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简体| 繁体

静海区政府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静海区政策文件  >  区政府办公室
名    称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静海区高致病性禽流感 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71289628XG/2020-0051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静海政办发〔2018〕 17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静海区高致病性禽流感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静海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2月26日

 

 

静海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确保我区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有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禽流感疫情对我区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天津市静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

  把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应急处置。

  1.3.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禽流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的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1.3.3快速反应,高效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禽流感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禽流感疫情时,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3.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禽流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报,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禽类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疫情分级

  天津市将禽流感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禽流感在21日内,有4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在10个以上;或有3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1.5.2重大(Ⅱ级)疫情

  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在1个区县内有4个以上疫点;或在2个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1.5.3一般(Ⅲ级)疫情

禽流感疫情在一个区县内发生。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静海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禽流感防控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主管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农委主任、畜水中心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农委、畜水中心、卫计委、公安静海分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交通局、财政局、林业发展服务中心、体育局、发改委、市容园林委、综合执法局、静海镇政府等单位主管副职组成。

  2.1.2区禽流感防控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防控禽流感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和管理全区禽流感防控工作,并储备适量应急物资,落实疫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在疫情发生时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乡镇、有关部门及时控制扑灭疫情。

  2.2办事机构

2.2.1区禽流感防控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禽流感防控办),办公室设在区畜水中心,负责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区畜水中心主任兼任,区禽流感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派一名科级干部作为办公室联络员。

2.2.2区禽流感防控办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禽流感防控指挥部的决议、决定,上报下达、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部门落实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紧急调集应急预备队和相关人员及应急设施、设备、物质和交通工具,支配使用应急处置经费。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本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决策、部署、进度和成效,宣传科学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全区人民积极参与到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中。与有关部门合作,做好新闻发布、对外报道及市、中央和境外媒体的采访接待工作

区农委(含区畜水中心):负责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和安排;负责疫情的监测、预报和疫病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对疫区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区内污染物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工作;组织对受威胁区所有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测和检疫;建立紧急防疫物质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消毒药品及机具、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用品等;负责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的培训工作;做好与卫生部门的联防联控、信息沟通;加强畜禽屠宰管理;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协调落实对外阜供津畜禽及其产品设限等有关措施;做好其他省市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计划和安排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动物防疫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须品应急生产。

公安静海分局:负责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复,负责做好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

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打击市场内违法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行为;加强对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根据需要暂停花鸟鱼虫市场禽鸟经营活动。

区卫计委:负责做好高危人群的健康教育,对患病动物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开展人畜共患疾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工作,指导相关人员的个人防护。做好与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的联防联控、信息沟通。

区交通局:负责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配合区农委(区畜水中心)做好运输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消毒工作。

区市容园林委:组织落实对广场鸽的防疫措施。

区体育局:指导做好信鸽饲养、放飞管理,督促落实信鸽防疫措施,根据疫情及上级指示适时告知信鸽暂停放飞、展示、交易等活动。

区林业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综合执法局:依法组织对开发区区域内擅自饲养畜禽的查处;依法清理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等行为。

静海镇政府:依法组织对静海镇城区区域内擅自饲养畜禽的查处;依法清理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等行为。

2.4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在防控期间,做好本乡镇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按照“政府保密度”的原则,落实责任制,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对新补栏的禽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随补随防;执行疫情值班、疫情零报告和免疫进度日报告制度。每村确定一名疫情巡视报告员,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报告;在发生禽流感时,组织好村(街)委会、当地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疫点疫区封锁、病禽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受威胁区紧急接种、消毒及各项防控措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3监测和报告

  3.1疫情监测

3.1.1区畜水中心负责饲养禽类疫情的监测。平时要对全区10个监测点,按检测内容定期进行监测;在周边地区发生禽流感疫情时针对流通环节进行监测以及在人感染禽流感时,对人所在地及其近期活动区域内禽类进行监测。

