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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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MB16643359/2020-0257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静海政办发〔2017〕 69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静海政办发〔2017〕 69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4日

 

 

天津市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严格落实国家和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本着严格响应、提前启动、延后终止的原则制定本预案。确保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全社会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及环境保护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

    1.2.2 我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7〕14号)、《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津党厅〔2017〕82号)、《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函〔2017〕107号)。

1.2.3 我区相关文件

《静海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津静党办发〔2017〕49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静海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 预案体系

  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乡镇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静海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传达应急指挥部决定,通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上报(具体职责见附件)。

  2.4 专家组及其职责

  根据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

  3.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四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 预警的发布

  3.2.1预警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开展应急响应。

3.2.2 预警信息的发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后向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传达。

(1)接到蓝色预警通知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转发预警信息,一是通过美丽静海微信工作群、政务网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发布;二是由区委宣传部协调区“两台一报”、政务微博、微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提示。

(2)接到黄色、橙色预警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经区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批准,红色预警报经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预警信息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一是通过美丽静海微信工作群和政务网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发布预警信息;

二是通知区委宣传部,宣传部立即通过区“两台一报”、公众微博、微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提示;

三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立即通知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和各类工地启动应急响应;

四是区教育局立即通知全区教育系统单位(包括所有公立、私立学校和幼儿园)启动应急响应;

五是公安静海分局立即通知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启动应急响应;

六是区卫计委立即通知区卫生计生系统启动应急响应;

七是区气象局立即通过静海区气象服务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八是其他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将重污染应急预警信息通知到相关企业和单位。

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随时调整。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的启动

我区严格执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等级及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此外,国家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建议启动京津冀区域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时,静海区按照国家或协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建议的应急措施启动时间和预警级别,组织实施应急措施。

  当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可根据我区污染特征及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4.3 响应措施

  4.3.1 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措施

  采暖季期间,依照本市及我区错峰生产与运输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采暖季钢铁、焦化、铸造、建材等行业的错峰生产措施及重点用车企业错峰运输措施。

  4.3.2 Ⅳ级响应措施

  公共防护及建议性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责任部门:区卫计委、区委宣传部)

(2)倡导工厂、工地等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责任部门:区建委、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区房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3)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责任部门:区卫计委)

(5)加强公交运力保障。(责任部门:区交通局)

  4.3.3 Ⅲ级响应措施

  公共防护及建议性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责任部门:区卫计委、区委宣传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责任部门:区卫计委)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责任部门:区交通局)

  强制性措施:

  (1)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公安静海分局)

  (2)全区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确保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30%以上。主要采取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或以乡镇园区为单位,安排辖区内工业企业轮流实施停产、限产、限排等方式实现减排要求。其中,部分重点行业减排要求如下(其他行业按照工业源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金属加工业:铝压延加工业停产,钢压延加工业压延工序停止生产。(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涂料制造业:生产溶剂型涂料的工序停止生产。(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家具制造业: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工序停止生产。(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玻璃制造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开发区管委会)

  铸造行业:全部停产(包含电炉、天然气炉)。(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稳定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区建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责任部门:区建委、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区房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4)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责任部门:区建委、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区房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5)除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部门:公安静海分局)

  (6)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责任部门:区建委、区工业经委、区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7)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每日大水量冲洗2至3次,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责任部门:区市容园林委、区交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8)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责任单位:公安静海分局、区交通局、区建委、区水务局)

  4.3.4 Ⅱ级响应措施

  公共防护及建议性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责任部门:区卫计委、区委宣传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责任部门:区卫计委)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责任部门:区交通局)

  强制性措施:

  (1)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公安静海分局)

  (2)全区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确保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50%以上。主要采取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或以乡镇园区为单位,安排辖区内工业企业轮流实施停产、限产、限排等方式实现减排要求。其中,部分重点行业减排要求如下(其他行业按照工业源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金属加工业:铝压延加工业停产,钢压延加工业压延工序停止生产。(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涂料制造业:生产溶剂型涂料的工序停止生产。(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家具制造业: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工序停止生产。(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玻璃制造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开发区管委会)

  铸造行业:全部停产(包含电炉、天然气炉)。(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稳定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区建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责任部门:区建委、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区房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4)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责任部门:区建委、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区房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5)除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部门:公安静海分局)

  (6)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责任部门:区建委、区工业经委、区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7)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每日大水量冲洗3至4次,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责任部门:区市容园林委、区交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执行日常限行措施的基础上,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实行按单双号行驶(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等任务的车辆除外)。(责任部门:公安静海分局)

(9)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责任单位:公安静海分局、区交通局、区建委、区水务局)

