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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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71289628XG/2021-0000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静海政办发〔2021〕1号
主    题 :
卫生健康\医疗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静海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静海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91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7号)精神,促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机制,不断满足广大家庭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推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25年,全区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显著提升,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持续建设完善,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休假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岗位需求,同时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妇联、区总工会)

2.提升科学养育能力。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亲子活动、家庭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区妇联、团区委)

3.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全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区卫生健康委)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1.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在新建居住区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期投入使用。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原则上按照不少于4托位/千人的标准,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逐年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规划资源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发改委)

2.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环境。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及活动设施,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邻里服务站等设施,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结合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加快推进全区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建设委、各乡镇、街道)

(三)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1.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落实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区发改委、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2.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兴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婴幼儿照护需求问题。有条件的向附近居民开放。(区总工会)

3.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通过多种方式增加托育资源供给,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区教育局)

(四)规范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落实登记备案和信息公示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应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的,应向区政务服务办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应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或区政务服务办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并在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托育机构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登记部门应及时向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托育机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托育机构应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编办、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

2.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托育机构安全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托育机构保育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心健康,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资格条件。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尊重婴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婴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

3.加强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管理。托育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卫生保健规定,建立卫生保健健康体检、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防控与管理、常见病预防与管理等制度,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托育机构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婴幼儿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食品应留样48小时,确保食品安全。(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

4.强化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托育机构应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保卫以及保障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查制度。托育机构应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所需必要资金保障工作,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保障日常办公、监督与指导、专业研究和人才队伍培育等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人力社保部门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产生的设施维护、人工服务等费用,可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总工会)

(二)加强用地保障。规划资源部门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方面倾斜,优先保障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鼓励利用低效用地、闲置用地、兼容用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规划资源分局)

(三)加强队伍建设。支持职业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培育相关管理和技术技能人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增强从业人员法制意识,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社保局)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属地管理,负责制定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划,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用地保障,指导乡镇、街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日常综合监管,会同区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规违法行为。协调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及时掌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及服务人群等情况。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静海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编办、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规划资源分局、区住建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区税务局、区消防救援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依法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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