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城管委拟定的静海建成区城市
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区城管委拟定的《静海建成区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静海建成区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推进国家卫生区、全国文明城区创建,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效能,加快建设创新发展、生态宜居、文明幸福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静海,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区、建设美丽静海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工作督查考核指挥棒作用,建立“沉到底、管到边、全覆盖”的城市管理督导考核体系,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城市科学化、精细化、常态化水平,促进我区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和城市环境持续改善,不断提升市民获得感、幸福感。
二、组织机构
成立静海区城市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区领导任组长,区城管委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区城管委、住建委、农业农村委、公安静海分局、交通局、水务局、民政局、文明办、爱卫办。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城考办),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委,区城管委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考核工作。
三、考核对象
静海镇、朝阳街道、华康街道。
四、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日常考核(90分)
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对照静海区日常考核标准(附件1-13),对考核对象的垃圾分类、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市容环境秩序、园林绿化、道路桥梁、路灯照明、工地环境、公安交通、清洁社区、河湖环境、人居环境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在总分(90分)基础上进行扣除;如问题不涉及属地责任,则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改,不予扣分。各单位每月将考核成绩于25日报区城考办。
(二)专项考核(10分)
围绕国家卫生区、全国文明城区创建和区城市管理重点工作,每月根据重难点问题确定专项考核内容。考核成绩在总分(10分)基础上进行扣除;如问题不涉及属地责任,则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改,不予扣分。文明办、爱卫办、城管委每月将考核成绩于25日报区城考办。
五、责任分工
(一)区城考办负责牵头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工作,汇总考核成绩,拟制城市管理考核工作月通报。
(二)区城管委负责垃圾分类、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市容环境秩序、园林绿化、道路桥梁、路灯照明等日常考核工作。
(三)区住建委负责工地环境日常考核工作。
(四)公安静海分局负责公安交通日常考核工作。
(五)区民政局负责清洁社区日常考核工作。
(六)区水务局负责河湖环境日常考核工作。
(七)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人居环境日常考核工作。
六、考核通报
由区城考办定期将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和成员单位,组织召开城市管理考核工作会议,分析城市管理考核情况,梳理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推进措施。
七、结果运用
由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对月考核成绩连续三次排名倒数第一的街镇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依据问题严重程度,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附件:
1.静海区垃圾分类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2.静海区环境卫生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3.静海区市容市貌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4.静海区市容环境秩序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5.静海区园林绿化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6.静海区道路桥梁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7.静海区路灯照明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8.静海区工地环境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9.静海区公安交通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10.静海区清洁社区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11.静海区河湖环境日常考核评分标准
12.静海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人居环境日常考核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