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海政办发〔2017〕 61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静海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静海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2017年11月5日静海区人民政府第25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 年11 月17 日
静海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有效防范和处置我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静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启动本预案:
(1)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1万公顷以上。
(2)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新传入)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3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05万公顷以上。
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不在本预案的适用范围内,按照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及有关应急预案处置。
1.4 灾害分级
按照灾害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2.5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25万公顷以上;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新传入)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2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2万公顷以上。
Ⅱ级(重大):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2万公顷以上、2.5万公顷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2万公顷以上、0.25万公顷以下;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新传入)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9万公顷以上、1.2万公顷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15万公顷以上、0.2万公顷以下。
Ⅲ级(较大):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5万公顷以上、2万公顷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15万公顷以上、0.2万公顷以下;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新传入)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6万公顷以上、0.9万公顷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1万公顷以上、0.15万公顷以下。
Ⅳ级(一般):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公顷以上、1.5万公顷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1万公顷以上、0.15万公顷以下;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新传入)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3万公顷以上、0.6万公顷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05万公顷以上、0.1万公顷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和机制,做好灾害防控工作。
(2)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提高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控制灾害影响。
(3)属地管理,各司其职。市和区县防控机构统一领导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区交通局、区市容园林委、区水务局、区种植业发展中心、林海管委会、子牙循环产业园、静海开发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司其职,做好应急处置保障工作。
(4)依法规范,整合资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推进应急系统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优化联动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静海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控指挥部 ),统一领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区防控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工副主任、区农委主任、区林业中心主任担任。
2.1.2 区防控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研究拟定本区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体系的建设、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区防控指挥部下设静海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控办),设在区林业中心。区防控办主任由林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兼任。
2.2.2 区防控办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区防控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防控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部署;提出本区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的建议;组织修订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的鉴定;负责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级的确定,组织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组织建设、管理专家组;监督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应急队伍、物资和设备的落实;组织开展有关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指导各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完成区防控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林业中心:承担区防控办的工作;在市防控领导小组和区防控指挥部领导下,对管辖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开展应急处置;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车站和道路进行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组织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对疫区现场内相关设施实施防疫处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警发布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公安静海分局:负责疫区道路封锁、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等公共管理工作;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社会稳。
区环保局:负责对现场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通报环境危害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
区检验检疫局:负责收集国外植物疫情发生情况,分析、整理、提供有关信息;对进境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对可造成我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外来威胁进行有效防治。
区交通局:负责处置疫情所需物品的运输调度,保证所需物品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区卫计委: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医疗保障。
各乡镇及有防控任务的单位,在区防控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检疫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防控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林业中心主任兼)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下设防控组、检疫封锁组、治安组、宣传组。各组组成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防控组:由区林业中心、区交通局、区市容园林委、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种植业中心、静海开发区、林海管委会、子牙循环产业园以及各乡镇防控机构组成。负责现场防控处置方案的制定和现场的指挥、监督和处置。
(2)检疫封锁组:由林业中心、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组成。负责对事发地现场和相关的车站、道路等场所进行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对疫区场内相关设施实施防疫处理,对进境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
(3)治安组:由公安分局、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组成。负责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实施疫区的封锁、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4)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林业中心组成。根据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2.5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防控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防控任务单位成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领导小组,按照区防控指挥部的部署,组织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的防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乡镇农委及有防控任务单位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部门(或办公室)。
2.6 专家组
专家组由区防控办负责组建,由区林业中心的高级农艺师组成,主要负责为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和培训。区防控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家组成员。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1.1 监测体系
区防控办加强监测网络建设,提高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的搜集汇总和预测分析机制,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趋势预测;健全监测队伍,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体系。
3.1.2 监测机构
各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的防控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汇总、分析监测信息,统一上报区防控办。
3.1.3 鉴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由区防控办负责鉴定。区防控办不能确定的,送市防控办(天津市林业局)或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红色预警:根据监测和鉴定结果,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事态可能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2)橙色预警:根据监测和鉴定结果,有可能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事态可能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黄色预警:根据监测和鉴定结果,有可能发生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且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4)蓝色预警:根据监测和鉴定结果,有可能发生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且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3.2.2 预警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经逐级上报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蓝色预警由市防控办发布。国务院或国家林业局、市防控办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后,区防控办根据市防控办提出的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3.2.3 预警措施
