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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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转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3112022371289628XG/2020-0011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静海政发[2009] 2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转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

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

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示范小城镇建立规范的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发改区县[2009]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九日

 

关于示范小城镇试点建立规范的

群众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是一项惠民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进一步规范示范小城镇试点过程中的群众工作,建立有效的群众工作机制,在总结一、二批示范小城镇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尊重农民自愿

    以宅基地换房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做到群众不了解的要讲清楚,群众不支持的坚决不做。

    (一)宣传发动

    1、入户宣讲。要把试点的意义、政策、办法编制成入户宣讲提纲或明白纸,逐村通过广播、村公开栏张帖等形式进行宣传。一方面由镇、村两级组成若干小组,百分之百入户,面对面讲解,主动为群众算大帐,算长远帐,让每一户农民自己都能算一笔明白帐。另一方面,由乡镇街及有关部门组成驻村工作组,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

    2、征求意见。在群众明白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各层次座谈会等形式,百分之百征求村民对开展试点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边征求意见,边解答问题。

    3、梳理问题。要从群众需要、满意、适应角度想问题、办事情,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本着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的原则,充分体现给农民出路,对征求意见中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分门别类进行归纳,逐条研究并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尽量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问题,满足群众对试点建设的需要。

    (二)村民申请

    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要坚持两个自愿原则:第一,农民要自愿申请换房;第二,农民要自愿整理好自己的宅基地。同时在村民申请中,还必须明确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拆除地上建筑物的意见,涉及需要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明确自愿交回的态度。

    (三)基层决议

    1、两委会议决定。村集体首先需要召开两委班子会、党群议事会、党员大会,对宅基地换房进行表决。其中党员大会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形成两委会书面决议。

    2、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在村民递交申请超过95%以后,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决。其主要程序包括:

    (1)召开会议。村民大会,每一户委托一名代表出席,出席大会的户数应该达到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代表应该达到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要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宣讲宅基地换房试点工作的意义、政策和村民提出各种问题的解决办法。

    (2)村民公决。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要对宅基地换房进行讨论,做出是否申请试点的决定。乡镇政府派代表进行监督,公证部门对公决结果进行公证,以证明村民公决的法律效力。如村民公决达不到90%拥护的,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再次召开会议讨论。

    3、村集体申请。村民大会对宅基地换房进行表决后,如果拥护进行宅基地换房的户数达到全村户数的90%以上,村委会可以向乡镇政府申请开展小城镇建设试点。

    二、让农民了解请农民参与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开展示范小城镇试点,都是为了农民。在推进示范小城镇和新农村规划建设中,一定要坚持“一切依靠农民,一切为了农民”的工作方针,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让农民自由选择、自主决策,充分体现农民的事情,农民自己去办的精神,真正得到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一)确定时点。对试点村涉及的人口、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等要确定界定时点。时点的确定由区县、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调查摸底。区县或镇政府要组织对试点村的人口状况,包括户籍、年龄及从业情况;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村民房屋现状及附属物进行调查统计。由户委托人(18岁以上,有行为能力的人,并有委托书)对本户统计结果给予签字确认,作为宅基地换房的基础依据。

    (三)房屋评估。由试点村村民认可的具有资质的专业房屋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不同地域房屋价格和房屋质量实际,逐村、逐户进行评估,同时解答评估中农民提出的各种问题。评估结果以评估报告的形式,由本户委托人签字确认,并张榜公布。

    (四)制定农民宅基地换房置换办法。

    1、制定主体。各试点乡镇政府为制定宅基地换房办法的主体。

    2、主要内容。

    (1)村民资格认定。

    (2)房屋认定。原则指经认定的合法建筑物,实行一户一宅。

    (3)置换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原则上,现状房屋补偿认定标准不能低于主房拆1还1,也可以探索货币补偿。同时,制定人均最低住房标准,原则不能低于人均25平米,要充分考虑老少两代和大龄子女的分户居住问题。

    (4)选房办法。区县、乡镇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5)残疾人和“五保户”安置方式。

    (6)其它应约定的事宜。

    3、审批程序。因涉及到农民切身利益,宅基地换房置换办法要广泛听取农民意见,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由试点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选择房型

    1、户型确定。农民还迁住宅的房型由设计单位提供若干套图纸,交给农民选定。房型设计要充分考虑农民分户或合户的需求,设计不同的住宅面积、房型以及套数,满足农民不同生产、生活方式的需求。

    2、农民选房。由乡镇政府按宅基地换房置换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按先后顺序,先由试点村选定新房区域,再由村民选择房型。为了使农民更直观了解新住宅房型,可以制作沙盘和房屋模型,请农民现场参观、选房,也可以采用现场咨询的方式引导农民选房。农民选房后,要将房型和总面积逐村、逐户登记造册,落实到每家每户,然后再开工建设。

    三、依法层层签订协议

    (一)村民与村委会签订换房协议。在确定村民资格、认定现有房屋权益及拟置换房屋的基础上,村民要与村委会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现有住房情况;拟选择的置换房屋面积;置换后的房型和位置;货币补偿金额或补缴金额;原有房屋拆除事宜;交房时间;需要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予以明确;置换房屋物业管理费交缴;违约责任;其它事项。签订协议时,村民要将宅基地、房屋等相关证件交村委会。

    (二)村委会与镇政府签订换房协议。在村民与村委会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后,镇政府要与各村村委会分别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置换原则;置换时间;古树和古建筑文物保护、地上物拆除;原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复垦后土地权属调整;办理产权手续;置换房屋的维修;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与解除;其它事项。签订协议时,村委会要将相关证件交镇政府。

    (三)镇政府与开发建设投资机构签订总体换房协议。各村与镇政府签订协议,确定宅基地换房的总体方案之后,镇政府与开发建设投资机构签订总体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房屋标准;住房套数及建筑面积;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竣工交付时间;原村庄建设用地整理复耕;复垦后土地权属调整;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违约责任;合同生效条件或时间;其它事项。

    四、监督保障机制

    (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可以试点村为单位,以民主方式推选群众威望高、办事公正、责任心强、有专长的村民代表,成立试点建设群众监督小组,有组织地参与到房屋评估认定、置换办法制定、选房分房、拆迁等群众工作的各个环节。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二)政府建立顺畅的民意沟通机制。区县、镇政府要设置专门班子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区县主要领导要利用群众来信来访、走访群众、政府门户网站、信箱、热线等诸多方式和环节,充分征询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农民需求,并按照规定时限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核实办理,化解和消除不稳定因素,增强政府与群众的感情,取得群众的信任,保证示范小城镇建设健康推进。

    (三)充分发挥公证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公证机构介入宅基地换房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有助于预防纠纷,监督各个环节的合法性以及透明度。区县或镇政府要可结合本地实际,本着自愿的原则,选择公证事项。同时,要建立完善档案管理体系作为各级管理部门备查,确保宅基地换房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乡镇 规范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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