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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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71289628XG/2020-0052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静海政办发〔2018〕 23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期满失效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2018年3月6日第6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3日



天津市静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静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我区可能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暴雨(雪)、寒潮、低温冷冻、大风(沙尘暴)、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设立静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2.1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作为静海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与市民政局、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兄弟区县的沟通联络;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准备、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

2.2.2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联络和落实。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区自然灾害因灾受损、灾区需求和应急救助等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并对灾害处置过程中不实信息进行查禁。

(2)区发改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综合协调工作,并做好救助粮、油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加强灾后市场物价监管,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负责组织灾害期间电力生产和供应,组织电力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抢修和维护,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正常运行。

(3)区工业经委:掌握有关应急物资、紧急医药用品的生产企业生产状况、生产能力和储备情况,建立相关档案,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协调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4)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本区重要生活必需品(肉、蛋、糖等)储备,完善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网络。

(5)区建委:负责保障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实施受灾工程设计和施工;负责落实正在建设施工建筑设施安全措施情况。

(6)区农委:负责全区农业生产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及时通报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情况,组织好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生产工作;负责畜牧、水产养殖灾害应急工作;掌握、通报基层生产、受灾情况,为重特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准确信息。

(7)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对因灾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开展饮用水、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并加强灾害期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8)区科委(地震办):负责提供地震监测、预报信息,做好地震应急准备;负责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震情分析等相关工作,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辅助决策信息。

(9)区审计局:负责对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及接收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区民政局:负责承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工作;负责灾情核查、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负责救灾款物分配、发放、使用管理;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做好对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11)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筹集、管理和调度,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拨付救灾资金,保证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监督使用;

(12)区房管局:负责提供全区国有土地危旧房屋相关信息,组织做好危房解危和鉴定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灾后重建。

(13)区教育局: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安置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统计各学校因灾受损和人员伤亡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全区中小学停、复课的组织工作并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

(14)区水务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文、抗旱监测信息;保障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统计核实通报洪灾、旱灾情况,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准确信息。

(15)区交通局:负责指导乡镇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营运,保障运输安全。协助协调各乡镇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运输、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16)公安静海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参与控制易燃、易爆等灾害现场抢险,协助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等工作。

(17)公安交警静海支队:做好应急救助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等相关工作。

(18)国土静海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监测预警;负责核实、统计全区地质灾害情况,进行地质灾害评估,为地质灾害救助提供依据。(协调市国土局完成此项职能)

(19)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气象灾情和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相关气象信息保障。

(20)静海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受灾期间电力供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抢修和维护,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正常运行。

(21)联通、移动、电信静海分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抢通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各级救灾指挥部之间及其对重灾区救灾现场的通信联络。

(22)区武装部及驻区部队: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和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23)区慈善协会、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引导志愿者队伍,配合专业救助力量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对受灾群众进行及时救助。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静海区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区、乡镇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3.1.1 区、乡镇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区、乡镇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各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标准在参照《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静海区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执行。

3.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级财政要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必要时申请市级资金支持。

3.2 物资准备

3.2.1 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区、乡镇两级适当储备救灾物资。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救灾物资储备。

3.2.2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从满足受灾群众的各项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自身职责,制定各类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提高我区应对自然灾害的物资保障能力。

3.2.3 区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完善救灾物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及紧急调拨和运输机制。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系统,推动全区灾害救助通讯网络建设,确保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组建灾害救助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4 装备与设施准备

区、乡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防护用具及交通工具,配备电脑、通信等设备,确保报灾系统正常运行。

区、乡镇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推动社区设立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

3.5 人员队伍准备

3.5.1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加强培训与演练,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村街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街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在全区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3.6 社会动员准备

区民政部门要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4 预警响应

4.1 启动条件

出现或可能出现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的研判,及时启动灾害预警响应,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乡镇。

4.2 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进行研究判断,认定灾情达到预警启动标准,报区指挥部同意后,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向相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根据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各相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和公安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并落实区领导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3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灾害过去一段时间后,根据市、区的相关指令终止预警响应,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5 应急响应

5.1 灾情管理

区、乡镇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按照时间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5.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信息后进行审核、汇总,并向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报告,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民政局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乡镇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5.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乡镇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每天上午10时之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区指挥部办公室每天中午12时之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乡镇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1.3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1.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指挥部要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2 组织指挥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三个应急响应等级。Ⅰ、Ⅱ级响应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指挥;Ⅲ级响应由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指挥,当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时指挥长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上级指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5.3 Ⅰ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含)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以上;

d.自然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人口15%(含)以上。

(2)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指挥长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按规定向市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区指挥部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对灾区救助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必要时向市指挥部请示扩大应急。

(2)区指挥部指挥长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各成员单位每日上午10时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必要时,邀请专家组协助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乡镇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乡镇财政、民政部门及时组织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以区民政局的名义向市民政局申请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区发改委、商务委、民政局等相关单位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6)交通运输和公安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7)公安静海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

(8)区武装部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9)区发改委、农委、商务委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通信、电信在我区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0)区建委、房管局根据职责指导灾后住房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11)区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2)区民政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3)区慈善、红十字会等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救助工作。

(14)灾情稳定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工作。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区相关指令,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5.4 Ⅱ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含失踪人口)5人(含)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含)以上,2000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 间(含)以上,300 间以下;  

d.自然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人口10%(含)以上,15%以下。

(2)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Ⅱ级启动程序、响应措施、响应终止,参照Ⅰ级响应程序执行。

5.5 Ⅲ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含失踪人口)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1000人(含)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d.自然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含)以上,10%以下。

(2)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指挥部副指挥长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副指挥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报指挥部指挥长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5.5.3 响应措施

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街镇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发布工作。

(4)根据乡镇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乡镇财政、民政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各相关单位协助乡镇、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和公安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计委指导受灾街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工作。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人民政府的相关指令提出建议,由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5.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区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区指挥部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7 其他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乡镇财政、民政部门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财政局、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2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民政局组织各街镇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核实等工作。

6.2.2 受灾乡镇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乡镇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2.3 根据乡镇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必要时,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乡镇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尊重群众意愿。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亲属(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区民政局接到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天津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并由区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6.3.2 区建委、房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建设规划、选址,技术支持、质量监督、优惠政策制定等工作。

6.3.3 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附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配合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宣传

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涉灾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512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

7.4 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各乡镇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每年加强灾害救助应急演练,提高对救灾救助的快速反应能力。

7.5 预案管理

7.5.1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职责,制定本部门的保障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7.5.3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预案及时报区指挥部进行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7.5.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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