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海政办发〔2017〕 35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静海区取缔违规经营和运输散煤
(无烟型煤除外)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静海区取缔违规经营和运输散煤(无烟型煤除外)专项行动方案》已经2017年7月8日静海区人民政府第18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9日
静海区取缔违规经营和运输散煤 (无烟型煤除外)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关于转发《天津市2017年散煤清洁化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2017年散煤清洁化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静海区2017年将实现无烟型煤全覆盖,彻底取缔违规散煤(无烟型煤除外)经营和运输,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治理范围 覆盖静海行政区域范围的所有工业用煤、生活用煤经营企业和煤炭运输车辆。 二、治理目标 静海行政区域范围内,彻底取缔违规散煤(无烟型煤除外)经营和运输,实现无烟型煤全覆盖。 三、责任分工 (一)深入排查摸底。对现有煤炭经营户,进一步排查摸底,核实规划、土地、环评等各项审批手续。(各乡镇、园区负责,规划局、国土分局、环保局配合) (二)严控市场准入。无烟型煤中标企业,是负责全区无烟型煤供应的主渠道,确保无烟型煤市场供应。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无烟型煤,必须进入无烟型煤配送中心经营,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商务委负责,市场监管局、发改委配合) (三)取缔违法经营。经过各乡镇、园区核实,对无规划、土地、环评等各项审批手续的违规煤炭经营户予以彻底取缔。(各乡镇、园区负责,规划局、国土分局、环保局、执法局、公安局配合) (四)注销营业执照。对已取缔的违规煤炭经营户,由经营户按照规定提交材料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市场监管局负责,商务委、各乡镇、园区配合) (五)取缔无照经营。对无营业执照的非法煤炭经营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市场监管局负责,公安分局、各乡镇、园区配合) (六)严格煤炭运输。除无烟型煤外,其他任何煤炭运输车辆不准进入和过往我区。合规企业锅炉用煤,由煤矿到企业直运,并持有所在乡镇、园区或环保局证明。(交通局负责,环保局、公安分局、各乡镇、园区配合) 四、计划安排 (一)调查核实阶段。(7月25日前)再次核实排查现有煤炭经营户,重点核实规划、土地、环评等各项审批手续,形成台账。 (二)关闭清理阶段。(8月20日前)各煤炭经营户自行关闭经营,清理煤炭经营场地。 (三)依法取缔阶段。(8月31日前)对未自行清理的煤炭经营户,坚决予以全部取缔,封存所经营的煤炭。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10日前)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分组包乡镇、园区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彻底取缔无烟型煤以外煤炭经营和运输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园区,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实现既定目标。 (二)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责任分工,牵头部门要主动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工作。各配合单位要不等、不靠,积极主动与牵头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责任分工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仔细全面。此次彻底取缔无烟型煤以外煤炭经营和运输专项行动,涉及部分人的利益,在排查和推动工作中,耐心做好宣传,争取对政府决策的支持,对人民期盼的理解,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成功。 (四)取缔要完全彻底。此次彻底取缔无烟型煤以外煤炭经营和运输专项行动,坚决做到完全彻底,不能形成任何遗留问题,无烟型煤以外煤炭经营和运输要得到彻底的根治。 (五)失职要严厉追责。按照责任分工,对完不成目标任务,未做到尽职尽责,不担当、不作为和推诿扯皮、畏缩不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视情节层层予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