有的是在得到乡镇政府的默许和县直有关部门的资金扶持下形成的,在社会上起到了负面示范效应。目前,上述情况还有进一步扩大、蔓延趋势。为坚决遏制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规定,设施农业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在基本农田上的一切建设均属违占违建。
二、设施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审批。各乡镇要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合法合规发展设施农业。设施农业建设,须依法办理农业结构调整用地手续。
三、切实加强依法用地意识。各乡镇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教育、引导好广大群众,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不支持、不纵容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对于出现的违法建设要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
四、正确引导扶持好设施农业发展。县直部门要正确引导和扶持乡镇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对于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项目,县直部门要立即叫停,不能错误引导,更不能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五、协同配合做好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公安、法院、综合执法、国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违法用地案件查处工作。对需申请执行和移送的,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及时立案。
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