  3.1.2区林业中心负责野生禽类的检测,特别是在候鸟迁徙期,加大对团泊水库及周围地区候鸟的监测频率。

  3.2疫情报告

3.2.1检测结果报告

  区畜水中心要及时组织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做出疫情预报,报区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和市畜牧局。

  3.2.2疫情报告

  (1)疫情报告程序

  村级疫情巡视报告员和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快、死亡率高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本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也可直接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在接到报告后,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立即将情况报至区畜水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区畜水中心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请市兽医专家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畜牧局和区人民政府。市畜牧局接到报告后,经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由市畜牧局逐级上报。

  (2)在禽流感防控期间和疫情发生时要启动疫情值班、疫情零报告制度和免疫进度日报告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畜水中心和乡镇兽医站实行24小时疫情值班,并于每天上午9:00点将本乡镇的疫情情况和当日免疫进度报区禽流感防控办,区禽流感防控办汇总报区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和市防控办。

  4应急处置

  4.1原则

  当发生禽流感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2应急响应

  4.2.1一般(Ⅲ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1)一般疫情发生后,区畜水中心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区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依法发布封锁令。

  (2)区禽流感防控指挥部立即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通报疫情情况,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提出疫情处置的具体方案,调集紧急防疫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组织公安和有关人员在疫区主要出入口设立临时检疫消毒站,实施对疫区的封锁,控制人员及车辆出入和消毒,严禁疫区禽类及其产品流出。关闭疫区及受威胁区域内禽类交易市场,对疫点、疫区采取消毒、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对受威胁区的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3)区畜水中心应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市畜牧局。

  (4)请求市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各区通报疫情。必要时,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资支援疫区疫情控制工作。

4.2.2重大(Ⅱ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1)确认发生重大(Ⅱ级)动物疫情后,由市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和农业部报告,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按照市应急委指令和处置规范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按照市应急委要求,统一领导和指挥禽流感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发生的区人民政府和区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在启动本级预案的基础上,按照市应急委和市禽流感防控指挥部的要求,落实有关控制措施,配合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当人感染禽流感时,区卫计委应启动相应预案,做好感染者的救治、相关人员的医学观察和疫情监测等工作。

  4.2.3特别重大(Ⅰ级)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后,由市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报告,建议扩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委向农业部报告,按照农业部指令和要求,统一领导和指挥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疫情发生的区人民政府和区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在启动本级预案的基础上,按照市应急委和市禽流感防控指挥部的要求,落实有关控制措施,配合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佩戴防毒面具,并定期进行血清监测等。

  4.4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日后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市畜牧局验收合格后,终止应急响应。

  4.4.1一般(Ⅲ级)疫情由区畜水中心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畜牧局验收合格,由区人民政府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同时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并向市畜牧局报告。

  4.4.2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疫情由市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并向农业部报告。

  5善后处置

  5.1后期评估

  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区禽流感防控办应当在区政府和区禽流感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禽流感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报市畜牧局。

  5.2补偿

  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在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征集使用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及时归还并按市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5.3恢复生产

  封锁解除后,区、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疫点疫区群众改养禽类以外的其他动物,同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恢复生产;区畜水中心负责对疫点、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满6个月后可以重新饲养禽类。

  6控制扑灭疫情措施

  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6.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草、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6.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6.2.1将患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6.2.2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

  6.2.3从疫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6.3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6.3.1扑杀所有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6.3.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6.3.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6.4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6.4.1封锁疫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

  6.4.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6.4.3关闭禽类产品的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6.4.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6.4.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疫源。

  6.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6.5.1对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6.5.2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5.3关闭疫点外延10公里范围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至疫区解除封锁止。

  6.6处置记录

  区畜水中心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置过程。

  6.7处置技术要求

  病料样品的采集、保存及运输,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疫区清洗消毒,散养户养殖场地和禽舍消毒,扑杀禽鸟工作人员防护,赴疫区调查采访人员防护,饲养人员防护等技术措施依照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2005年11月13日)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物质保障

