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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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鼠疫控制 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71289628XG/2020-0046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静海政办发〔2017〕 48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鼠疫控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已经2017年8月25日静海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5日

 

 

天津市静海区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鼠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包括动物间鼠疫和人间鼠疫。人间鼠疫一般由动物间鼠疫传播而来,主要包括腺鼠疫和肺鼠疫。我国动物间鼠疫分布广泛,人间鼠疫每年都有发生或局部流行。随着我区内外交往的日益频繁,鼠疫传入的危险因素也随之增多。为严防鼠疫传入我区,并保证在鼠疫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规范地控制疫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和《天津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鼠疫的预防和疫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

1.4  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成立静海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简称区鼠疫应急指挥部)。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下设的指挥部办公室以及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具体承担对我区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置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

总指挥:由主管卫生计生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卫计委主任担任。

成员:区卫计委、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新闻中心、区文汇报社、区工业经委、区爱卫会、公安静海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场监管局、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农委、区红十字会、静海区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区鼠疫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卫计委。办公室主任由卫计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卫计委主管副职担任。

2.2 专家组

区鼠疫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建鼠疫医疗救治专家组和流行病学专家组,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机构的专家组成。负责医疗救治、疫情的技术咨询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估。

2.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3.1  静海区鼠疫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对疫区实施封锁。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在静海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鼠疫疫情后,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区人民政府组织铁路、交通、畜牧、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计委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开展群防群控: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应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3.2 日常管理机构

鼠疫日常防控工作由区卫计委承担,负责全区疫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

2.3.3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制定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区作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

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区医药储备的药品调用,并迅速协调组织医院、医疗部门向疫区提供预防、疫情、治疗和消毒等方面药品和器械的援助;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区教育局: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区科委: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置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区交通局:组织交通按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置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区商务委: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区新闻中心和区文汇报社: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疫情处置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区工业经委(信息化办公室):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协助建设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与天津市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和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证鼠疫疫情信息的传输畅通。

区爱卫会:在区卫计委门提供的全区鼠密度监测数据及鼠疫疫情报告的基础上,负责组织全区的预防性灭鼠和发生疫情时突击性灭鼠工作。

公安静海分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区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区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生活救助。负责对鼠疫死亡病例尸体用专用车辆进行拉运和火化。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区市场监管局:对用于处置鼠疫疫情药品、器械等质量的监督。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打击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区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防疫和防疫监督工作。

区农委:负责农区灭鼠工作,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区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区人民武装部:协调驻静部队完成营区内的疫情处置任务;协调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静海区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鼠疫应急处置的专业机构。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区卫计委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验、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建立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防护用品和相关器械等。

(5)对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负责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鼠疫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2.4.2  医疗救治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置的医疗救治机构;区医院为鼠疫应急医疗救治的定点医院。

(1)开展对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用品,如N95口罩、护目镜、连体防护服等),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等处理工作。并将消毒后的尸体运至警戒线外,由相关部门运送和火化。

3.  监测与预警

3.1  应急准备措施

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本级防控应急预案。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最大限度地降低鼠疫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3.1.1  疫情监测

(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时掌握疫情的动态和趋势,为鼠疫的预测预警和制定防治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区医院为鼠疫疫情监测医院,做好人间鼠疫的检诊工作。

3.2  预警分级指标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3.2.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3.2.2  重大鼠疫疫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级)

(1)在1个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

3.2.3  较大鼠疫疫情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级)

(1)在1个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

3.2.4  一般鼠疫疫情级)

腺鼠疫在1个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3.3  预警分级

(1)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Ⅱ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我区周边地区出现人间鼠疫病例,或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非法运至我区为Ⅳ级预警。

(2)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由各级应急机构根据鼠疫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4  预警发布与解除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预警,由国家卫计委予以确认发布和解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和较大鼠疫疫情(Ⅲ级)预警由市卫生计生委予以确认发布和解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区卫计委予以确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微博、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5 预警响应措施

发生鼠疫疫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4. 应急处置

4.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我市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天津市鼠疫应急指挥部,在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疫情发生的区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积极按照要求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4.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和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的应急反应

重大和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计生委的建议和疫情处置需要,成立天津市鼠疫应急指挥部,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并控制疫情,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积极按照要求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4.3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1)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疫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我区出现一般鼠疫疫情时,静海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积极运作,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2)区卫计委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市卫生计生委。

4.4  Ⅳ级预警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我区周边地区出现人间鼠疫病例,或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非法运至我区,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区卫计委立即做好可能发生人间鼠疫疫情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迅速了解周边地区鼠疫疫情及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确定染疫或可能染疫的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对我区的污染程度;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国家卫计委门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与周边地区开展联防联控;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工作建议。

(2)监测医院要加强监测工作,做好鼠疫病人的检诊工作,做好鉴别诊断;区医院做好收治鼠疫患者的各项准备。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鼠间鼠疫疫情监测,及时发现鼠间鼠疫疫情,掌握流行动态,并做出预测预报。

(3)区卫计委根据周边地区鼠疫疫情和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对我区污染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消毒、灭鼠、杀虫等卫生处理。

(4)区市场监管局、农业、畜牧水产、卫计等部门应立即查明、没收非法运输的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并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4.5  信息管理与报告

4.5.1  信息管理

(1)区卫计委负责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资料。

4.5.2  信息报告与通报

(1)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迅速进行核实,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报告区卫计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计委必须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至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分别报到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卫计委。

(3)在市卫生计生委要求我区开展鼠间鼠疫监测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随时报告鼠疫监测数据,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4.6  鼠疫应急反应终止及评估

4.6.1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无继发病例,疫区鼠疫控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计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和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国家卫计委报告。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区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市卫生计生委派专家组参加。区卫计委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4.6.2  鼠疫疫情处置工作评估

(1)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置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计委、市卫生计生委和区卫计委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处置情况评估工作由国家卫计委负责,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处置情况评估工作由市卫计委负责,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置情况的评估工作由区卫计委负责。

(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后期处置

鼠疫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响应处置完成后,由卫计委组织专家判定,由鼠疫防控领导小组批准宣告应急处置结束。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对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置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并对应急处置期间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1)按照《天津市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并不断完善监测方案。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疑似病例或鼠疫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2)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根据国家“鼠疫应急装备标准”、“鼠疫实验室建设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规范我区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3)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实行核酸序列检测、抗原快速监测、酶联免疫吸附实验等检验技术,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动态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做好预防治疗和控制鼠疫疫情时所需各类物资的储备,建立救援物资数据库。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的挪用、流散和失效,卫生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予以补充,对失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新。

(2)经费保障:区人民政府应保证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交通保障

鼠疫疫情发生后,要及时对疫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紧急救援“绿色通道”,为鼠疫救援队伍、病人和物资的运送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保证。

(4)治安保障

鼠疫疫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疫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确保疫情处置工作所需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保持正常社会秩序。

7.  监督和管理

7.1  培训与演练

区鼠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相关部门承担的职责与任务,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

区卫计委要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急救等鼠疫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统一组织卫生系统的鼠疫疫情应急演练,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7.2  责任与奖惩

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都要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本预案明确的任务,建立鼠疫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建立组织,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任务。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应对鼠疫疫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8.  附则

8.1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区卫计委组织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区卫计委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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