(10)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启动应急响应后,自翌日零时起,至预警解除期间,每日零时至24时禁止本市及外埠牌照高排放(原国Ⅰ、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在全区道路行驶。(责任部门:公安静海分局)

    4.3.5 Ⅰ级响应措施

  公共防护及建议性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责任部门:区卫计委、区委宣传部)

  (2)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加强对相关呼吸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责任部门:区卫计委)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责任部门:区交通局)

(4)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责任部门:区卫计委)

(5)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6)企事业单位可采取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责任部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强制性措施:

  (1)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部门:公安静海分局)

  (2)全区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确保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50%以上。主要采取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或以乡镇园区为单位,安排辖区内工业企业轮流实施停产、限产、限排等方式实现减排要求。其中,部分重点行业减排要求如下(其他行业按照工业源项目清单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金属加工业:全部停产。(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涂料制造业:生产溶剂型涂料的工序停止生产。(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家具制造业:全部停产。(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玻璃制造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较天津市地方排放标准降低30%以上。(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开发区管委会)

  铸造行业:全部停产(包含电炉、天然气炉)。(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造纸、纸制品、橡胶及塑料制造业:涉及废气排放的工序全部停产。(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钢铁行业:采暖季在错峰生产的基础上,烧结球团工艺停产。(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中的自备电厂以及已备案的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稳定排放,不执行减排措施。(责任部门:区工业经委、区环保局、区建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3)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责任部门:区建委、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区房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4)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责任部门:区建委、区工业经委、区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5)停止全区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责任部门:区建委、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区房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6)除重大民生工程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任部门:公安静海分局)

  (7)规划建成区及其他乡镇主要道路在日常机扫水洗作业的基础上,增加机扫水洗和保洁作业频次。对于可机扫水洗道路,在非冰冻期内持续进行机扫、冲洗和洒水作业;在冰冻期内增加吸扫作业频次。(责任部门:区市容园林委、区交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8)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按单双号行驶(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等任务的车辆及纯电动汽车除外)。(责任部门:公安静海分局)

(9)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

(10)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责任部门:公安静海分局、区交通局、区建委、区水务局)

(11)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启动应急响应后,自翌日零时起,至预警解除期间,每日零时至24时禁止本市及外埠牌照高排放(原国Ⅰ、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在全区道路行驶。(责任部门:公安静海分局)

  4.4 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立即对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6 监督管理

  6.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6.2 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6.3 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6.4 责任追究

  区、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露天烧烤,企业超标排放、违法排污和错峰生产未落实到位等问题要从严从重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7 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落实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案中要包括本行政区域错峰生产、一般工业企业分批停产和扬尘源停工的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各责任单位每年4月底、9月底、12月底将更新的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附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职责


  

附件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职责

 

单位

职责

区工业经委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指导、督促各乡镇园区对重点减排企业、水泥粉磨站等落实停产限产措施,并派专人驻厂进行督察。

区气象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每8小时发布一次天气变化趋势预报,并与区环保局等部门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

3.及时通过静海区气象服务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公安静海分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建立备案名单管理制度,配合区商务委做好保障民生车辆的统计、备案和变更,并建立共享名单信息库。

3.负责全区鞭炮禁燃工作。

4.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做好车辆限行措施的信息发布工作。

5.与环保部门共同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

区教育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会同各乡镇园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区房管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拆迁扬尘源名单。

3.组织拆迁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4.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拆迁工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区建委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名单。

3.组织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落实响应措施。

4.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5.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拆迁工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区环保局

1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编制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3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保障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

4负责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的日常工作,组织专家组开展预测研判及应急管控。

5.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6.会同商务委、市场监管局,对在售油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容园林委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名单。

3.组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4.组织落实停止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5.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6.组织落实环线以内道路水洗清扫保洁工作。

区农委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区农机中心对秸秆、树叶、荒草、垃圾等焚烧行为进行督查汇总。

区水务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名单。

3.组织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4.组织落实停止水务建设项目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5.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区交通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3.负责定期更新公路施工项目清单,并组织公路施工项目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组织环线(含)以外国、省、区县级道路的清扫和保洁以及运输车辆洒漏行为的查处。。

5.负责组织落实重点用车企业进出厂区措施和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监督。

区卫生计生委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严格控制道路等与市容环境整治有关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3.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对餐饮油烟、烧烤行业的巡查力度。

4.负责开发区道路运输车辆洒漏查处。

5. 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区委宣传部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协调本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3.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的舆情引导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子牙园区、团泊新城委

1.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细化分解任务到乡镇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预案中要包括本行政区域错峰生产、减产、运输、分批停产企业的措施方案,并包括本辖区各项施工工地、建设项目等扬尘源清单。

2.落实区应急预案以及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

3.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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