  7.1.1建立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物资。储备库设在区畜水中心。

  7.1.2区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封锁警示标志、无害化处理用品和防护用品等。

  7.2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应急物资储备、扑杀病禽、无害化处理、应急疫情监测等专项经费,保证应急防治的工作需求。

  7.3人员保障

  区禽流感防控办设九个工作组和一个应急处置预备队。其人员构成及工作分工是:

  7.3.1信息资料组

  组长:区畜水中心主任

  副组长:区畜水中心办公室主任

  成员:区畜水中心4人

  主要职责:

  (1)负责上报下达,信息收集发送。

  (2)撰写领导讲话,工作总结,信息简报,文件起草。

  7.3.2兽医专家组

  组长:区畜水中心副主任

  副组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成员:区畜水中心4人

  主要职责:

  (1)负责疫情监测、预防和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2)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

  7.3.3人医专家组

  组长:区卫计委副主任

  副组长:区疾控中心主任

  成员:区卫计委4人

  主要职责

  (1)负责人感染禽流感的监测,预防、诊断和治疗,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

  (2)指导密切接触人员的防护工作。

  7.3.4物资供应组

  组长:区财政局副局长

  副组长:区畜水中心副主任

  成员:区财政局1人;区畜水中心2人

  主要职责:按防控需要筹集、置办、调运所需物资,保证一线防控需要。

  7.3.5市场检查组

  组长: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区畜水中心副主任

成员:区市场监管局8人;区畜水中心4人

主要职责:

  (1)负责禽类及其产品的市场监督检查;对市场销售的活禽及其产品进行查证验物;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和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进行打击;暂停禽类临街屠宰现宰现卖,关闭疫区活禽及产品交易市场。

  (2)对超市禽类产品包装、标识、单证的监督检查,对使用来自疫区的禽类产品加工的熟食产品依法查处、封存销毁。

  (3)负责仓储、屠宰加工的检查。

  7.3.6规范养殖组

  组长:区农委副主任

  副组长:区畜水中心副主任

  成员:区农委1人;区畜水中心2人;各乡镇政府1-2人

  主要职责:按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和标准化饲养规范,加强对全区各禽类养殖小区、场户的管理。

  7.3.7公路检查督查组

  组长:区交通局副局长

  副组长: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员:区交通局6人;区畜水中心8人;公安分局6人

  主要职责:

  (1)协助区动物监督机构做好拉运禽类及其产品车辆的监督检查。

  (2)负责优先安排运输车辆及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7.3.8候鸟监测组

  组长:区林业中心副主任

  成员:区林业中心2人;区畜水中心1人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7.3.9信鸽防控组

  组长:区体育局副局长

  成员:区体育局2人

  主要职责:加强对信鸽协会成员的日常管理;做好信鸽的免疫注射;防控期间颁布禁飞令。

  7.3.10疫情处置组(应急预备队)

  组长:区农委主任、区畜水中心主任

  工作人员:各成员单位2-3人,约25—30人,发生疫情乡镇若干人。

  成员:区农委2人;区畜水中心6人;区卫计委3人;区交通局3人;区市场监管局5人;公安分局3人;区林业中心2人;区财政局2人;区委宣传部2人;区体育局2人;区发改委2人;区市容园林委2人;区综合执法局2人;静海镇政府2人。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对疫区的封锁和染疫禽类的扑杀、消毒处置工作。

  8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8.1培训

  区禽流感防控指挥部要组织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知识和技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常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常识;(5)工作协调、配合有关要求。

  8.2演练

  在没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区禽流感防控指挥部每年要有计划的组织演练,确保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的应急能力。

  8.3宣传教育

  区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1.1本预案由区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1.2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相应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区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1.3区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9.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名词术语和缩略语的定义与说明

 

 

附件

 

名词术语和缩略语的定义与说明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禽流行性感冒的简称。是由A型禽流行性感冒病毒引起的一种禽类(家禽和野禽)传染病。禽流感病毒感染后可以表现为轻度的呼吸道症状、消化道症状,死亡率较低;或表现为较严重的全身性、出血性、败血性症状,死亡率较高。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