预警发布后,区防控办、各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的防控机构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应对工作:
(1)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依情况加大事发地周边地区监测力度,增设监测点和监测人员;
(2)向成员单位通报灾害发生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准备工作;
(3)组织专家组对可能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4)检查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剂药械,做好防治准备工作;
(5)组织力量进行预防,争取控制灾害,减少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可能性;
(6)对灾害发生原因开展调查,并对预防工作进行评估,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要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4 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市防控办发布预警后,区防控办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根据专家组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向市防控办提出调整预警等级建议。
当确定灾害危险已经解除,应立即解除预警,终止已采取的相关措施。红色、橙色预警由市防控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解除。黄色、蓝色预警由市防控办解除。
3.3 检疫管理
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加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产地检疫、复检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对进出灾害发生区域的车辆及其所载物品进行检疫和除害处理,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突发或疑似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其隐患后,应立即向区防控办或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的防控办报告。区防控办电话为:28913287。
4.1.2 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的防控办接到报告后,经核实初步确定属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在1小时内向区防控办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4.1.3 区防控办接到报告后,经核实确认属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在1小时内向区防控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控办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4.1.4 属于疑似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由区防控办组织专家组或送市林业局进行有害生物种类鉴定并进行相关风险评估。
在鉴定评估工作结束后,对非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在1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告区人民政府、市防控办,并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报告。
在送检时间内,事发地防控办、区防控办要严密监测疑似事件动向,若事态发展更趋严重、危害程度明显增加,应立即报告。
4.1.5 报告内容包括: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生物名称、传播方式、危害的寄主植物、事件发生程度、危害程度、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可能的发展趋势等。
4.1.6 区林业中心经向区人民政府请示批准后,向毗邻区县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
4.1.7 区林业中心接到市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毗邻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情的通报后,需我区启动相应响应程序的,要在1小时内向区防控指挥部、区人民政府电话报告,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做好处置准备。灾情对我区暂不构成威胁,需密切关注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并通知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防控机构,做好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准备工作。
4.2 先期处置
确定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事发地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的防控机构立即组织应急除治队伍,开展先期除治工作,控制灾害蔓延。
4.3 应急响应
根据事件等级,本区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两级响应。
4.3.1 Ⅰ级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区防控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区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的防控机构在市防控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为区防控指挥部总指挥。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召集区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按照上级提出的要求对应急处置进行具体部署;
(2)协调区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
(3)加强对除治灭疫现场的监督检查,保证除治灭疫工作质量;
(4)及时按照规定和要求划定并封锁疫区,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
(5)加强监控,按规定进行应急响应的升级或应急处置的终止;
(6)配合市专家组对疫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市防控领导小组提交评估报告,提出建议;
(7)监督指导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的防控机构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3.2 Ⅱ级响应。发生一般、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在区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防控办启动本预案,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区防控办主任兼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Ⅰ级响应中的措施。
4.3.3 市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启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后,我区依实际情况进行响应。
4.4 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
4.4.1 按国家林业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要求,建立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4.4.2 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市防控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和口径,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统一发布信息。一般、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控指挥部配合市防控办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专家组根据疫情和防治效果,向市防控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和后续防治意见,由市防控办决定应急结束和后续防治措施,宣布应急结束,及时通知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区防控指挥部、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的防控领导小组组织做好清理现场、后续防治、恢复受灾林分等善后处置工作。区财政局及时拨付专项救灾补助资金。
5.2 调查评估
由区防控办按照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进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评估。评估报告应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向区人民政府、市防控办报告。评估报告在应急结束后60天内报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
由国务院、国家林业局或市林业局组织开展的调查评估,区防控办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6.1.1 林业中心、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组建林业应急除治专业队伍,总人数不少于300人。实行区和各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分级响应、二级联动的应急防控处置工作机制。各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负责应急除治队伍的日常管理,当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时,由区防控办或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的防控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6.2 物资保障
6.2.1 区林业中心应急防控设备储备库集中储备各类防控药械112台(套),其中100型高射程喷雾机2台(套),80型高射程喷雾机1台(套),50型高射程喷雾机9台(套),担架式喷雾机100台(套)。
6.2.2 各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应按照林地面积配备应急防控设备6-10台套,进行集中管理使用。在发生林业有害灾害时,根据响应等级由区防控指挥部、区防控防控办统一调配。
6.2.3 应急除治药剂采取实物储备的方式,在区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防控药剂10吨,区防控办负责药剂的调配,定期更新,一旦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保证药剂及时到位,确保除治工作顺利进行。
6.3 技术保障
区防控办随时掌握我区及周边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威胁,及时与市林业局等部门进行沟通,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各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及时了解和掌握管辖范围内及周边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威胁,及时与区防控办进行沟通,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 经费保障
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经费。
6.5 通信保障
区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的防控机构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联络畅通。
7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
区防控办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林业有害生物知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7.2 培训
区防控办、各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每年对防控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技术与能力。
7.3 应急演练
区防控办定期对各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机构建立、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技术保障等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提高灾害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由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国家林业局或市林业局明令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2 各乡镇及有防控任务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乡镇、本单位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防控办备案。
8.3.3 区防控办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