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海政办发〔2016〕 36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静海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2016年8月12日第13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9日
静海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保护我区生态环境,全面推进美丽静海建设,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我区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市环保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函》(津环保生函〔2016〕16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方案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统筹考虑中长期规划,在确保水环境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它环境功能,合理布局。
(二)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原则。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需要,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根据我区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四)可持续性利用原则。养殖区划分要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坚持发展和保护并重,在保证本区畜产品供给基本平衡的前提下实现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方案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畜牧条例》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三、畜禽种类及养殖规模
本次禁养区划定所包含的畜禽种类为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种类。
列入禁养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为:猪存栏三百头以上;家禽存栏一万只以上;牛存栏五十头以上;羊存栏五百只以上;兔存栏三千只以上;其他畜存栏一百头以上。
列入禁养范围的养殖专业户的规模标准与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规模标准一致。
四、养殖区域划分类型
静海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和可养区。
(一)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二)可养区。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以外区域。
五、禁养区划分范围
(一)天津市团泊鸟类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2013年,经市环保局组织开展的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功能区划核查确认,保护区总面积6270公顷。其中核心区位于团泊水库北部,距北堤300米,距西堤350米的扇形水面,面积1067公顷。缓冲区分布在核心区外围,东北、西北两面以团泊水库的北堤(独流减河南堤)为界,西部以团泊水库西堤为界,面积550公顷。
(二)静海新城区域内的居民区、文教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其边界为:北纬五路→南运河→南宁路→京福铁路→静王路→津沧高速→东方红路→曙光道→北华路→朝阳道→静文路→东昌道→北华路→京福铁路→北纬五路,面积1795公顷。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2016年底前,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由区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禁养区内违法违规行为。
(二)在可养区内,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且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三)静海镇政府及畜牧部门组织人员严格按标准核实本区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信息,
为下一步的关闭搬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静海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五)区审批局、规划局、国土分局、畜牧中心、环保局等单位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静海镇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行属地管理,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管理。
七、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区人民政府根据划分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部门,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要建立以乡镇政府为主的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并纳入乡镇政府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我区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三)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区审批局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区畜牧中心和环保局做好可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粪污治理工作。区环保局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畜禽养殖过程中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批先建、擅自发生重大变动、不落实“三同时”及违法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区环保局、畜牧中心、农委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