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静海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静海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3日
静海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危害,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本区对燃放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限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人民群众禁放烟花爆竹意识明显增强,全区烟花爆竹燃放数量明显下降,全面完成市下达的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和任务,推动全区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实现2017年全区PM2.5年均浓度62微克/立方米的目标。
三、禁放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本区下列地点或者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商场、旅馆、集贸市场、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及建筑工地;
(三)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
(四)道路、桥梁、地道、涵洞、隧道、输变电设施、高压线、煤气站、燃气管线、燃气调压站及其他燃气设施、加油站、木材堆、柴草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货场)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五)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
(六)群众集体活动场所及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馆;
(七)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府组织;
(八) 环线以内(四至范围是东至东外环、南至南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北华路)所有饭店、婚庆、殡葬等单位及其它商业门脸;环线以内所有工业企业;
(九)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四、限放区设域
在我区范围内,除禁放区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的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
五、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监督实施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村街村委会、居委会落实禁放要求。
(二)静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组织监督实施辖区内工业企业落实禁放要求。
(三)新闻宣传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到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和禁放工作对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
(四)工业经委、安监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支队、环保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乡镇园区监督工业企业落实禁放要求。
(五)公安静海分局对环线以内所有宾馆、饭店和商业门脸进行不间断巡查,落实禁放要求; 对宾馆、饭店、婚庆、殡仪服务等单位进行全面走访,摸清底数,摸清从业人员情况,与从业人员逐人签订禁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承诺书;在从事婚庆服务的旅馆、饭店显著位置张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杜绝顾客在宾馆饭店燃放烟花爆竹。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
(六)综合执法局监督道路两侧门脸店铺落实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搞好门脸店铺负责人的教育,防止在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区直各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所属单位落实禁放要求。
(八)区监察局负责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整改要求进行监察,对拒不遵守禁放规定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六、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要通过会议、通告、设置禁放标识、手机微信平台等形式督促所属单位和人员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二)加强领导,强化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组织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认真落实禁放要求。要安排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禁放工作,加强对禁放工作的巡查,确保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将禁放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查,严肃问责。区政府督查室对我区各单位落实禁放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区监察局对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和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