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静海政办发〔2018〕 79 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落实天津市职业病防治
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静海区落实<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12月27日
天津市静海区落实《天津市职业病防治
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
为依法加强天津市静海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及《关于推进健康天津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安全监管局、区卫计委、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法制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区科委、区民政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决策,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全区、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计生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具体落实联席会议决策决定,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时期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健康静海奠定重要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防治。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
坚持源头治理。把握职业卫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坚持综合施策。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更加注重部门协调和资源共享,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防治工作合力。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健全静海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推动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体检。本着就近、方便、优质的原则,至少推动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职业病和放射卫生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监测网络,全区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放射卫生监测的覆盖率达到95%以上。开展重点职业人群风险评估数据收集,完善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提高全区放射防护监测、食品和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能力。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5%以上。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相关部门共同构筑完善的职业病健康保障体系,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社会事业全面升级发展的关键期,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既要解决“十二五”时期存在的问题,又要积极应对新形势、新挑战,职业病防治任务艰巨而繁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7〕288号)以及《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函》(津卫监督函〔2017〕31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一)开展职业病危害调查,强化职业病源头治理
开展全区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严格源头控制,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区安全监管局牵头, 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房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范意识,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区安全监管局牵头,区国资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建设,提升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区、镇两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区安全监管局牵头,区卫计委、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法制办、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水平
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切实提高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与质量控制工作。根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监测、评价、风险评估及职业健康检查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
加强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建设。强化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岗位设置和职责。强化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规范化管理,从人、机、料、法、环、溯等环节,加强检测过程质量控制,提升职业中毒现场检测能力。积极开展新的职业卫生空气和生物监测方法研究,推动职业卫生检验专业的技术进步。加强预防职业中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掌握科学的现场调查、处置步骤、中毒原因筛查、样本的采集技术、现场检测技术等职业中毒处置流程,提高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和应急事故处置能力。加强职业性放射卫生和放射性疾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掌握我区医疗机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发病特点、规律和趋势,为制定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开展哨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调查,研究分析职业病高风险人群的职业病危害暴露因素、职业健康监护资料、职业病报告数据,为制定我区职业病防治策略提供技术依据,为职业病控制和健康促进提出针对性指导建议。逐步建立我区职业病风险评估体系。
完善职业病报告管理,加强职业性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报告卡,疑似职业病报告卡工作。加强对职业病报告管理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以及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业务培训、自查与督导考核。(区卫计委牵头,区安全监管局、区发改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职业病救治体系,提升职业病救治水平
依据《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加强我区职业病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职能定位,建立未知化学毒物鉴定技术平台,为查明中毒原因及病人的诊断、治疗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承担化学中毒的检验、诊断、救治、康复、鉴定、监测预警、危害评价以及相关技术的培训和指导等职能,全面提升预防处置突发中毒事件的能力。各级医疗机构要达到初步识别和处理急性职业病,并及时转诊、会诊,确保职业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医疗救治应急处置能力。(区卫计委负责)
(六)落实救助保障措施,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未载明相关内容的,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在重点行业中推行集体协商,做好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不断完善职业病健康保障体系,防止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民政局牵头,区安全监管局、区卫计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完善职业病防治信息平台
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信息管理机制,推动执法工作公开透明。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定期总结、分析年度职业病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利用,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完善我区职业病诊断报告系统,提高职业病防治信息平台管理效率,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区卫计委、区安全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健康促进作用
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职业人群的健康促进,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开展多部门联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健康促进试点,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环境。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健康促进宣传活动,提升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能力。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区委宣传部、区卫计委、区安全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职业病防治科研工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推进发病机理研究,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职业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疾病负担等研究,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和成功经验。(区科委、区安全监管局、区卫计委、区发改委、区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年1月-2018年12月)
各单位做好成立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各项工作制度、申请工作经费等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8年1月-2019年12月)
各单位按照职责、按照规划的总体要求,开展、实施和推进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总结上报阶段(2020年1月-2020年3月)
各单位做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总结上报工作。
(四)督导验收阶段(2020年4月-2020年12月)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各区、各单位开展规划实施的督导验收和终期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职业病防治合力。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
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部门要合理安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区财政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卫计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部门责任,完善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区卫计委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调查处置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区发改委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区科委负责涉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普及。区民政局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区国资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国有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区总工会负责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部门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中的作用,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能力
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综合性医院职业病科等人才梯队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区安全监管局、区卫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静海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静海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文件精神,加强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建立静海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任务
统筹协调全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强化对职业健康工作的领导,全面掌握职业健康状况,加大对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力度,密切各部门工作联系,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协调解决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以及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组织开展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职业健康监管联合执法活动。
二、职责分工
区卫计委: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调查处置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区科委:负责涉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普及。
区民政局: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国有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会议组成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安全监管局、区卫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法制办、区委宣传部、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
(二)联席会议由区卫计委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干部为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
南振锋 区卫计委党委副书记、主任
成员:
李大宝 区卫计委副主任
朱千山 区安监局副局长
刘军 区发改委副主任
魏立军 区财政局副局长
牛凤敬 区委法制办副主任
关志强 区市场监管局调研员
尚绪儒 区委宣传部
程志全 区科委副主任
孙建立 区民政局副局长
于福玲 区总工会副主席
赵全忠 区人力社保局
(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计委法规监督科,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和联络等日常工作,督导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并负责职业卫生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名单如下:
各单位联络员:
李春常 区卫计委科员
王波涛 区安监局副科长
崔廷贵 区发改委科长
朱学艳 区财政局科长
孙 颖 区委法制办科长
冯泊平 区市场监管局科长
宋 琨 区委宣传部科长
侯 珺 区科委科员
陈 伟 区民政局科长
徐学建 区总工会保障部部长
周 姿 区人力社保局科长
四、工作程序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根据区政府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可由召集人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二)联席会议根据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或成员单位要求,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单位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会务组织。负责与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日常沟通,汇总成员单位工作信息、会议议题,确定会议事项交召集人研究。负责牵头起草相关文件材料,编写会议纪要,上传下达,协调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四)对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或需由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直接上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有关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解决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建言献策,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各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如遇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职业卫生监管问题,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并主动配合其他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请及时调整人员,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 : 68612740
联系人:李春常
邮箱:jhxjswzf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