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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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育局关于静海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小学入学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MB16643359/2020-0068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静海政办发〔2014〕 8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静海政办发〔2014〕 8 号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教育局关于静海县居住证

持有人随迁子女小学入学登记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县教育局制定的《静海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小学入学登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由公安静海分局、人社局、社保中心、新闻中心、县流动办、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教育局教育科;各乡镇教育办要成立工作组,与乡镇其他部门负责本乡镇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接待登记工作,妥善处理各类问题,确保工作平稳顺利。
  二、周密部署,精心安排。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要在各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张贴《静海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小学入学登记暂行办法》;幼儿园要向在园的外省户籍的学龄儿童家长发放《静海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小学入学登记暂行办法》的宣传页;要在静海电视台播发《静海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小学入学登记暂行办法》的内容。
  三、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各乡镇政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学校要选派政治、业务过硬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认真学习《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和《静海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小学入学登记暂行办法》,严格按文件要求把好关。要以政策为准绳,耐心做好政策的咨询和解释,公正、稳妥地处理好个案问题。

                   2014年2月17日 

静海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

小学入学登记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精神,做好静海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小学一年级入学的登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静海县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小学入学登记暂行办法》。
  一、登记时间
  居住证持有人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8月31日前出生,年满六周岁)申请在静海接受小学教育,应在入学前一年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乡镇教育办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申请2014年入学的登记时间为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二、登记地点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静海接受小学教育,依据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
  1.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为县城以外乡镇村、街的持证人,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我县接受小学教育,到居住证所载明的乡镇教育办办理登记手续,由乡镇教育办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
  2.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为县城区域的持证人,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我县接受小学教育,到静海镇教育办办理登记手续,按照教育局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
  三、登记时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静海合法居所的证明,包括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证持有人在静海的务工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静海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天津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静海县教育局。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随《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试行)》于2015年12月31日废止。

                   静海县教育局
                   201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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