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建立村(居)委会安全
生产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街道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市安监局《关于建立村(居)委会安全生产监督员制度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基层基础工作,发挥街道乡镇、村(居)委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作用,延伸安全生产监督触角,依据《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村(居)建立村(居)委会安全生产监督员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建立村(居)安全生产监督员制度,是实现市、县、乡镇、村(居)“四级”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的基础,是落实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必要条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义务向当地政府或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因此,建立村(居)安全生产监督员制度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具体体现。各乡镇、园区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加强“双基”工作的主要抓手,切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指导村(居)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村(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明确职责,严格条件。村(居)安全生产监督员接受县安监局委托聘任,协助乡镇、园区对村(居)辖区范围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是积极向社会各界和群众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是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积极向安监部门举报并现场制止;三是积极向各级安监部门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及时反映周围群众对安全生产措施的反响和社会各界对安监系统政风、行风的意见和建议。按照上述职责,各乡镇、园区要搞好监督员的选定工作,把那些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熟悉和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能及时发现和指出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的问题等相关人员充实进来。村(居)安全生产监督员日常管理由乡镇安监办负责,县安监局负责进行统一的业务指导。
三、加强管理,建设队伍。一是各乡镇、园区要摸清区域内村(居)委会底数,建立基本情况、基础数据工作台帐,全力抓好村(居)安全生产监督员制度建设。二是加强对安全监督员基本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工作技能的教育培训,经县安监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建立与监督员之间畅通的信息交流互动机制。三是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员日常履职工作制度。乡镇、园区要加强对村(居)安全生产监督员日常履职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组织村(居)定期分析研究区域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县安监局,开展经常性区域安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常识,提高村(居)民安全防范意识。四是加强考核。县安监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对乡镇、园区年终工作考核内容,各乡镇、园区要将此项工作的推行和落实情况列入对村(居)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确定范围,抓紧实施。各乡镇、园区要把村(居)委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推动村(居)委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员制度,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乡镇、园区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填报《静海县村(居)安全监督员呈报表》、《静海县村(居)安全生产监督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并于10月10日前将两表分别以纸制和电子版形式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联系人:朱千山,程志刚;联系电话:68692819,68692820(传真)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安全 监督员 制度 建立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