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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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2016年臭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MB16643359/2020-0090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静海政办发〔2016〕 22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主题分类\生态环境保护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静海政办发〔2016〕 22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2016年臭氧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静海区2016年臭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5日

  
天津市静海区2016年臭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有效防控夏秋季节臭氧污染,确保实现2016年度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总体部署,按照《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6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6〕6号)年度任务要求和《天津市2016年臭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餐饮油烟、露天烧烤、油漆喷涂、墙体涂刷装饰等为重点,深入开展臭氧专项整治行动,“夏病春治”,确保臭氧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基本原则
  (一)提早谋划、超前部署。各相关部门依照本方案及本部门市上级部门工作安排,尽快梳理2016年度臭氧污染防控具体任务,提早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倒排工期、及时调度,确保早完成、早见效。
  (二)因源施策、精准治理。在充分借鉴2015年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十大专项行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辖区范围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及氮氧化物的排放源梳理细化,对重点区域内墙体涂刷、标线施划等临时作业进行规范,逐一明确治理防控要求。
  (三)严管重罚、督查问责。按照本方案任务安排,充分发挥部门行业监管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明确分工、狠抓落实。强化臭氧污染防控督促检查,对防控任务进度差、治理效果不达标的,依法依规对涉事企业从严从重处罚。
  三、重点任务
  为有效降低臭氧生成的前体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及氮氧化物排放,紧密围绕工业企业、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喷涂汽修、墙体涂刷等重点环节,采取8个方面13项专项措施:
  (一)全面加快工业污染治理
  1、按照《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6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推动7家重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治理,力争早开工、早完成、早见效。(责任部门:环保局)
  (二)全面开展露天烧烤污染整治
  2、开展露天烧烤违法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发现一处、清理一处,不留死角。5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开展重点区域集中整治,彻底治理露天烧烤,加强检查巡视、确保治理实效。(责任部门:综合执法局)
  (三)全面强化喷涂汽修行业整治
  3、严格行业监管,在全区范围内严格禁止露天喷漆作业;4月底前,全面排查和整治全区99家各类汽修企业喷漆作业环节,对未经审批从事喷涂作业的汽修企业,立即责令停业整治。(责任部门:交通局)
  4、自4月1日起,定期开展喷涂汽修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对从事露天喷漆作业的立即责令停业整改;自5月15日起,重点区域内未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或治理装置未正常运行的汽修企业,全面禁止任何喷漆作业。(责任部门:交通局、环保局)
  (四)全面加强重点区域道路交通优化
  5、5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均衡重点区域道路交通流量,并最大程度化解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时的尾气排放。(责任部门:公安静海分局)
  (五)全面优化墙体涂刷装饰等作业安排
  6、提前安排重点区域内建筑墙体涂刷装饰、道路设施喷涂、市政道路划线、交通标线施划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5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每日13时至17时日照强烈期间,禁止在重点区域范围内开展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行为。(责任部门:建委、市容园林委、交通局、公安静海分局)
  (六)全面深化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7、继续全面推动全区各类餐饮企业油烟治理工作,通过强化技术指导、安排补贴资金,6月底前基本实现全区有证照餐饮企业油烟治理设施全覆盖。(责任部门:环保局)
  8、自3月15日起,集中治理重点区域内无证照、无设施的小餐饮;自5月15日起,重点区域内,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餐饮企业,全面禁止任何涉及油烟产生的作业。(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环保局)
  9、建立辖区内餐饮企业动态管理机制,组织全区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至少每半年对净化设施完成一轮清洗,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责任部门:环保局)
  (七)全面加强专项执法检查
  10、自4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对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企业、燃煤设施,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各项环保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最大程度降低污染负荷;自5月15日起,重点区域内未实现环保设施稳定运行的工业企业及设施全部停止运行。(责任部门:环保局)
  11、自4月1日起,开展全区加油站、储油库专项执法检查,实施台账式管理,确保全区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全部稳定运行,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的,4月底之前依法完成整治。(责任部门:环保局)
  12、5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定期对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企业、燃煤设施,以及全区加油站、储油库进行抽查,对超标排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严处罚。(责任部门:环保局)
  (八)全面实施网格化精细管理
  13、5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充分发挥全区各级网格员和专职网格监督员管理职责,全面摸排网格内臭氧污染相关排放源及生产经营行为,并加强每日巡查频次和力度。(责任部门: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环保局)
  四、计划安排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6年3月31日前,制定实施本辖区《2016年臭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并上报市“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备案。
  (二)实施治理阶段。各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分工及治理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除工程治理任务外的其他各项臭氧污染防治工作,完成自查、验收,并将本单位防治工作进展报区清新空气分指挥部(环保局)。环保局汇总各部门本年度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于5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
  (三)持续整治阶段。自2016年5月15日至2016年10月15日,各责任单位严格依照本方案任务分工,全面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污染防控工作;同时市清新空气分指挥部对本区治理工作进行现场抽查,确保治理成果“不反弹”。在此期间,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将针对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定期上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并在全市通报。
  (四)归纳总结阶段。10月1日前,各责任单位将2016年度臭氧污染防控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环保局,由环保局汇总形成全区臭氧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市清新空气分指挥部。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各相关部门应严格落实部门监管和行业指导责任,各乡镇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应严格落实属地治理责任,进一步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增加人员和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夜查和突击检查,确保管控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不断总结经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夏秋季节臭氧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加大技术资金支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加强对中央大气专项资金对臭氧污染防控相关工作的申报工作,落实各级财政配套支持,保障各项治理任务措施的按期完成。
  (三)严肃督查考核问责。结合《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考核问责。
  (四)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优势,积极宣传报道开展臭氧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作用和各项工作进展及成效,发挥好舆论监督和警示作用,推动臭氧污染防控和环境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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