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静海区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及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和《天津市静海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制度(试行)》相关规定要求,现将《静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静海区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请承办单位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合法、过程公开。要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及时将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实现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报请区政府进行调整。
附件:1.静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2.静海区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附件1
静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根据《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等规定要求,制定静海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符合以下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纳入区政府重大决策目录: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涉及全区范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附件2
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决策事项 | 承办单位 |
1 | 2021-2022静海区地下水压采工程 | 区水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