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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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人民政府“公仆接待日”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71289628XG/2021-0007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静海政办发〔2021〕1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静海区人民政府公仆接待日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公仆接待日活动管理规定》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区人民政府公仆接待日活动组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静海区人民政府公仆接待日活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静海区人民政府公仆接待日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公仆接待日活动管理规定》工作要求,开展好区人民政府公仆接待日活动,推进区人民政府公仆接待日活动组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公仆接待日活动(以下简称接待日活动)是在每月的公仆接待日时间,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园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同志亲自接听群众来电,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就近期群众反映疑难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及时为民排忧解难新闻媒体同时予以跟踪报道的一项为民服务活动。

第三条公仆接待日为每月第一个星期二,接待日活动在当日9:0011:30举行。当日如为法定节假日,则取消当月接待日活动。

第四条接待日活动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指定区网格化管理中心作为本区接待日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接待日活动的人员范围包括: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园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同志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其他单位负责同志采取常驻和随驻的方式参加。常驻单位包括:区委编办、区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建立常驻部门联席协调机制,分析解决疑难事项。随驻单位包括: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园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随驻单位由区网格化管理中心依据近期群众聚焦反映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确定。


第二章公仆接待日主办单位职责


第六条区网格化管理中心负责统筹落实接待日活动的组织、保障、服务工作

第七条区网格化管理中心负责于每次接待日活动的2下发活动通知,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按时参加

第八条负责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接待日活动计划和参加接待日活动领导值班表,负责制定每次接待日活动计划,经区政府审定后,上报市政府办公厅民心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负责梳理汇总近期疑难、热点问题线索,提出拟办意见,于接待日活动当日进行分析研判。

第十条负责按照参加接待日活动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依据各单位法定职责,通过为民服务热线工单系统将接待日活动工单派发到承办单位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接待日活动结束后,对承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对于未解决、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进行梳理,再次派发到承办单位进行二次办理。

第十二条负责会议纪要、群众反映问题统计表及各承办单位办理反馈情况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签批后,由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存档,并送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


第三章公仆接待日承办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参加接待日活动和承办接待日工单的单位是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接待日活动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拉近政府、百姓之间距离的连心桥;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领导,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主动解决,确保办理过程高效规范,回复结果及时准确,全力达到群众满意。

第十四条接待日活动按照首派负责制原则,第一次承接接待日工单的单位即为首派单位,应对诉求事项进行了解核实,落实承办责任;对需要多部门联合处置的,首派单位作为牵头单位负总责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在收到接待日工单后,应立即与群众取得联系,安排专人对反映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处理,4个工作日内(二次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向群众进行反馈,并按照要求填写《公仆接待日工单办理情况报告》,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阅把关签字盖章后,报至区网格化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接待日活动工单原则上不允许退单。对群众反映的已进入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等法定程序的事项,以及涉及军队、武警部队管辖的事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解答处理。


第四章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各承办单位参加接待日活动和承办接待日工单的工作情况,全区范围内通报,并纳入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参加接待日活动的承办单位因工作失误导致超期未回复、群众投诉等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公仆接待日活动中各部门履职尽责情况、重点反映事项随时进行抽查暗访并开展点穴式督查督办;区网格化管理中心负责对承办单位在工单办理过程中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失密泄密、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等问题线索移交至区纪委监委,区纪委监委按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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